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体工商户中全面实行建账,是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要求。个体工商户可自行建账,也可以聘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建账。 个体工商户包括:①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营业户;②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私营经营业户;③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对于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业户,均实行代理建账建制规定。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注】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在确定账簿方式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1.个体工商户财务会计制度。 ①复式账:根据《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留存收益表》,报送主管财税机关。 ②简易账:按月编制《应税所得表》,向主管财税机关报送。 下列税前不允许扣除的各项支出,要从成本费用中剔除: 1.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2.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3.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装订或者粘贴。 4.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按查账征收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或者按核定征收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 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税务总局在就《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答问时,对依据原《办法》已经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要引导其不断规范和提高,并进一步提高核算能力和水平;对达到新的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督促其严格按照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对达不到新的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在认真执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引导其设立账簿,规范财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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