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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一致了也不行的情形

 白国霖 2022-03-09
先讲个新鲜的,女方起诉离婚,应该是伤透了心,第一次庭审时男方没有到庭。然后女方又没有什么证据,经过沟通,延期了。离开时就嘀咕着,如果离不了不如死了算了。后来,男方来了。然后问其意见,也是说如果不答应她就要去死,我只好答应了。后面的基本上就差不多男方说的什么,女方都答应了。然后我就去制作笔录了,等我弄好之后,双方一看。

男方说,我要求把女方不到我家里探视子女这条写上去。

当时我一愣,然后说这条不能写。

男方又说,她自己答应了的。

我紧接着说,答应了我也不能写。你们私下说了私下履行,我管不着,但你想把这条写进条款放进文书,那肯定是不行的。

其实。在很多案件当中,当事人总是想当然以为只要如何就如何。可事实上,法律这个东西从来就是约束。如果任由着意思自治乱来,那可就真没有法律什么事情了。也因为这个事情,我就想到了很多案件中我们遇到的类似的情况。即使双方协商一致了,我们依然不能够给你写进条款中。

就像我开头讲的探视权。算是一种情形,放弃可以,但不能成为文书,因为公权力剥夺探视权需要严格的程序。

然后就是最常见的婚姻当中的忠诚协议这一类,比如说调解一个离婚纠纷,两人说着说着就谈和好的事情。然后其中约定什么都给另一方,也听话什么的。另一方就问,那我做到了,如果再次提到离婚怎么办?

当时我本想插话的,但想了想先让他们继续说吧!后来显然是没有谈成,我也就没有去说了。但是这个其实还不算什么,而是后来我遇到的一个案子。都已经调解结束了。

结果男方非要加上一条,女方多久之内不得重新结婚。而且女方还真答应了。然后非要我写进条款中,我说这个没法写进去。要不然我当作没有看见,你们自己写个东西吧!

后来两人还真写了,还想把那东西放进卷宗材料中存档。我说不要,这个我真不能收进卷宗里。即使是你们的真实意思,那也不行。毕竟婚姻自由讲的就是结婚和离婚的自由,这离婚后的事情你自己要怎么做,那真的就只能取决于你自己,法律还真干涉不了。这用条款锁定好久之内不能结婚的做法,那可真的就没有办法进条款的了。

还遇到一个案子,也是离婚。女方自愿不要求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男方看了后,说这里应该改成女方和子女自愿不要求我支付抚养费。

我当时一愣,然后问了一句。你是不是咨询了人,人家告诉你你们离婚对抚养费的约定不影响子女继续要求支付抚养费。男方还真告诉我是有这么回事。

然后我就说,那你知不知道你们的离婚协议仅对你们双方有效,对第三方没有任何约束力。

男方说,既然子女由她养了,她也不要我付钱了,那就是孩子也不能问我要了啊。

女方当时说,答应他。写上去,就算我去要饭也不会让孩子问他要的。

当时我看了下女方和男方,然后说。孩子和你们的关系并不会以你们离婚就断绝和消失了。你答应了也不能写,而且这种事情你也无权替子女答应,或者说答应了也不作数。

其实,案子中很多时候真的是哭笑不得。但是也正好乐在其中,讲句实话,最近这段时间我们算是履行了民政局办理离婚的职责,太多离婚案件了。都说劝和,可人这个心一旦冷了,再想捂热就真的很难了。

所以,功夫要做在平时。别等到了起诉后,才晓得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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