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为作者本科毕业论文,刊载于《中国经学》第二十九辑(2021年12月),此为作者word版,引用请以该刊为准,感谢章昱帆授权发布! 簡論邵晉涵《爾雅正義》經注文本 的校勘原則及其所據 “宋本”、底本問題 内容提要:《爾雅正義》是清代学者邵晉涵所撰的一部經學著作,也是清代羣經新疏的開端。他通過援引眾本和諸家之說,校勘經注文字,考辨名物,并對類似“五嶽名實之說”的經學問題做了相關的探討,爲清代的雅學研究奠定了基調。本文通過對清乾隆五十三年邵氏家塾初刻本《爾雅正義》經注部分的全面校勘,結合邵氏的相關校語,探究邵氏校勘《爾雅》時所遵循的原則,對其校勘時用作參校本的“宋本”的版本情況做出了辨析;在其用作經注部分底本的“監本”的真實面貌的問題上,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邵晉涵(1743-1796),字與桐,號二雲,又號南江,浙江余姚人,是清代的著名學者。《爾雅正義》是他生前唯一刊布的著作,在清代經學史上佔有重要的地位。他在《爾雅正義·序》中說道:“邢氏書成于宋初,多掇拾《毛詩正義》,掩爲己說,間采《尚書》《禮記正義》,復多闕略。南宋人已不滿其書,後取列諸經之疏,聊表備數而已。”[1]可見對邢昺《爾雅注疏》的不滿,是邵晉涵撰作《爾雅正義》的直接原因。《爾雅正義》作爲清代羣經新疏的開端,自然有着不少清人注經的特點,考音正辭,以通其訓詁,可謂爲王念孫系統運用小學成果撰作《廣雅疏證》的先聲;但我們也應當看到,邵晉涵的學風整體上並非乾嘉一脈,他對唐人義疏學嚴密龐大的建構體系有天然的學術關懷,故其書中亦多有“仿唐人《正義》,繹其義蘊,彰其隱賾”之處。[2]如《爾雅正義》兼疏郭璞《爾雅序》,即與邢昺《爾雅注疏》體例一致,而與郝懿行《爾雅義疏》由《釋詁》開篇的體例不同。《爾雅正義》始撰于乾隆三十六年與乾隆三十八年之間,至四十年“始具簡編”,隨後“舟車南北,恒用自隨”。[3]一直到乾隆五十年“凡三四易稿”始定,[4]前後計十餘年,可見邵晉涵用力之深。此書一出,就受到了當時眾多學者的稱讚,如錢大昕(1728-1804)、段玉裁(1735-1815)、洪亮吉(1746-1809)、阮元(1764-1849)、嚴元照(1773-1817)等,都與邵晉涵有書信往來,并對《爾雅正義》極爲稱許。錢大昕用一句話概括了當時學者對《正義》的推崇:“今承學之士,多舍邢而從邵。”[5]晚近學者黃侃(1886-1935)在《爾雅略說》一文中有過一段重要的論述:“郝、邵二疏,皆爲改補邢疏而作。然邵書先成,郝書後出;先創者難爲工,紹述之易爲力。世或謂郝勝于邵,蓋非也。”“清世說《爾雅》者如林,而規模法度,大抵不能出邵氏之外。”[6]對《爾雅義疏》這部後出轉精之作與《爾雅正義》之間的關係及《正義》在清代雅學史上的地位,品評極當。至於《爾雅正義》的著述凡例,邵晉涵在《爾雅正義·序》中已然言明。據黃侃歸納,共有六例:校文、博義、補郭、證經、明聲、辨物。[7]這六個條例,前人論及《爾雅正義》時每每都有引述和發揮,對其優劣之處也多有品評,茲不煩舉。《爾雅正義》的相關研究,有李嘉翼的《邵晉涵〈爾雅正義〉補郭謭論》[8]《論邵晉涵因聲求義的訓詁成就》[9]《論邵晉涵〈爾雅正義〉中的金石證》等文。