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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悲,一个女性的5年就值10万元?

 黄齐超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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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林先生与谭女士2010年结婚。2011年,林先生便考研读博,直到2016年博士毕业。婚后,他们育有一女,并在房山区购买了一处房产。

2020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考虑到两个人的感情已经破裂,且男方已经是博士,双方存在差异,谭女士同意离婚。

但是谭女士称,林先生在考研读博的5年时间里,自己从财产及人力上予以支持,而且还抚养女儿,承担所有家务劳动,以及负担了家庭日常开支。

所以,谭女士要求:自己抚养女儿,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两个人共同分割婚内的财产和房产。最后,林先生还应补偿她10万元。

一审判决,支持了谭女士的诉求,林先生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3月7日,记者从北京房山法院获悉,法院审理(二审)后认为,谭女士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支持了谭女士的这一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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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离婚,应该依法共同分割婚内财产;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所以,谭女士的这些诉求非常合理。

谭女士要求“劳动补偿”,这过分吗?其实,这也符合法律精神。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予以赔偿。”

另外,《婚姻法》中也规定了“家务补偿请求权”。

然而,林先生偏偏不愿意、也不同意额外赔偿妻子10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

林先生现在月薪1万元,这样的工资在北京,算不上高薪。虽然10万元的赔偿,对他来说,可能暂时也是一笔“巨款”,但这不能成为他不担责的理由和借口。

作为一个博士生,前途光明,未来可期,暂时的困难不足惧。但是,离婚对谭女士而言,可能就是艰辛生活的开始;更何况,她还要带着女儿生活。

10万元补偿,看似是一笔“巨款”,但它抚不平李女士心中的伤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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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无形的,它没办法用金钱衡量。

法院支持“家务劳动赔偿”,非常正确,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

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了谭女士对“劳动补偿”的诉求,属于适用了正确的法律,也符合公众对离婚夫妇弱势一方的同情,以及契合了社会道德。

其实,除了劳动价值之外,更应当引起关注的是,离婚时弱势一方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

林先生考研读博之后,算得上是功成名就,成了潜力股。现在却抛弃妻子,难道不是现代版的“陈世美”吗?

五年来,李女士抚养女儿,辛辛苦苦地做家务,为家庭付出了大好青春,几乎荒废了职场。

所以,谭女士为这个家付出的不止是劳动,还有自己的职业前景和发展机遇。有谁能想到,一个带着女儿的中年女性,再去面对一个陌生甚至已经脱节的社会,该如何生存?

由此可见,5年赔偿10万元,这个“家务劳动赔偿”真的不多。

试想:如果当初林先生和谭女士共同承担家务,共同抚养女儿,那么,林先生还能有精力考研读博吗?

4

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广西柳州的韦震玲提议,要让“全职太太”合法化,呼吁社会关注女性的权益保障。

这一提交提案受到广泛关注,不只是“妇女节”的应景,也与女性家务劳动价值不被社会认可有关。

当然,“全职太太”不太可能付诸实施;毕竟,女性家务劳动的价值无法合理地量化。再者,如果婚姻平稳的家庭,丈夫真的给“全职太太”发工资,有可能会影响家庭和谐。

但是,倘若遇到离婚的现实案例,付出劳动的一方就有权拿“全职太太”的法律权益和“家庭劳动赔偿”的条款说事。

感情是放荡的,婚姻是自由的,婚姻的存续还必须以感情为基础。所以,当一方要挣脱家庭的束缚,另一方纵有千般不舍,也不得不无奈松手。

每一个女性都渴望婚姻幸福,家庭稳固,谁也不想自己的婚姻一地鸡毛。但聚散离合,世事难料。

走到离婚的地步,也请善待那个为家庭付出青春,切牺牲了所有精力、情感的女人——你拿什么赔偿都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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