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库】创办宗旨 传播刑事领域理论前沿,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 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 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来源:清华大学法学院 近日,最高检相继发布四批共27件典型案例,为依法准确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提供了有效指引。典型案例涉及的主要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犯罪,相关罪名在特殊时期的正确适用凸显了刑事政策怎样的导向?在司法适用中应把握哪些要点?典型案例的发布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有何作用?就相关问题,我院周光权教授接受了《检察日报》记者采访。 Q 在四批典型案例中,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认定的案件占了相当部分,并明确提出,要注意区分此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此前,“两高两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也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了严格适用条件,典型案例的发布体现了怎样的刑事政策精神?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应把握哪些要点? 周光权: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四批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在我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对其适用从主客观方面都给予了严格限定,《意见》也要求从严把握。《意见》规定本罪在客观上有特定的行为方式,其中新冠肺炎疑似病人还要求其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后果;主体有特殊要求,分别为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另外,本罪是重罪,其行为手段要与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行为人还必须具有故意,包括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发泄不满等动机,以其他方法恶意传播病毒,情节恶劣,危害公共安全的。 Q 四批典型案例中包括多个有关妨害公务犯罪的案例,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与公务行为均具有一定特殊性,这对准确认定妨害公务犯罪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周光权:对于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刑法第277条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期间对本罪的适用也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对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必须结合疫情防控的实际进行理解。执行公务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法解释对此有明确界定,除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公务的人员外,还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等。在此次战“疫”过程中,大量居(村)委会、社区等组织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控措施,上述组织中的人员,属于“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这在第二批典型案例相关法律要旨中有所明确。第二,公务执行必须合法,被告人才可能成立本罪。为有效阻断病毒传播,防止疫情蔓延,各级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防控疫情的措施,包括加强对重点疫情发生地区返回人员排查、登记、随访、重点追踪等。对于类似的公务执行活动,相关组织和个人依法负有配合的义务。但是,对于采取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严重侵害公民基本权利手段的,当事人为此与社区管理人员发生口角纠纷后厮打,不宜认定被告人构成妨害公务罪,可以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准确认定法律责任。确实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予以追诉。 Q 疫情发生以来,口罩、医用酒精等防护物资引人关注,党中央明确提出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中涉及口罩等防护物品的犯罪主要有四类,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突出严惩此类犯罪对于维持市场秩序稳定和当前的疫情防控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周光权:在防范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确保防治、防护用品、物资质量可靠,确保相关物资的流通有序,是刑事司法不可回避的问题。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液等产品,牟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区别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依法严惩,能够有效守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能够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也有助于维持特殊时期的市场秩序稳定。 Q “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是当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话题,典型案例也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厉打击。结合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检察机关如何运用刑事及公益诉讼等检察手段实现打击犯罪与源头治理? 周光权:“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就是在维护我们的生存环境。从立法上看,我国刑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所规定的罪名并不少,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以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此外,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在今后的司法活动中,检察机关如何依法运用多重手段予以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是刑事及司法治理方面非常值得进一步研究挖掘的课题。 ━━━━━━━━━━━━━━━━ 清华大学法学院 第 168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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