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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县衙的日常

 新用户07714572 2022-03-11

一 县衙的作息时间

明朝政府规定了一些法定假日。“凡每岁正旦节,自初一日为始,文武百官放假五日。冬至节本日为始,放假三日”。洪武六年,太祖“命考古休沐假日,礼部以唐六典假日上,从之。令百官每月五日给假”。宣德三年,又定于每年岁首旬休十日。此外,逢皇帝登基、寿诞、丧葬等,也要停止公务活动。

除政府规定的假日外,县衙每日清晨即开始办公,日暮时方才散衙。“凡官府皆须侵晨署事,日入方散”。每日卯时,吏典、隶兵及各种杂役于承发房画押报到,称点卯;下午酉时,散衙归家。“凡公门吏典、兵卒及里长人等,皆须置簿,付承发典吏收掌,每日侵晨于上画卯,至暮画酉”。

县官每日升堂分为早堂(早衙)、中堂(中衙、午堂、午衙)、晚堂(晚衙)。各官对时间的安排,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各自的性情能力,不尽一致。但“堂事须有定规,各役人犯方便伺候遵守”。若初仕者无经验,“投文听审,俱无定时,自朝至暮,纷纷扰扰,(吏役)终朝伺候”。

据载,早堂一般为卯时至辰时,“粮里长等各照都图,挨次站立两廊下,次第升堂,作揖听发放出”。“升堂后皂隶报门,阴阳报时,同僚揖,首领揖,六房揖,门库参见,始将公座簿以次佥押。内外巡风、洒扫、提牢、管库等各报无事,自吏房起先将一日行过公文或申或帖或状,依数逐一禀报点对,各房挨次佥押用印”。然后“放里老挨图入见”,“比较里老,催办公事”。中堂为巳时至未时,主要是“问理词讼,干办公务”。“听讼在午、未时,则白昼了然”。晚堂为申时至酉时,继续清理词讼,审录狱囚,总结一天公务,然后击鼓散堂。

知县一天处理事务总的次序是处理公文、比较钱粮、问理词讼。《官箴集要》称处理公文的顺序是:“其申达上司公文,早衙佥押;其平关牌帖并批牌等项,中衙佥押。”大堂上每日设值堂吏和值印吏各一名,“直堂吏一名,专一在堂挂号登记上下公文,并拘勾人犯牌票,以便揭查。直印吏一名,置簿填写某房公文几件,用印几颗,至晚递不致违误,结状以防奸弊”。其余吏典于各房办事,非传唤不得上堂。每晚又派巡风吏一人巡视衙门各处,以防奸盗。

二 日常政务的处理程序

县衙中的人员分为官、吏、役三等,在数量上呈金字塔形。在政务上的分工大体为:官主决策,吏理文书,役供差遣。知县、县丞、主簿、典史即正官、佐贰、首领,为朝廷命官,数量极少。知县总管一县之政务,佐贰、首领则分别分工负责劝农、水利、清军、巡缉等某一方面的事务;吏员为在吏部注册的公职人员,主要在六房、粮科、马科等各房科中办事,处理公文账册;衙役则司职站堂、看管、守卫、催科、抓捕等事,听候官吏差遣。

县衙中的公务文书主要由各房科的吏书草拟。与清代县官文移主要倚仗师爷不同,明代吏书在公文的处理中还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县官一应文移,本应亲自为之,但实际上多派相应房科起稿。《大诰三编·农吏第二十七》曾规定:“今后诸衙门官,凡有公事,能书者,务必唤首领官于前,或亲口声说,首领官著笔,或亲笔自稿,照行移格式为之。然后农吏誊真,署押发放。”但后期普遍的情形却是县官“申上司文移,先令该吏起草”。由于明代中期以后吏典买充者多,素质普遍降低,通文移者日少,多由各房主文、书手代笔。县官“凡承上发下文移,只问该房取稿,不必管他央何人作,只要好便罢”。吏典、首领官对公文应及时办理,不得稽延。《大明令·吏令》规定:内外衙门公事,“小事五日程,中事七日程,大事十日程”。《大明律·吏律·公式·官文书稽程》规定:“凡官文书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五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各减一等。”《读律琐言》卷三《吏律·官文书稽程》注云:“诸衙门文书,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

