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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志叶:疫情涉刑法律风险集锦和律师如何辩护

 激扬文字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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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不添堵,法律不摆设。辩护也是守护法律。

一、故意编造疫情虚假信息并传播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328号)

裁判观点:

从虚假信息内容、形式、发布时间、直接受众范围、传播手段等综合评价是否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职能部门(公安机关网警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避免危害结果扩大,不能成为阻却犯罪成立理由。

律师辩护:

一是是否是虚假信息,二是是否扰乱了社会秩序,三是是否达到了够罪标准。 

二、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居家隔离规定并暴力袭击人民检察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327号、1326号)

裁判观点:

妨害公务罪针对的是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红十字会组织中从事人道救援及其他活动的人员。

最高检2020年《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认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也属于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参与防控要一分为二的看,如果是村民自治行为则不属于执行公务;统一部署、协助政府从事防疫措施的,应当视为公务人员。

律师辩护:

(1)是否属于公务人员,是否是依照政府统一部署从事防疫措施,还是属于自治行为或者自愿行为。

(2)是否是防控人员恶意刁难,是否未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务。

(3)辅警是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之下,依法从事疫情防控职务,是否存在越权、违法行为。 

三、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从事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刑事审判参考1330号)

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工作,发泄个人不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刑事审判参考1329号)

律师辩护:

(1)事情起因,是否存在恶意刁难、未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务的行为。

(2)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随意殴打、损害财物)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损害后果鉴定意见有无问题。   

四、疫情防控期间,聚众赌博的,从严惩处。(刑事审判参考1331号)

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的,从严惩处。(刑事审判参考1322号)

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依法严惩的同时,认罪认罚,确有悔改,考虑到被告人家庭情况,可适用缓刑。(刑事审判参考1326号)

五、疫情期间,生产、出售“普通劣质口罩”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劣质“医用口罩”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的医用器材罪;无资质销售医用口罩构成非法经营罪。

冒用他人商标销售冒牌口罩,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疫情期间,哄抬物价、高价销售、谋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刑事审判参考1321号、1318号、1317号、1316号)

律师辩护:

(1)口罩属于普通口罩还是医用口罩,控方指控的医用口罩是否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是否需要相应的资质。

(2)高价销售是否属于哄抬物价行为,违法所得如何确定,要综合市场情况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

六、在疫情防控期间,到医院就诊时隐瞒与确诊病例有接触史的事实,致相关人员被隔离,小区被封闭管控,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事审判参考1333号)

裁判观点:

确诊后故意隐瞒传播的,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确诊、疑似感染的,不存在传播的故意,主观上有侥幸心理,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七、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律师辩护:

(1)是否违反职责,是工作失误还是意外事件,是失职还是不可避免。

(2)违反职责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或属于作用力较小的行为。

疫情期间相关刑事法律:

1.《传染病防治法》

2.《传染病管理办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4.两高《关于办理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作者丨庄志叶

来源 |刑事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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