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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报酬导致的改判规则

 劳动法专业律师 2022-03-09
因工伤报酬
导致的改判规则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满根据相关规定支付生活费或津贴,本期就来解析那些因为工伤报酬导致的改判规则。

本期目录索引

一、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未得到支持后主张病假工资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 伤残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吗

三、 停工留薪期工资可协议约定支付金额

一、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未得到支持后主张病假工资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审法院认为】

2017年,L第二次申请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12个月(2016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16日)的工资48000元,后经生效的(2018)鲁020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A公司支付L2016年8月16日至2017年4月16日的工资32000元。后L未提出上诉。因此,L现主张2017年4月16日至2017年8月16日期间的工资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L在青劳人仲案字[2017]第767号仲裁案及后续的诉讼中主张的是自受伤后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其在本案主张的是病假工资,故本案与前案诉讼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2020)鲁02民终3800号】


二、 伤残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吗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L的第六项诉讼请求:依法判决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200元。L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为A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要求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L自认其受伤后一直在家休养,伤残津贴属工伤待遇而并非劳动报酬,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L的该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L以A公司欠付其伤残津贴、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的伤残津贴为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根据本案查明事实,A公司欠付L20059月起的伤残津贴,故其应依法支付L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根据L的工作年限(199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19日)以及其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1835元(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当地月最低工资为1810元,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当地月最低工资为1910元),A公司应支付L经济补偿37617.50元(1835元/月×20.5个月)。【(2020)鲁02民终8098号】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可协议约定支付金额

【一审法院认为】

L2017年12月受伤,2018年3月5日回国,在回国之前,其应当享受国外工作的工资待遇,即A公司应当支付L3个月差额工资17320.5元(5773.5元/月×3月)。L要求A公司支付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差额工资,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2018年3月20日的协议书虽由L之妻与A公司签订,但L之后在该协议书上备注并签名,应视为对该协议的认可。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在L治疗工伤期间,A公司向其每月发放工资标准为国内工资5000元。L20171229日在国外受伤,其该月仍应享受国外工资待遇,即国内工资5000元加国外工资补助5773.50元。A公司主张其已向L支付该月包含国外工资补助5773.50元在内的全部工资,L则称A公司自201712月起欠付其国外工资补助。因A公司在本案审理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支付L201712月的国外工资补助5773.50元,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依法向L支付该工资差额。20181月、2月,L处于工伤治疗期间,根据其与A公司的约定,A公司并不负有向其支付国外工资补助的义务。一审法院对于L该两个月应得的工资数额认定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应驳回L关于该两个月工资差额的请求。【(2020)鲁02民终1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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