遇有公事,六房吏典向上禀报,须自上而下进行,即首先秉明知县,再赴分管佐贰、首领处商议;签押文书时,则遵从自下而上的顺序,先由下面的吏典首领等官开始,最后至知县处用印施行。“该房该吏凡遇禀复公事,自上而下;佥押文书,自下而上”。“遇有大小事务,该吏先于长官处明白告禀,次于佐贰官处商确既定,然后当该吏典幕官书卷,才方自下而上以次佥押讫,正官下判日子,当面用使印信,随即施行”。这样做的目的,可能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信息上达长官的渠道通畅,不致被中途截断;同时政务处理意见先由下面的该管官吏议定,最后由县官决断施行,也可以减轻知县的理政负担,使各级官吏各负其责。

刑名、钱谷为知县最重之事。县官受理百姓词讼称为“放告”,受理词讼的日子称为“放告日”,每隔三五日一次。一般是逢三、六、九日放告。也有五日一放告的,更有“民淳事简之地”,只在每月初二、十六放告两次。在农忙时节,为不妨农时,还要止讼几个月。如四至七月农忙时,除人命、强盗等大案外,其他案件不予受理。放告之日,县官升堂后,出“放告牌”,原告捧纸依次递进县衙。凌濛初《拍案惊奇》卷十《韩秀才乘乱聘娇妻吴太守怜才主姻簿》:“到得府前,正值新太守吴公弼升堂。不逾时,抬出放告牌来,程朝奉随着牌进去。”状纸递进后,由承发房吏接下挂号。县官接状后为慎重起见,往往并不立即审理,而是退堂后一一细览,第二天再与发落。不准状的退回,准状的再传原告、被告、证人三方细审。

钱粮完纳不及时,或差役办差逾期,县官则用刑求、监禁的办法催督,称为“比较”。“凡差人解军、解钱粮,限定日期。如不完批回缴者,即拿的亲家属监候,轮日比较,则事易完”。征比钱粮时,先比较粮长、里老等役,使之催督欠纳户,若再不完,则征比花户。

县官除点视桥梁圩岸、驿传递铺,踏勘灾伤,检尸、捕贼、抄札等事外,不得轻离县衙,有事则以信牌差遣吏役。《大明律·吏律·公式·信牌》规定:“凡府、州、县置立信牌,量地远近,定立程限,随事销缴。违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府、州、县官遇有催办事务,不行依律发遣信牌,辄下所属守并者,杖一百(按谓如府官不许入州衙,州官不许入县衙,县官不许下乡村之类)。其点视桥梁圩岸、驿传递铺,踏勘灾伤,检尸、捕贼、抄札之类,不在此限。”信牌又称“牌票”、“票”、“硃票”,为纸质,上面用墨笔写明所办事情,限定日期,用硃笔签押,并盖官印。关于信牌名称及形制,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一《辨讹》云:“票,一作慓,疾也,急疾也。今官府有所分付,勾取于下,其札曰'票’。”《醒世恒言》卷三十九《汪大尹火焚宝莲寺》:汪大尹“当晚在衙中秉烛而坐,定稿申报上司,猛地想起道:'我收许多凶徒在监,倘有不测之变,如何抵挡?’即写硃票,差人遍招快手,各带兵器到县,直宿防卫。”《三刻拍案惊奇》第二十七回《为传花月道贯讲差使书》,记钱生员伪造官府“纸牌”诈财之事。《型世言》第二十七回《贪花郎累及慈亲利财奴祸贻至戚》,写奸徒商德、钱流伪造官府牌票,商写牌,钱用硃笔签押。吏役事完须将牌交回,称“投牌”、“销牌”。差点差役时又使用签筒,筒中置签,上写各役姓名,差点某役,则抽其名签付之,事完差役将签交回。《治谱》云:“在县呼唤各役,非抽签叫者不许应。出入时须以签筒自随……如在家或轿上,或催夫马或叫人,系紧急事,袖中宜置小签,抽一与门子,门子照名以大签给之,彼事不完,签不得入。……(行刑时)须签上本人用刑。”

