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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冻股权足以偿债时转移未被冻结的财产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黎智鹏律师 2022-03-10

“被冻股权足以偿债时转移未被冻结的财产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检察院刘慧瑛、王跃明、黄丹妍发表在《检察日报》2022年3月1日第7版的文章题目。从该题目便可知道大概的案情,从文章涉及的案情来看,转移的未冻结的财产也是股权。


文章认为该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理由有三点:


1、从惩治此类犯罪的立法本意来看,更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2、最高法《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1款“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不能片面地认为法院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就免除了主动执行的义务,只要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实施了逃避或抗拒执行的行为,暂时性妨害了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从而使裁判确定的执行内容暂时甚至永久未得到执行,其行为就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被执行人只要具有除生活必需以外的可支配财产,就应当优先履行法院判决,否则就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实践中也存在因被执行人拒不提供公司账册、凭证,造成无法处置股权等,进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况。


笔者认为,上述三点理由中,核心观点其实是第二点。对于第一点理由,不能动辄以维护司法权威为由而入罪,刑事司法首先要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离开这一点,就谈不上司法权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刑法》第31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该罪,要看其在本质上是否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并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就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还增加了“情节严重”的限制,体现刑法的最后保障特征。在本案中,被告人的确有能力执行,问题就在于其转移未冻结股权的行为是否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闽高法〔2018〕204号)第16条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中规定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包括以下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额个人达1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单位达到3万元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额个人达到1万元、单位达到3万元的。


笔者认为,福建高院的该解释仅仅是对被转移财产数额的限定,但该行为是否会造成“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的结果,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若以行为替代结果,是把结果犯当成行为犯,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扩大打击面。如被告人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的1万元,转走100万元财产,还保留超过1万元的财产,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该解释的数额标准,构成犯罪。但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相比之下,另一个地方的文件显得更合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8年10月23日)第5条规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第三条规定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一)致使无法执行的金额个人达2万元以上,单位达15万元以上,且超过执行标的额10%的;(二)致使被执行人、担保人仅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执行的;(三)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故意毁损、隐藏、转移或转让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特定物交付不能且价值无法弥补,造成权利人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人故意毁损、隐藏、转移财产性权利凭证、财务账册或不履行法定工作职责、业务经营范围内的工作职责等,造成权利人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上述意见将行为和结果分开,真正地解释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体现了转移财产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中第四项可以回应了文章的第三点部分理由,如果行为人确实存在拒不提供账册的事项,也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才能符合入罪的条件,但文章所列案情还没出现这样的情形。


至于第三点其他部分理由,即只要有财产,就要优先履行判决,否则就是拒不执行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该不作为是否足以造成“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必须要实质地判断。


在有财产被查封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即使转移了其他财产,同时被执行人又收回相应的财产,只是没有主动履行判决的义务,一方面,法院可以执行已经被查封的财产,另一方面,法院还可以查封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即使被评价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但不存在“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的后果。


作者:黎智鹏,广州律师,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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