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1)鲁01民终11856号 裁判日期:2022.02.17 案由: 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 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父母按照法律规定可不再负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就抚养费的金额及支付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大学期间学杂费、生活费等由双方共同分担,该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均应遵守。 根据法律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本案,在离婚协议中,男方与女方并未对女儿在十余年后报考的大学的性质、种类等进行明确约定。并且,女方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女儿在填报招生志愿时已征得了男方的同意。因此,根据双方的陈述及举证情况,应当按照国内普通公办学校进行理解。 女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男方支付女方为其代付的婚生女2020年度上大学期间的学费及学杂费、生活费等共计5.5万元; 2.判令男方支付婚生女2021年度上大学期间的学费及学杂费、生活费等共计5.5万元; 3.该案受理费由男方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案中,女方与男方协议离婚,婚生女女儿与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支付抚养费。女儿作为已满十八周岁的被抚养人,男方按照法律规定可不再负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男方与女方在离婚协议中就抚养费的金额及支付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女儿大学期间学杂费、生活费等由双方共同分担,该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均应遵守。故对女儿大学期间的学杂费(包括住宿费),生活费等,男方应按离婚协议约定承担50%。 女方作为该案原告,女儿的学杂费、生活费均系其支付,男方应就已支出部分对女方予以返还。对已支出学费、住宿费部分有发票予以证实,一审法院对该部分予以认定;对已支出生活费部分,女方提供日常生活费转账记录进行主张,但部分转账记录不能体现为女儿的正常生活费支出,根据女儿的就学情况,结合在读大学生一般消费支出水平,一审法院酌定女儿2020年度生活费为2000元/月,男方负担1000元/月,2020年度生活费共计12000元,2021年度之后的生活费女方可在实际支出后另行主张。 判决:一、限男方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女方代付女儿抚养费(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共计73200元; 二、驳回女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男方上诉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73200元抚养费,金额过高,不具有合理性。 1.一审法院将离婚协议中被上诉人同意分担学费的意思表示认定为同意分担超出合理范围的高额学费,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让女儿就读此类高校的决定毫不知情也不并同意,对于因此而产生的超额教育支出不应该由上诉人承担。 3.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73200元抚养费,金额过高,已经超出上诉人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完全没有考虑上诉人的负担能力,不具有合理性。 女方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二审应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8年签订的离婚协议就婚生女上大学期间的学杂费、生活费、医药费予以明确约定,即双方共同均摊,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且双方约定的大学期间的学杂费、生活费、医药费均属于合理费用,上诉人应依约予以负担。 2.婚生女在填报志愿时,上诉人曾多次向被上诉人电话沟通,协商确定可填报的志愿,且在被上诉人提供的某某市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志愿表中可以明确看出,前7名填报的志愿均与上诉人的职业相关,亦足以证明上诉人在婚生女填报志愿之时也在为婚生女的未来教育、工作、生活予以谋划、布局。且该志愿的填报及录取是在符合国家高考报名制度以及录取制度的前提下的基本投入,不存在额外的智力投入。 3.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婚生女抚养费73200元系婚生女一年的费用,且一年的费用根据协议约定应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摊,即上诉人应承担36600元/年。仅因为2020年度的费用被上诉人已一人全部承担且实际承担了2021年度的费用,一审法院裁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代付的73200元。结合上诉人实际的年工资收入,其完全有能力予以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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