但牌票亦不可轻给,以维护牌票的严肃性。“凡有小节公事,只可用言语分付催办完结,不必出票。如有大事不能结绝,或各样差使不完,方才出票拘勾。不可泛滥一概出票,致使小民轻易不惧官法。及票俱用县印一颗”。诸役多有借牌票诈害百姓者。“差人持粮票下乡……黑夜排闼,就床擒锁,举家惊惶,设酒送馈。及去,衣服鸡犬一空。假如欠银五两,此番所费二三两,手头愈空,钱粮愈难完办。及带至县,该差又与商通,雇人代杖而出。一番追呼,始终皆为差人生意,而官逋如故”。有的串通吏书,私写牌票,不盖官印,持“白头”牌票下乡欺诈百姓。“吏书欺官讨钱,每于开征(钱粮)之日,一甲写一催票,谓之押差,或谓之总催。每一快手一二十两,贿买户书写就。……盖快手借票催粮,原非为催粮计,不过借印票在手,无端索害乡人。农民多不识字,又多良善之人,彼即有完票在家,快手欲无端害之,几十里外向谁分诉。……一张票,乃一快手几年生活也”。

牌票是替官府办差的凭证,可发与差役,也可发给在县听差的值年里长,使之勾摄公事。“追会钱粮、军需、刑名、造作,大小公事,不得差人下乡,止是遣牌勾办”。审案时,县官还可将牌票交与原告、干证,令其持票拘传被告。明初以后里长多在县“承符呼唤”,听领钱粮词状牌票,回乡催征钱粮,勾摄人犯,或措办供应。《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户属》:“旧例里长逐日在县应卯,违卯则罚。”袁黄《宝坻政书》卷四《申道报抚台减粮公移》:“自卑职到任,凡见年里长,皆放归农。”说明万历十六年袁黄任宝坻知县前,该县值年里长须至县听差。不但里长,甲首也须随里长到官听差,或出“应卯银”补贴里长劳费。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九十《赋役》:“(嘉靖)四十年正月,御史潘季驯巡按广东,倡行均平里甲之议。……其里长止于在官勾摄公务,甲首悉放归农,广人便之。”说明广东在潘季驯改革前甲首须随里长到官。

县官有事传唤乡民,应尽量差遣里长,以免差役下乡生事勒索。“凡勾摄公事,不可差皂隶、快手、机兵人等下乡生事害人,致生不虞,负累不便。止许差各里里长转令甲首拘与”。“有等在官人役,有因公差下乡,狐假虎威,虚张声势,指官诓诈,扰害良民。明知乡农少入城市,怕见官府,只得受其凌虐,鸡犬为之不宁。有本差一人,有帮二三人者,一至其家,势如饿虎,不满其心不休也”。

以上所论述的是明代县衙中比较常见或一般的运作方式,其中一些材料来自明代的官箴书。官箴书作为明代官员初入仕途的为官指南,反映了当时官场行事的惯例。参以其他资料,可以大体了解明代县衙的实际运作情况。由于明朝疆域辽阔,历时200余年,各个地区、各个时期的情况会有所变化,其间的差异性及其与县政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

责任编辑:龙亚莉

// 作者简介

明代县衙的日常

何朝晖,历史学博士,现任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古典文献研究所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明史、版本目录学、书籍史。著有《明代县政研究》《晚明士人与商业出版》《书籍的社会史——中华帝国晚期的书籍与士人文化》(译著)、《书史导论》(译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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