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检察机关 起诉书制作规范指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检察院: 《苏州市检察机关起诉书制作规范指引》已于2020年7月29日经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20年第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为进一步规范公诉司法行为,提高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规范化水平,体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结合本市司法实践,制定本规范指引。 起诉书格式由首部、被告人(单位)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要求和根据、尾部七部分组成。 一、首部 1. 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 2. 文书名称,即“起诉书”。 3. 文书编号。 二、被告人(单位)基本情况 1. 姓名 (2)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中文姓名或者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姓名,并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住所。 (3)被告人是又聋又哑人或者盲人,应当在其姓名后具体注明。 (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身份不明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书中应当注明。 如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损害他人名誉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可对被告人进行编号,如被告人2号,并附上其照片。 2. 出生年月日。 无法查明出生日期,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注明年龄;影响定罪量刑的,可通过其他技术以确定年龄,如骨龄测定。 采用公历年制,年月日均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3.公民身份号码。 表述为“ 公民身份号码XXXX”,“号码”后不加冒号,且均采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对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注明。 4. 文化程度。 以户口登记的文化程度为准,但有证据证实更高学历的,应当以实际取得的学历为准。 起诉书中的学历是指控事实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体现被告人对笔录阅读、理解无误,对认罪认罚等制度的理解符合社会一般人的认知,不会出现重大误解等等。因此,如果户籍学历与自报学历不一致的,可以按照自报学历加以认定,对于自报如初二肄业的可模糊表述为初中文化。 文化程度包括以下层次: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中技)、高中、初中、小学,被告人系文盲的直接注明。 5. 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 职业指被告人在没有具体工作单位的情况下必须标明其所从事的工作。 对农村户口进城务工人员,犯罪行为与所在单位没有任何关系的,其职业表述为“务工人员”;犯罪行为与所在单位存在关联,如犯罪地为所在企业车间的,其职业表述为“××企业员工”。对个体经营人员表述为“个体工商户”,对无业人员直接表述为“无业”。如果被告人有具体的工作单位,则写明其工作单位和职务,这里只表述案发时的单位,起诉时已被单位除名的表述为“原系”,未除名的表述为“系”。职务犯罪案件只表述与犯罪有关的职务,同样表述为“原系”或“系”。 6.住址。有固定居住地,表述为“住”,有暂时居住地,表述为“暂住”。当居住地、暂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括号注明其户籍所在地。对居无定所的,原则上直接表述户籍地。 7. 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列明刑事处罚情况时,对有可能构成累犯的,要查明释放时间。 8. 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写明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的机关和时间、执行机关和时间。被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当按时间顺序写明前后变动情况。 拘留、逮捕等相邻日期的表述,可以使用“同年、同月、同日、次日”等词汇叙述。 9. 多名被告人的情况。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从关系或罪行由重到轻的顺序叙写,包括强制措施的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的机关及时间、执行机关及时间。当单位犯罪、自然人犯罪并存时,应按照先单位后自然人的顺序叙写。有多名被告人且拘留时间、执行逮捕时间、机关相同的,可以在各被告人基本情况叙写完毕后,另起一自然段,合并叙述。 10. 多名被告人之间关系与案件发生有一定联系,且系近亲属的,应当在被告人姓名、性别后紧接着叙述他们之间的关系,如夫妻关系,可表述为“被告人乙,女,系被告人甲之妻”。 11. 被告单位的名称应当是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全称。如果被告单位的名称较长,可以在起诉书首次出现该单位名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在起诉书之后的叙述中引用其简称。 单位犯罪后,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况的,只要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存在,应当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果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仍以原单位(名称)作为被告单位。 12. 当一案有多个被告单位、被告人时,应按照先单位后自然人的顺序排列,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应紧接着其所属的被告单位排列。 