琱生三器銘文新解 裘錫圭 ![]() 提要:本文對五年琱生簋、五年琱生尊和六年琱生簋的銘文進行重新研究,對銘文所記“土田獄訟之事”的具體性質,以及銘文中不少文句的意義,都提出了新的看法。認爲:“公僕庸土田多刺”指公僕庸土田的問題受到不少指責、揭舉,主要問題是公(召伯虎之父)對其受賜的僕庸土田上庸的勞動的剥削和僕的役使没有按照規定讓王家分享,琱生就是王家派來處理此事的。銘文中“ 關鍵詞:公 君氏 琱生 召伯虎 僕庸土田 琱生三器指銘文内容密切關聯的五年琱生簋(《集成》[1]04292)、六年琱生簋(《集成》04293)和五年琱生尊(《銘圖》[2]11816、11817)。琱生尊本有二器,形制、銘文相同,所以研究琱生諸器銘文的學者多將這四件琱生所作之器稱爲“琱生三器”,今亦仍之。 二簋皆發現於清代,六年簋始著録於阮元《積古齋鐘鼎彝器款識法帖》,五年簋始著録於吴式芬《攈古録金文》。二器銘文中都有召伯虎之名,早期的研究者多認爲器爲召伯虎所作,稱之爲“召伯虎簋”(清代及民國前期學者多誤以簋爲敦),但孫詒讓已有“兩器又皆召伯虎命琱生作之,故銘末皆繫以琱生矣”之説。楊樹達、陳夢家又進一步認爲器主即爲琱生,改器名爲琱生簋[3],他們的看法已爲學術界所普遍接受。現在一般都據銘文開頭所記年份分稱此二器爲五年琱生簋、六年琱生簋。兩件尊於2006年11月在陝西扶風五郡西村西周銅器窖藏中發現[4]。五年琱生簋銘首記“五年正月”,五年琱生尊銘首記“五年九月”,所記爲一年中先後發生之事。六年琱生簋銘首記“六年四月”,所記爲次年之事。 吉林大學金東雪於2009年完成的碩士論文《琱生三器銘文集釋》,收集資料頗爲豐富,本文時常需要引用,引用時簡稱此文爲“《集釋》”。 出現在琱生二簋銘文裏的召伯虎,是宣王中興名臣,因此早期的研究者多認爲二簋爲宣王時器,直到進入本世紀後尚有一些學者持宣王説。自陳夢家以來,不少學者從銅器的形制、花紋着眼,認爲二簋時代應屬西周中期,由於考慮到器銘出現的人物的時代,定其具體時代爲屬於西周中期偏晚的孝王或孝王、夷王時期(參看《集釋》頁3—4)。 1965年陝西省博物館入藏的琱生鬲係琱生爲其父宫仲所作之器,形制、花紋亦屬西周中期,此鬲與琱生三器自係一人所作。[5] 清代晚期分別爲潘祖蔭和吴大澂所藏的兩件同銘的師 琱生三器銘文所記内容,似圍繞“公僕庸土田多 1 ![]() 五年琱生簋 ![]() 隹(唯)五年正月己丑,琱生又(有)事 ![]() 琱生又(有)事 多數學者認爲,琱生與師 ![]() 余獻 “ ![]() 告曰:“ “告曰”的主語應爲寢氏,因上一句中寢氏已作爲賓語出現而省去。 “君氏”,孫詒讓認爲“似召伯之母,猶春秋隱三年經'君氏卒’,《左傳》以爲隱公母聲子。此義與左氏合”[21],陳夢家進一步指出“第二銘(指六年琱生簋銘)琱生稱召白爲'宗君’,稱其'烈祖召公’,則琱生乃宗君召白的宗室子弟,故得稱其母爲君氏”。[22]此説可從(參看《集釋》頁27引王澤文説)。 “余老之”的“之”字,舊多釋“止”,將其與下句連讀,以“止公”爲人名。朱鳳瀚以“止”字斷句,認爲“止”是句末語氣詞,見於《詩·周頌》、《小雅》。[23]他的斷句是正確的,但琱生尊銘中有一段類似的話,君氏之命以“余老之”開始,謝明文細核簋銘拓本指出簋銘“老”下一字亦當釋“之”。[24]我們的釋文已據以改正,“之”是先秦文獻中屢見的句末語氣詞,其義與“矣”相近。[25] “公僕 孫詒讓已指出“僕庸土田”即《詩·魯頌·閟宫》的“土田附庸”、《左傳·定公四年》的“土田陪敦”。[27]我們認爲《左傳·定公四年》的“陪敦”的“陪”和《詩·魯頌·閟宫》“附庸”的“附”,都是音近誤字或借字(《左傳》的“敦”孫詒讓已指出是由城墉之“墉”的古文訛變的),“僕庸”是周代統治階級占有的兩種異族的被役使者,“僕”和“庸”一般都是成家的,並都從主人那裏領有耕地。“庸”主要在農業生產、土木工程及其他雜役等方面受主人剥削、役使,在西周時代,他們的主要負擔是將占其耕地一定比例的田地上的產物交付主人。“僕”主要負擔作戰、守衛、御車、養馬等工作,可以説主要是在戎事上受主人役使的。他們的生活跟庸一樣,是依靠自家的生產勞動的(少數受主人親信的僕,也許有一些特殊的待遇。遠離其家外出服役的僕,其口糧如何解決尚待研究)。[28]《閟宫》的“土田附庸”和《左傳》的“土田陪敦”,都應讀爲“土田僕庸”,其義與“僕庸土田”相同。這兩處的“土田僕庸”所指都是周初封魯時周王賞賜給魯公的。簋銘的“僕庸土田”上加“公”字,可能並非指召公初封時所接受者,而是召伯虎之父生時受時王所賜者。關於“公僕庸土田”之事,不由當時召氏的宗子召伯虎,而由其母君氏與周王派來的琱生交涉,可能即因此“僕庸土田”並非召氏世代所傳,而爲召伯虎之父所受賜於周王。 “ 在西周時代,周王往往在都城[40]附近之地賜予公卿大夫以田邑,我們推測,當時,周王所賞賜的田邑的主要内容就是僕庸土田。《周禮·夏官·司勳》:“司勳掌六鄉賞地之灋……凡頒賞地(指對有功勞者賞六鄉之地),參之一食,唯加田無國正(征)。”鄭玄注“參之一食”句説:“參分計税,王食其一也,二全入於臣。”[41]此説似不妥,“參之一食”應指接受賞田的人食田地税收的三分之一,[42]其他三分之二當然仍歸於王。西周統治者對僕庸土田的剥削方法,當然與後來統治者對農夫耕種的土地征收實物税的方式不同,但估計周王對賜予臣下的僕庸仍有與被賜者分享、剥削、役使他們的權利,從琱生器銘來看,這種權利似是只屬於王家的。接受僕庸土田之賜的“公”,大概在這方面没有滿足王家的需求,所以產生了“多刺”的情況。 “弋(式)白(伯)氏從 “公 “公”和“汝”分指召氏一方和王家一方,公在當時已經死去,大概由於出問題的僕庸土田是周王賜公的,所以仍以“公”指召氏一方。“汝”是君氏對琱生的稱呼,琱生是王派來處理“公僕庸土田”之事的,所以就以“汝”指王家一方。“公藉其參,汝則藉其貳”意思是説,如召氏藉取庸所耕之地十分之三田地上的產物,王家就藉取其中十分之二田地上的產物。所以知道這不是説在召氏藉取的十分之三外,王家再藉取十分之二,是出於這樣一種考慮:如果這樣藉取,庸家就只能保有所耕之地一半田地上的產物了,從西周時代生產力的水平來看,這些產物是不足以維持庸家的生活的。“公藉其貳,汝則藉其一”的解釋可以類推。大概召氏對庸的剥削有藉其三和藉其二兩種情況,按照君氏提出的與王家分享的辦法,召氏實際上都只能藉取十分之一。如是前一種情況,召氏實際獲得的只是所藉取的十分之三中的三分之一,這個比例與《周禮·夏官·司勳》説受賞田者“參之一食”巧合。 ![]() 余鼄(酬)于君氏大章(璋),報 “余”下一字,原作 ![]()
從本銘最末一句來看,琱生在處理完與君氏的交涉以後,應該在召邑覲見了宗君召伯虎,召伯虎的話當是在琱生覲見時對他説的。 “余既訊”的意思是説,他已經問清了“公僕庸土田”之事。 “ 六年琱生簋(《集成》04293):今余既訊,有 叔多父盤(《銘圖》14533):□弔(叔)多父乍(作)朕皇考季氏寶□,用易(錫)屯(純)录(禄),受害(介)福。用及孝婦嫼氏,百子千孫〓(孫孫)。其事(使)□(周忠兵認爲與盤銘第一字表示同一詞)多父眉壽丂事,利于辟王、卿事(士)、師尹、朋友、兄弟、者(諸)子、聞(婚)冓(媾),無不喜曰:“ 帥鼎(《集成》02774。周文稱“帥唯鼎”):王母 霸姬盤(《考古學報》2018年第2期239頁圖一七):气誓曰:“余 周文寫作時,霸姬盤銘文尚未發表。周氏將五年、六年琱生簋和叔多父盤三器銘文中的“廛”都讀爲訓“誠”的“展”,將帥鼎銘文中的“廛”讀爲語氣詞“誕”。霸姬盤銘文發表後,“心包”在簡帛網上發表“气盤銘文與舊説印證”帖子,説“气盉(當爲“气盤”之誤,“气盤”即我們所説的“霸姬盤”)的文例對周老師釋' 我們認爲,西周青銅器銘文中的“廛”似皆可讀爲蟬聯之“蟬”。“廛”、“蟬”古音皆屬元部,“廛”爲定母字,“蟬”爲禪母字,其聲母在上古很接近,从“單”聲的潬、僤、憚、彈等字古音皆屬定母。古書中屢見“廛”聲字與“亶”聲字互爲異體或彼此通用之例,[52]而“單”聲字與“亶”聲字相通之例也屢見。[53]讀“廛”爲“蟬”,在音理上是没有問題的。《方言》卷一訓“蟬”爲“續”,[54]《玉篇·虫部》“蟬”字下云:“蟬連,系續之言也。”[55]“蟬連”的“連”古今都有“連”、“聯”兩種寫法,這個詞早在晉代之前就已產生,西晉左思《吴都賦》“蟬聯陵丘”,李善注:“蟬聯,不絶貌。”[56]“蟬聯陵丘”意思就是丘陵相連續。直到今天這個詞仍在使用,《現代漢語詞典》“蟬聯”條解釋説:“連續(多指連任某個職務或繼續保持某種稱號):~世界冠軍。”[57]禪讓之“禪”古本作“嬗”[58],“嬗”有傳義(《説文》卷一二下:“嬗,緩也。从女、亶聲。一曰傳也。”[59]),“嬗”“蟬”二字上古音皆屬禪母元部,音極相近,由前付後曰傳,由後繼前曰續,義實相因,訓續之“蟬”與訓傳之“嬗”,當由一語分化。 上引西周銅器銘文諸例中的“廛(蟬)”,有的以出自父母或尊者的“令(命)”爲賓語,有的以“父母”或“文母”爲賓語,後一類應該是指父母的德行而言的。可訓爲連續、繼續的“廛(蟬)”,在這些銘文中的意義皆可理解爲遵循,現在尚在使用的以指職務的詞語或冠軍一類詞語爲賓語的“蟬聯”(本義亦爲連續、繼續)應該理解爲連任或連獲,這與銘文中的“廛(蟬)”應該理解爲遵循是同類情況。下面解釋一下上引諸例銘文。 五年琱生簋銘中召伯虎所説的“蟬我考我母命”意思是説,在對“公僕庸土田”的處理上,他遵循“公”與“君氏”的決定。