[10]这一系列文章對《爾雅正義》的著述體例和雅學成就做了系統的歸納和深入的探究,是近年來研究《爾雅正義》較爲突出的成果;龍鐘飛的碩士論文《〈爾雅正義〉音訓材料的整理與研究》,對《爾雅正義》音訓的特點及不足都做了詳細的闡述。[11]另外,張西焱的碩士論文《邵晉涵〈爾雅正義〉研究》,是對《爾雅正義》全書的綜述性研究,論述了《正義》的校勘、訓詁成就及對郭注的繼承和發展。[12]但除此之外,學界对《爾雅正義》的關注依然寥寥無幾。邵晉涵在撰作《爾雅正義》時,對《爾雅》的經注文本做過一定的校勘工作,這體現在散布于疏文中的各類校語裡。邵晉涵校勘《爾雅》時所遵循的原則,他所謂的“宋本”和“監本”的真實面貌問題,都很有進一步討論的餘地。希望本文能爲日後的《爾雅正義》研究,提供一點新的資料。要探討以上諸問題,必要的校勘是不可少的。《爾雅正義》的版本相對簡單,僅有兩個系統,一是余姚邵氏家塾面水層軒刻本,二是阮刻學海堂經解本。後者屬於重校字本,對前者的一些內容做了剜改,但大體仍其舊觀。因此本次校勘,除了以邵氏家塾本爲底本,以學海堂經解本爲參校本外,又廣泛參考了《四部叢刊》所收之鐵琴銅劍樓舊藏宋刊十行本、《天祿琳琅叢書》所收之南宋監本、《古逸叢書》所收之影宋蜀大字本《爾雅郭注》,明李元陽刻本《爾雅注疏》、明監本《爾雅注疏》、明毛晉汲古閣本《爾雅注疏》,唐石經本《爾雅》,宋刻明修單疏本《爾雅疏》,宋元遞修本《經典釋文》、江西南昌府學刻本《重刊宋本爾雅注疏》及其《校勘記》,計得《校勘記》凡三百五十九條。阮刻文字一以《阮刻爾雅注疏校勘記》中所錄引文爲準,因爲和阮刻本正文有些许出入,故于《校勘記》中引及者稱阮校,而不稱阮本。下文所要討論的問題,皆以筆者自撰《校勘記》爲基礎展開。首先要討論的是邵晉涵在校勘《爾雅正義》時的改字情況。關於這個問題,如果我們細細讀過《爾雅正義》,就會發現邵晉涵在他的校語裏,就已經透露除了非常直觀的信息。如《釋草》:“茡麻母。”《正義》云:“《說文》作芓麻母。今從陸本改。監本誤作莩。”[13]《釋地》:“中有枳首蛇焉。”《正義》云:“監本枳作軹。今從陸本改正。”[14]《釋丘》:“頂上汚下者。”《正義》云:“監本作汙,今從宋本改正。”[15]《釋草》:“孟,狼尾。”《正義》云:“監本作盂,今從宋本。”[16]即不外“從《經典釋文》”和“從宋本”兩例。“宋本”的問題很值得討論,我們會放在第三節詳細分析,本節只對邵氏“從《經典釋文》”的校勘特徵做出進一步的闡釋。實際上,早在《爾雅正義》的草創時期,邵晉涵就已有從《經典釋文》改字的總體設想。他在《上錢竹汀書》中這樣寫道:“近思撰《爾雅正義》,先取陸氏《釋文》,是正文字,繼取九經注疏,爲邢氏刪其剿襲。”[17]可以看出,用《經典釋文》來改正通行注疏本上的文字,是邵晉涵在撰作《正義》伊始就做的工作,也是他校勘《爾雅》經注內容時所遵循的一大原則。但通檢全書,其中云“今從陸本”改正者實在寥寥無幾,大量的改動邵氏並未在校語中標出。這裡舉幾個頗有典型性的例子:1.《釋水第十二》:“直波爲俓。”阮校同。宋刊十行本、蜀大字本、宋監本、閩本、監本、毛本皆作徑。《校勘記》云:“唐石經、雪牎本同,單疏本:'摽起止云河水至爲徑。’《釋文》:'俓,字或作徑,注同。’”(筆者自撰《校勘記》中所引之《校勘記》,皆為《阮刻爾雅注疏校勘記》之簡稱。下同。)2.