三、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 1. 侦查机关、案由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2. 依法告知的情况。 表述为“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 审查起诉工作的简要情况。 表述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如果没有被害人或被害人没有诉讼代理人的,不予表述。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其同意适用的审理程序应当予以表述。 4. 诉讼进程情况。 包括延长审查起诉的法定事由及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定事由、退查的时间及检察机关重新收案的时间等情况。 四、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是起诉书的核心,更是审判的对象。案件事实经起诉指控后,随之成为法院审判的范围、未经法定程序禁止再诉(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范围,以及辩方在审判过程中防御的范围。 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是刑事诉讼法对起诉指控案件事实的基本要求。 如果起诉书载明的案件事实过于笼统,不仅法院审判的范围不明确,且未经法定程序禁止再诉(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范围以及辩方在审判过程中防御的范围更不明确,指控对审判范围的限定作用无从谈起。 (一)事实表述的基本要求 1.事实表述的明确性原则。一般情况下,完整的案件事实应紧紧围绕“七何”(何时、何人、何地、何行为、何手段、何工具、何后果)要素展开。但并非所有案件,都必须明确这七个要素。关键是案件事实要明确,而不致引起误解。如果审判过程中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记载内容相比仅发生枝节性变化,如起诉书中记载被告人身份信息中个别内容发生错误,只要所指者为何人不致发生改变,仅需予以口头更正即可,无需通过变更起诉重新设定审判对象。 2.事实表述和证据的印证原则。 案件事实均需与案件证据一一对应。案件事实中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应做到“能查尽查”,对于确实无法查清的事实在起诉书中应慎重表述。案件事实中部分量刑情节确有疑问的,按照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处理。 3.文字表述应坚持中立、客观、理性原则。起诉书避免带有道德评价或者有人格侮辱性的词汇或语言,以及直接进行法律评价。 (二)事实表述的方法 案件事实表述应当全面、客观、真实,既要包括直接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事实,也要包括其它影响定罪量刑的边际事实,包括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传统文化、民情风俗等。 1.案件经过 (1)何时(犯罪时间) (2)何人(涉案人员) 在描述事实时,被告人、被害人第一次出现时,表述为被告人××,被害人××。同一段落再次出现时,可把被告人、被害人省去,直接表述××。 共同犯罪案件中在逃或者已经处理的同案犯,首次出现应当在其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另案处理”字样,同一宗事实再次出现时,均直接表述为××。 案件涉及多个罪名,涉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较多、被告人人数较多时,为清晰阅读,被告人、被害人在新的事实中第一次出现时,应当表明身份。 被害人有伤亡的,死亡的表述为“被害人××(性别,殁年××周岁)”。被害人系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该情节可能影响定罪或者量刑,应在括号中予以注明,如表述为“被害人××(性别,时年××周岁)”。 (3)何地(犯罪的场所) (4)何行为(要突出犯罪的对象与客体) 对于犯罪行为,在多人犯罪案件中,要具体表述不同被告人的分工、行为和作用,相互之间的勾连和预谋等情形;对连续性的犯罪行为,应当采用递进的方式表述事件发生的各个节点,以体现犯罪后果发生的必然性。被告人有中止、未遂、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等情节,应当在叙述被告人犯罪行为过程中一并表述。涉及非法所得,也应在犯罪事实后简单叙写,写明非法所得的时间、数额、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要素,情况复杂的,可根据需要在起诉书附件中列表说明。 表述涉案赃物特征时一般采用“品牌+型号”(如无型号则仅“品牌”)的表述方式,如“华为”牌P40手机。 (5)何工具 对犯罪工具的描述,可结合鉴定意见等证据表述能体现该犯罪工具危害程度的特征,如长度、粗细、刀具刃口等。 (6)何手段 犯罪手段结合证据进行表述,要准确、客观反映出程度轻重、力度大小等。若通过新型方式实施犯罪手段,应尽可能全面详尽,突出其危害性。 (7)犯罪后果 一般而言,侵财型案件的犯罪后果比较简单,表述相对容易。但对于大多数人身伤害型、妨害秩序型等犯罪,其危害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因此,在表述时为全面体现犯罪的危害性和刑罚的必要性,尽量避免一句话后果的表述方式,而应结合证据表述为一个逻辑自洽的结论认定体系,以准确契合案件的定罪量刑。 2.量刑情节 (1)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情节,应当在案件事实后予以表述。 (2)认罪认罚。对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表述为“××年××月××日,被告人××在值班律师(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3)刑事和解。涉案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退赃、被害人谅解等情形,也应在案件事实后一并表述。 3.涉案财物的处理 作案工具、赃款、赃物如果对应某笔犯罪事实,可在该笔事实表述后直接列明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不能对应某笔犯罪事实,则在案件事实后综合表述该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的去向或查扣情况。 4.其它应当注意的事项 (1)要准确使用近义词,比如何种情况下使用“强制”“胁迫”“威胁”或“强迫”的表述。 (2)文字表述要准确。如被告人从A处到B处实施犯罪,可用“至”某地某处,但本身在现场可用“在”某处。 (3)要正确使用数字,做到“真”“准”“慎”;要恰当使用量词。 (4)起诉书指控事实的文字最好简洁有力,少用长句。每句话超过一行半就要考虑断句,超过八行就考虑分段。超过半页纸仍不分段,就得考虑在段落内划分层次。 (5)文中“的”“了”等助词只要不影响表达,尽量删除,让语句更加简洁。 (6)力戒事实中的歧义。例:甲五次给乙二十万元人民币。既可理解为五次每次都给了二十万元,一共送一百万元;也可理解为五次一共送二十万元,尽量避免表述中出现的歧义。 五、证据 (一)证据罗列的具体要求 1.犯罪事实和证据列举要有机结合。 2.证据的种类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种类的顺序排列,物证和书证要分列,列举证据时要写明主要证据的种类和内容。 3.罗列证据时先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序号;后具体罗列证据内容与证据种类;不同的证据种类之间用分号分段隔开,最后一项证据结尾为句号。 4.对于同种类证据超过3个以上的,或者其它非主要证据原则上可以用“等”字样概括叙述。 (二)证据归类 证据归类应当尽量做到统一。证据属性有交叉的,以最有利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原则归类。 1.物证名称表述要规范。 2.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应当写明制作、出具证据材料的主体。 3.表述要更加符合庭审宣读的节奏感。如可表述为“1.快艇(照片)、迷彩服、手铐等物证;2.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3.……。”尽量不采用“1.书证:××;2.物证:××”等表述。 六、起诉要求和根据 1.罪状表述。概括说明被告人的行为特征及其触犯的刑法条文和涉嫌罪名。对于行为特征,要根据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结合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概括性表述。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要精确、完整、具体,精确到条、款、项。犯数罪的,应分别写明罪状和触犯法条罪名。 对于多人多罪的起诉书,在罪状表述部分有多种不同表述方法。需要根据具体的罪名、共同犯罪情节综合判断。一般可先总后分、先重后轻。多人共同犯罪中,先表述参与人数最多的主罪、重罪,再表述参与人数少的轻罪,最后表述个人参与的个罪。但在个案中,也可根据案件特点采用其它较为灵活的表述方式。既要考虑层次感、逻辑性,又要考虑简洁明了,便于宣读。 2. 法定情节表述。对于被告人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作出性质上的认定,同时引用相关刑法条文。 法定情节的表述顺序原则上先重后轻。先表述法定从重情节,再表述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3. 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 4. 量刑建议。认罪认罚的简易案件,量刑建议可在起诉书中直接表述;也可以另行制作量刑建议书,随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 七、其他事项 1. 起诉书应当注意对被害人隐私权、举报人姓名权的保护,起诉书中隐私案件被害人以及举报人不写全名。 2.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因国家、集体财产由于犯罪行为遭受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单独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不在刑事起诉书中加入民事诉讼的内容。 3. 起诉书中使用数字时,对文书编号、顺序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机械型号、材料目录、百分比等专业术语以及案件事实表述中的时间、金额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在一份起诉书中,数字的使用前后应当一致。引用法条中条、款、项数字时,应当用汉字书写。 4. 尾部“此致”两字居左,前空两格,两字间不空格。 5.起诉书应当署名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公诉人为二人以上时,署名应纵向排列。 6. 落款日期为阿拉伯数字。如“××年××月××日”。此处为起诉书签发或决定起诉日期。 7. 附件应包括: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案卷材料和证据××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其它需要附注的事项等。 8. 起诉书有正副本之分,正本一份送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辩护人人数增加相应副本。检察内卷存副本。 “正本”“副本”标注在起诉书首部“起诉书”右侧空白处,“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标注在起诉书出庭检察人员落款左侧空白处,“骑缝章”标注在起诉书前后页左侧装订连接(缝)处,对只有一页或者单页双面的起诉书,不用“骑缝章”。除院印、“正本”用红色印泥外,“副本”“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骑缝章”(包括“校对章”)均用蓝色印泥。 9. 起诉书中的顺序号,按照如下顺序使用: 一(一)1(1)①、二(二)2(2)②。在使用顺序号时,应正确使用顺序号后的标点符号。一二这样的顺序号后,使用的是顿号“、”;(一)(二)(1)(2)①②这样的顺序号后不用标点;123这样的顺序号后,使用的是圆点“.”,而不是顿号“、”。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来源: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END 金卓越金融地产律师团队介绍 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目前拥有执业律师及辅助人员120多人(含深圳分所、惠阳分所),形成了老中青结合、德贤能兼备的律师群体和优质高效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团队;惠州所办公面积2000多平方米,办公设备设施齐全。 金卓越律所于2001年在深圳市开设了深圳分所——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的配置能满足本所客户深圳、惠州两地的法律需求,能及时便利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深圳所办公面积约400平方米,办公设备设施齐全。