體會六年琱生簋銘前後文意,“蟬命”是琱生在召伯虎已經解決了“公僕庸土田”的欠賬問題之後,訊問有司究竟如何處理召氏的“公僕庸土田”時有司的回答,“蟬命”的意思應該是説遵循周王(此周王有可能是時王的先人)賞賜給“公”僕庸土田時的命令(參看下文對六年琱生簋銘文的解釋)。叔多父盤銘記叔多父把他與自辟王至婚媾諸種人的關係都搞得很好,那些人都高興地説“蟬又父母,多父其孝子”,“父母”前的“又”字應該有“其”(即“他的”)的意思。有些學者認爲周代金文中的有些“又”字是“氒(厥)”的形近誤字。[60]我們在《説“ 從以上所論來看,我們把“廛我考我母命”的“廛”理解爲遵循,應該不會有問題。此句後的“余弗敢亂”句省去的賓語也是“我考我母命”,“亂”的意思就是變亂、不遵循。“余或至(致)我考我女(母)令(命)”句中的“或”應訓爲又,“或致”應有複述之義。銅器銘文中所記諸人之語,多經作銘者剪裁、概括,一般不是原語,這一點我們讀銘文時應該記住。上引召伯虎這段話的主旨應是向琱生表明,他完全同意君氏對琱生所説的那種處理辦法。 “琱生則堇圭”中的“堇”字,多數人讀爲覲見之“覲”(參看《集釋》頁109—110),可從。吴闓生《吉金文録》云:“堇圭,以圭覲也。”[65]其説可取。西周晚期銅器頌鼎、頌簋、頌盤和膳夫山鼎的銘文記器主在受王冊命後“反(返)入(納)堇(覲)章(璋)”,四十三年逑鼎銘記器主在受王冊命後“反(返)入(納)堇(覲)圭”,這應該是説器主在覲見周王、受冊命退出後,又返回將覲見時所執之圭、璋交納給有關官員作爲獻禮。估計琱生在執圭覲見宗君召伯虎後也會這樣做(參看《集釋》頁110劉桓、王輝説)。 [1]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殷周金文集成(修訂增補本)》,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 [2] 吴鎮烽編著《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 [3] 參看金東雪《琱生三器銘文集釋》,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年,頁3。 [4] 寶雞市考古研究所、扶風縣博物館《陝西扶風五郡西村西周青銅器窖藏發掘簡報》,《文物》2007年第8期。 [5] 王世民、陳公柔、張長壽《西周青銅器分期斷代研究》,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年,頁52;並參看《集釋》,頁14—18。 [6] 王世民、陳公柔、張長壽《西周青銅器分期斷代研究》,頁90。 [7] 夏商周斷代工程專家組《夏商周斷代工程1996—2000年階段成果報告·簡本》,北京,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00年,頁88。 [8] 夏商周斷代工程專家組《夏商周斷代工程1996—2000年階段成果報告·簡本》,頁88。 [9] 孫詒讓《古籀餘論》卷三《召伯虎㪟(第二器)》,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89年,頁30上。 [10] 孫詒讓《古籀餘論》卷三《召伯虎㪟(第二器)》,頁33上。 [11] 張亞初、劉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頁40—41。 [12] 朱鳳瀚《琱生簋銘新探》,《中華文史論叢》1989年第1期,頁80。參看《集釋》,頁15。 [13] 孫詒讓《古籀餘論》卷三《召伯虎㪟(第二器)》,頁30上。參看《集釋》,頁92。 [14] 《國語》,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頁204。 [15] 王照圓《列女傳補注》,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頁27。 [16] 容庚編著,張振林、馬國權摹補《金文編》,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頁528。戴家祥主編《金文大字典(上冊)》,上海,學林出版社,1995年,頁952。黃德寬主編《古文字譜系疏證》,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年,頁3957。 [17] 黃德寬主編《古文字譜系疏證》,頁3957。