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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死亡,家属要求赔偿27万元。

 吴工图书馆 2022-03-10
山东聊城,女子乔迁新居,邀约朋友聚餐,朋友酒后死亡,家属要求赔偿27万元。聚餐人说,我们没有劝酒,没有证据证明死亡与饮酒有关系,我们不应该承担责任,法院这么判了。

2021年1月,因刘某乔迁新居,43岁的杨某同其丈夫张某前去祝贺,并参加当晚的聚餐。

一同参与的还有薛某夫妻、白某夫妻、文某、兰某。

大家共饮了白酒3瓶,红酒1瓶。除文某和兰某外,其他人员刘某、薛某夫妻、白某夫妻均与张某互相敬酒。

宴席结束,杨某驾驶车辆回家,张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还有薛某夫妻一起乘车回家。

到家后,大家都拉不动张某。

120救护车将张某送到医院,30分钟后,张某抢救无效死亡。

其后张某的家属将参与宴席的7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358672元的20%,即271734.4元。

法院审理认为,家属主张系饮酒过量引发心梗,经抢救无效死亡,虽没有提供张某的具体死亡原因,但不能排除与张某饮酒有因果关系。

被告辩称在回家途中,杨某和张某二人发生争吵,并发生用手互搧对方,不能排除因情绪激动诱发疾病死亡的可能。

但杨某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此项辩称理由,无法予以采信。

刘某提供其与杨某父亲的通话录音,拟证明张某曾因酒后休克,是经抢救后恢复过来的。这种情况恰能证明张某的死亡与本次宴席饮酒有关联性及高度的盖然性。

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过量饮酒会导致严重后果应该是明知的,故其酒后在回家途中睡着死亡系自身因素所导致,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杨某系张某的妻子,且在一起参加宴席,对其张某的身体状况应是非常熟知的,其没有尽到对共同饮酒者进行告知,并对张某饮酒进行提醒、阻止,负有较大过错。

刘某作为酒宴的组织者,对张某的过量饮酒有更多的注意、提醒、劝阻义务,并且在饮酒前,应向饮酒者询问是否患有其他疾病,饮酒应注意的问题等。

其余被告作为张某的共同饮酒者,也应负有相互提醒、劝阻、通知等注意义务。

参加饮酒者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尽到该义务,故对事故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酌定由张某自己承担90%的责任;除席间没有与张某敬酒的2人,不承担过错责任外,其他6人共同承担10%的责任。

法院对家属的损失认定为:

死亡赔偿金874520元(43726元/年×20年);
丧葬费42044.5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386622.5元。

共计1303187元。

因张某自己承担绝大部分责任,故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刘某,薛某夫妻、白某夫妻及杨某共同承担10%的责任,其赔偿数额为130318.7元。

在赔偿数额中,杨某、刘某、薛某夫妻、白某夫妻分别承担40%、30%、15%、15%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刘某赔偿39095.61元;薛某夫妻、白某夫妻分别赔偿19547.77元。

2021年11月,刘某、薛某夫妻、白某夫妻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认为,家属并未提供张某具体死亡原因,无尸检报告,无相关医学诊断证明,无证据证明张某系心梗死亡,更无证据证明张某的死亡与饮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从家属提供的视频资料来看,张某并无醉酒状态,也看不出有任何不舒服,而是兴高采烈地舞动着身体,能看出张某与大家相聚甚欢、有说有笑,在此情况下,大家无需劝阻张某。

在喝酒期间没有发生争执,也没有发现张某不舒服,都有说有笑,大家也没有恶意灌酒的行为。

刘某在宴席开始前,已告知各列席人员“吃药的、不愿意喝的、不能喝的别喝”。

上诉人说,杨某在明知张某有病且饮酒的状态下,仍然与其争吵、打架,导致张某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家属辩称,关于上诉人说杨某与张某存在打架行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杨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一同参加朋友宴请,气氛和睦。

即使在回家过程中发生争吵,但当时杨某在开车,双方如果打架,会导致极度危险的驾驶行为,薛某夫妻同时在后排乘坐,也会及时制止,而且当时争吵到什么程度,是否发生肢体接触都是没有证据证明。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饮酒后回家途中死亡,期间未发生其他异常,应认定其死亡与饮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上诉人称张某之死与其自身及与杨某打架有关,其死亡结果与醉酒无因果关系,但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

张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己的酒量及身体状况应当有最基本的认知,其在就餐期间缺乏对自身的控制,对自身因饮酒过量而亡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上诉人刘某,薛某夫妻、白某夫妻及杨某与张某在一块饮酒,他们对张某有劝告、注意、照顾、通知和保护的义务。上诉人及杨某没有尽到该义务,客观上与张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1年12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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