并于2019年在惠州市惠阳区开设了惠阳分所——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立足于惠湾、满足惠湾区域客户的法律需求,做到及时便利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坚持以“有问必答、有惑必解、有托必履、有难必帮”为卓越宗旨;以“每天超越自我、时刻追求卓越”为卓越精神;以“专业能力立足、团队精神立所、职业道德立业、人格尊严立世”为卓越理念;以“树立最佳形象,提供最优服务、创造最好效益、追求最高信誉”为卓越目标。 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重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实行律师宣誓制度、社会监督制度、工作报告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定期业务学习及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不断强化自身专业水平和执业技能。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通过二十余年日积月累大案小案的办理,获得广大客户的高度认可,也在惠州当地留下了优良的口碑,为惠州乃至广东的法治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金卓越律所的公司法律事务、金融证券法律事务、房地产工程建设法律服务、涉外法律事务、涉税法律事务、劳动争议法律事务及疑难案件的研究和处理在惠州律师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曾先后担任目前中国投资最大的中外合资项目——中海壳牌石化项目配套工程建设指挥部、世界500强企业之一普利斯通合成橡胶(惠州)有限公司、名流集团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惠州分公司、TCL集团、深圳赛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欣悦实业有限公司、麦科特集团、香港《经济与法律》杂志社、香港怡鸿集团、台湾大宇服份有限公司、新加坡东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帝邦集团、日本东盟集团、惠州学院等数百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或受其委托承办案件。 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常年为当地政府提供法律服务,至今仍担任惠阳区人民政府、博罗县人民政府、惠东县人民政府、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桥东街道办事处、博罗县国土资源局、博罗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博罗县罗阳镇人民政府、博罗县湖镇镇人民政府、博罗县杨桥镇人民政府、博罗县泰美镇人民政府、博罗县杨村镇人民政府、博罗县观音阁镇人民政府、博罗县龙华镇人民政府、博罗县公庄镇人民政府等政府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或受其委托承办案件,并协助当地市人大常委会、政府起草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称誉。 长期为各大房地产、建设工程与物业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我所设有金融房地产工程建设法律部及疑难案件研究室,擅长金融债权保护、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公司劳动争议、重大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等法律事务。现有专业从事房地产、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的团队(合计有10多名专职执业律师);为名流集团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中联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昊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润宇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润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惠州市天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新世界康居发展有限公司、惠州汉军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国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普志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源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中宝天志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市华泓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盈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下属物业公司(物业管理中心)提供了专业法律服务,处理过数十宗疑难案件;目前上市公司新华联的下属子公司惠州市新华联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与我所洽商常年法律顾问,并与惠州市大亚湾房地产协会达成战略合作,为协会成员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我所长期为各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设有金融法律一部、金融法律二部,共有十余名律师专业从事金融法律服务,擅长金融债权保护、债务机构性重组,不良资产处置等金融法律事务。先后为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惠州分行、广东南粤银行惠州分行、交通银行惠州分行、招商银行惠州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过法律服务,并为上述金融机构成功处理过不少疑难案件,为交通银行惠州分行、广东南粤银行惠州分行提供按揭贷款法律见证、债权催收等非诉讼金融法律服务。 主要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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