董蓮池編著《新金文編》,北京,作家出版社,2011年,頁1010。 [18] 孫詒讓《古籀餘論》卷三《召伯虎㪟(第二器)》,頁30下。參看《集釋》,頁72。 [19] 林澐《琱生簋新釋》,原載《古文字研究》第3輯,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收入《林澐文集·古史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頁23。參看《集釋》,頁73。 [20] 裘錫圭《復公仲簋蓋銘補釋——兼説琱生器銘“寢氏”》,裘錫圭《裘錫圭學術文集·金文及其他古文字卷》,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頁199—203。 [21] 孫詒讓《古籀餘論》卷三《召伯虎㪟(第二器)》,頁30下。參看《集釋》,頁25。 [22] 陳夢家《西周銅器斷代(上冊)》,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頁232—233。參看《集釋》,頁25—26。 [23] 朱鳳瀚《琱生簋銘新探》,頁85—86。參看《集釋》,頁30。 [24] 見鄔可晶《上古漢語中本來是否存在語氣詞“只”的問題的再檢討——以出土文獻所見辭例和字形爲中心》(《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6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頁403注7所引。 [25] 參看裴學海《古書虛字集釋》,上海,商務印書館,1935年,頁748—749。 [26] 陳夢家《西周銅器斷代(上冊)》,頁232。參看《集釋》,頁29。 [27] 孫詒讓《古籀餘論》卷三《召伯虎㪟(第二器)》,頁30下。參看《集釋》,頁37。 [28] 參看拙文《説“僕庸”》,《裘錫圭學術文集·古代歷史、思想、民俗卷》,頁107—120;及《 [29] 孫詒讓《古籀餘論》卷三《召伯虎㪟(第二器)》,頁31上。參看《集釋》,頁43。 [30] 林澐《琱生三器新釋(上)》,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論文,2008年1月1日。參看《集釋》,頁47—49。 [31] 孫詒讓《古籀餘論》卷三《召伯虎㪟(第二器)》,頁31上。參看《集釋》,頁43。 [32] 林澐《琱生簋新釋》,頁25。《集釋》未引。 [33] 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十三經注疏·毛詩正義》,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頁1483。 [34] 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十三經注疏·孟子注疏》,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頁477—478。 [35] 劉向集録,范祥雍箋證,范邦瑾協校《戰國策箋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頁523。 [36] 《史記》卷一〇四,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頁3348。 [37] 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東京:文求堂,1935年,頁143。 [38] 參看拙文《釋“僕庸”》,頁108—109。 [39] 裘錫圭《史牆盤銘解釋》,《裘錫圭學術文集·金文及其他古文字卷》,頁16。 [40] 西周春秋時代本稱都城爲“國”,此處姑用後起之語。 [41] 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五七,北京,中華書局,2015年,頁2856。 [42] “食其一”的主事者應該是接受賞田者,參看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五七,頁2856—2857。 [43] 林澐《琱生簋新釋》,頁26。參《集釋》,頁52。另可參看拙文《卜辭“異”字和詩、書裏的“式”字》,《裘錫圭學術文集·甲骨文卷》,頁220—222。 [44] 李平心《卜辭金文中所見社會經濟史實考釋》,原載《中華文史論叢》1962年第1輯,頁7;收入《李平心史論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頁165。《集釋》未引。 [45] 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十三經注疏·毛詩正義》,頁1455。 [46] 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十三經注疏·春秋公羊傳注疏》,頁417。 [47] 劉釗《釋甲骨文耤、羲、蟺、敖、㦵諸字》,收入《古文字考釋叢稿》,長沙:嶽麓書社,2005年,頁14—15。參看《集釋》,頁68。 [48] 方稚松《甲骨文考釋四則》(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論文,2009年5月1日)文後評論。參看《集釋》,頁72。 [49] 周忠兵《釋金文中的“廛”》,《出土文獻》第12輯,中西書局,2018年,頁43—49。 [50] 心包《氣盤銘文與舊説印證》,簡帛網“簡帛論壇”,鏈接:http://www./bbs/read.php?tid=4313,2018年5月28日。編者按:論壇文章“气”本作“氣”,“ [51] 裘錫圭《大河口西周墓地2002號墓出土盤盉銘文解釋》,《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8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頁142。 [52] 高亨《古字通假會典》,濟南:齊魯書社,1989年,頁204。 [53] 高亨《古字通假會典》,頁202—205。 [54] 《方言·卷一》:“嬛、蟬、䌪、撚、未,續也。”參看華學誠《揚雄方言校釋匯證》,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頁79。 [55] 顧野王《大廣益會玉篇》,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87年,頁118上。 [56] 蕭統編,李善注《文選》,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77年,頁85上。 [57]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北京,商務印書館,2016年,頁142。 [58] 《漢書·文帝紀》元年正月詔“今縱不能博求天下賢聖有德之人而嬗天下焉”,顏師古注引晉灼曰:“嬗,古禪字。”《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頁111—112。參看段玉裁《説文》“嬗”字注。許慎撰,段玉裁注《説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1988年,頁621上。 [59] 許慎撰,徐鉉校訂《説文解字》,北京,中華書局影印,2013年,頁263上。 [60] 如徐寶貴《關於金文“克明又心”及“保業氒秦”的釋讀》,廖名春主編《清華大學思想文化研究所集刊(第2輯)》,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頁49—52。 [61] 裘錫圭《説“ [62] 李學勤《魯器帥鼎》,收入《綴古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頁89—90。 [63] 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伍)》,上海,中西書局,2015年,頁135。 [64] 裘錫圭《大河口西周墓地2002號墓出土盤盉銘文解釋》,頁142。 [65] 吴闓生《吉金文録》卷三,北京,中國書店影印,2009年,頁25B。《集釋》未引。 (未完) 本文作者係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教授。 本文原載於《中華文史論叢》,2021年第4期,第1—28頁。轉載已獲作者授權。 微刊小編:懋懋 校對:鴨頭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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