《釋訓第三》:“韹韹樂也。”韹,閩本、監本、毛本、阮校同。宋刊十行本、蜀大字本、宋監本作鍠。《校勘記》云:“唐石經、單疏本、雪牎本同。《釋文》:'韹韹,又作鍠鍠。’今按:此釋《詩》之文也。《周頌·執競》:“鐘鼓鍠鍠。”《漢書》卷二十二、《說文》卷十四金部、《風俗通義聲音第六》、《初學記》卷十五樂部上引《詩》皆作鍠鍠,唯《釋文》引之作韹韹。然孤證不足據也。似當以作鍠爲是。3.《釋言第二》:“婁暱亟也。”婁,唐石經、宋刊十行本、蜀大字本、宋監本、單疏本、閩本、毛本、監本皆作屢。《釋文》:“婁,本又作屢。”今按:《說文》:“婁,空也。屢,亟也。”《段注》:“凡一實一虛,層見疊出曰婁。”屢蓋婁之引申增旁字耳。此處二者當可通用,唯諸本無作“婁”者,故當仍依通本之舊作“屢”。邵氏誤矣。4.《釋親第四》:“女子謂兄之妻爲㛮,弟之妻爲婦。” 婦,宋刊十行本、蜀大字本、宋監本、閩本、監本、毛本、阮校同。《校勘記》云:“唐石經、雪牎本同。”《釋文》:“㛮,素早反,今本作嫂。”5.《釋草第十三》:“椵木堇,櫬木堇。”堇,阮校同。唐石經、宋刊十行本、蜀大字本、宋監本、閩本、監本、毛本作槿。《校勘記》云:“作堇是也。木部無槿字。此因木槿連文,遂加木旁矣。《釋文》:'堇,本或作槿,音謹。’下同。”今按:《禮記月令》:“木堇榮。一名舜。”是槿爲堇之類化增旁字耳。我們可以看到,以上五例中,歷代以來版本的文本表現出了高度的一致性,唯有《釋文》和《正義》的文本不同,而下文對應的《正義》中皆不見校語,可以確定爲邵晉涵襲用《釋文》之字而未見標出者。可以說,邵氏的這些改動,除了《經典釋文》外,沒有任何版本上的支持,以後世的評價體系來看,其校勘態度是相當輕率的。縱使在《釋草》中改槿作堇,可謂得其確的,但這并不是邵氏經過詳細考辨後得出的結果,只是他所因襲的《釋文》恰巧對了而已。作爲對比,臧庸的《爾雅注疏校勘記》同樣得出了槿爲堇字增旁而來的結論,但他不改動底本,僅僅出校記,以不校校之,校勘態度更爲審慎。那麼,邵氏爲什麼會拋棄通行注疏本,選擇去因襲《釋文》文字呢?由於缺乏像阮元《校勘記》那樣將校勘者的分析直接呈現出來的文献記錄,我們無從判斷邵晉涵選擇文字的依據。但如果仔細深究邵氏改字暗襲《釋文》之處,我們不難發現,諸本所作之字與所改之字的關係,大多是形聲字和本字之間的關係。“某,一本作某”,(“一本”二字可以有其他類似的表述方式)是陸德明《爾雅音義》的著作條例,其中前者一般是本字,後者則是對應的形聲字,且該字通常與《爾雅》諸版本所從之字吻合。如“粦,力田反。本今作憐,同”[18]“辟,婢亦反,字宜作擗”[19]“甾,《字林》作椔”等,[20]皆是其例。但邵晉涵不取後者,而只取前面的本字,其中肯定有他自己的考量。我們再將這些暗從《釋文》的校改和明面上說“從陸本改”的校改做一個對比,會發現二者實際上並不是一類性質的改動:前者一般改的都是明顯的誤字,如改軹作枳等,這類校改和“從宋本改”者并無二致,可以歸爲一類;後者則是不加考辨的直接改動,大多數的情況是以《釋文》爲依據,將一些形聲字改作本字。二者的差異性揭示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校勘態度,邵氏沒有將後者的改動用校語標出,並不是所謂的漏校,而是他認爲它們的早期文本內容“本該如此”,因此並沒有爲之寫校語的必要。