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监察法实施条例典型案例—指定管辖的运用

 治墨之剑 2022-03-13

指定管辖的运用

案例:李某某,A市B县某局局长,长期在B县任职,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A市纪委监委指定,该案由A市C县纪委监委管辖(C县纪委监委办案力量强,且距离本市留置场所较近)。后查明李某某涉嫌职务犯罪。

实践中,对于此案的审理和处置工作,一般存在以下两种做法。

第一种为“从下至上”。C县纪委监委在履行审理程序并集体审议后,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B县纪委监委也履行审理程序并集体审议后,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如果B县和C县审理意见协商不一致,则报请A市纪委监委审核研究。该做法最为普遍,但也存在双方审理意见不一致,还需先行沟通,继而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决定的情况,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案件查办周期延长。

第二种为“从上至下”。C县纪委监委在履行审理程序并集体审议后,报请A市纪委监委审核,依据A市审核意见,C县纪委监委移送审查起诉,B县纪委监委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该做法的现实基础是部分地市为保证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对县(区、市)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全部上提一级审核把关。该做法能够更好地保证案件质量,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量增加以及报批、备案案件重复审议的情况。

《条例》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吸纳了上述两种做法,以第一种做法为主,以第二种做法为补充。为提高审核处置效率,《条例》还规定,经协商,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在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审理阶段可以提前阅卷,沟通了解情况。

解读:《条例》对监察法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完善了指定管辖案件的范围、手续以及审核处置程序,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到监察法规层面,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指定管辖规定的空白。

明确指定管辖案件的范围。此前,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上级机关可以指定管辖,但实践中,对哪些案件可以指定管辖并不明确,部分地区存在指定管辖案件扩大化、任意化的问题。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由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指定给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一)管辖有争议的;(二)指定管辖有利于案件公正处理的;(三)下级监察机关报请指定管辖的;(四)其他有必要指定管辖的。此四种情形属原则性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指定管辖需要综合考虑被调查人的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地、主要任职地、出生地、成长地、主要涉案单位和涉案人所在地以及被指定的监察机关办案力量、办案场所、留置场所、交通条件等因素,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此案中,A市纪委监委综合考量李某某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地、任职地以及本市各县纪委监委的办案力量等因素,指定C县纪委监委管辖,有助于案件顺利办理。

明确指定管辖案件的程序。一是规范指定管辖的审批。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报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对于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确需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报省级监察委员会批准;省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向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本案中,李某某系B县管理干部,但如果李某某是A市管理的干部,那么A市纪委监委在指定C县管辖前,应报省纪委监委批准。此外,为保证指定管辖案件的查办质量,《条例》还专门规定,对于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的,被指定的下级监察机关未经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批准,不得将案件再行指定管辖。

二是规范指定管辖的文书。《条例》规定,上级监察机关需要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应当依规出具《指定管辖决定书》,由其办理立案手续。拟撤销案件的,省级以下监察机关应当向上级监察机关报送《撤销案件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同意撤销案件的,下级监察机关应当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三是不得任意扩大管辖范围。根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案件中涉及无隶属关系的其他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且由其一并调查更为适宜的,可以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本案中,C县纪委监委在办案中若发现存在其他需要追究纪法责任的B县管理干部,应当先商请B县纪委监委立案;认为一并审查调查更为适宜的,应当报请A市纪委监委再行指定。

四是规范指定管辖的审理。按照《条例》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要求,指定管辖案件实行“双审理、双审议”的模式。此案中,B县和C县纪委监委均需要进行审理,经协商,B县可以在C县案件调查结束移送审理阶段提前阅卷。B县和C县纪委监委分别进行集体审议达成一致意见后,由B县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并履行相应的报批、备案程序,由C县移送审查起诉。(作者:河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孟祥璟 李鑫)

zy读后感:孟主任的这篇文章写得好,读了以后很舒服的那种感觉,还略带D老师的风格呢。指定管辖双审理本号2017年曾发文(指定异地管辖的执纪审查如何把握)提出,现已为《实施条例》所确认。对于“从上至下”的模式,如果文章能进一步探讨《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四款“上级监察机关审核同意”的实务操作就更加好了,即上级监察机关哪个部门来受理,要不要审理,要不要上会等。从孟主任文中与“报批、备案案件重复”的表述,zy初步思考,应是要由上级监察机关审理部门审核的,但应该不用上会,否则下级直接执行就可以了,就不需要“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集体审议”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