筆者認爲,這是邵晉涵作爲一名經學研究者,對自己心目中理想經學文本的重構。本字在當時學者的認識中,具有字源的重要意義,無疑是他心目中理想文本的表現形式之一。將形聲字徑直改作本字,體現的正是他的理想文本原則。這其實和段玉裁的“義理校勘”有異曲同工之處,二者同樣在一定程度上漠視了傳世文獻的文本情況,并用自己的判斷標準來重新建構文本。不同的是,段玉裁有一定脫離文本的傾向,在邏輯可通的情況下甚至可以“不必有證佐而後改”;[21]而邵晉涵仍然會以一個具體的文本作爲參考來斟酌損益,其改動也相對有跡可循。可以這麼說,對理想文本的現實追求,是邵晉涵因襲《釋文》改字的內在動力。邵晉涵的理想文本原則,在《爾雅正義》中貫徹得非常徹底。繼續促使邵晉涵做如此處理的原因大體有二。首先還是參用校本的不廣。從校語中可以看出,他所用的參校本非常有限,不過是性質存疑的“宋本”、監本系統的《爾雅注疏》以及偶爾提及的《唐石經》而已,并沒有利用殿本《注疏》、單疏本《爾雅》之類的善本。這是邵氏視野的局限,也是導致他在校勘過程中具有主觀傾向的次要因素。其次,也是比較關鍵的一點,是邵晉涵并沒有真正地理解陸德明。前文已述,陸德明《爾雅音義》的著作條例,是“某,一本作某”,前者爲本字,後者爲相應的形聲字。但我們再看陸德明《經典釋文》中除《爾雅音義》外的其他內容,卻再也難以找出大量此類特徵。既然同出陸德明之手,那麼這種差異從何而來?我們可以從《經典釋文·條例》中找到答案。《經典釋文·條例》云:“《爾雅》本釋墳典,字讀須逐五經而定。近代學徒,好生異見,改音易字,皆采雜書,唯止信其所聞,不復考其本末。且六文八體,各有其義,形聲會意,寧居一揆。豈必飛禽即需安鳥,水族便應著魚,蟲屬要作蟲旁,草類皆從兩中。如此之類,實不可依。今竝校量,不從流俗。”[22]可見陸德明的這段話,是針對當時《爾雅》抄本的訛謬而發的。當時的《爾雅》抄本俗字氾濫,累添形旁,皆不得其正。陸德明撰《爾雅音義》,目的就是爲了糾正這一時代的怪風氣。《經典釋文·條例》這句“今竝校量,不從流俗”,已經明確地表達了他與俗本決裂的主觀態度;再聯繫《爾雅音義》多具本字,而其他《音義》則沒有該特徵的情形,我們或許可以做出這樣的推測:在《爾雅音義》的用字方面,陸德明爲了針砭時風,有意摒棄了原本有形旁的字,轉而使用相應的本字,甚至在沒有版本依據的情況下也採用了本字。邵晉涵或許認爲陸德明的《爾雅音義》與自己心目中的理想文本若合符節,這樣就證明了理想文本存在的歷史性,故直因襲之而不疑;殊不知陸德明這並不是對古本的存真,裡面摻雜着應對當時《爾雅》抄本亂象的特殊處理。可以這麼說,陸德明的行爲和邵氏雖有相通之處,但出發點是截然不同的。 上文闡述了邵晉涵校勘《爾雅正義》所遵循的原則,接下來要討論邵晉涵據以參校的具體文本的問題。前揭已述,邵晉涵在《爾雅正義》中的改字情況,不外“從宋本改”和”從《經典釋文》改”兩類。據《爾雅正義·序》所云,邵晉涵在校勘過程中,還有“據《唐石經》”“審定經文,增校郭注”的地方。[23]值得一提的是,邵晉涵所據的《唐石經》,其真實面貌實際上是存疑的。嚴元照在他的《悔蓭學文》中已經指出了其可疑之處:“又於《釋水》'外爲隈’云:'唐石經及宋本俱作鞠’,宋本吾弗知,石經固作隈也。《釋畜》篇末小題'六畜’二字,《石經》無之,而云據《石經》補,是於《石經》未嘗讀也”[24]檢文物出版社所出《唐石經》的對應之處,《釋水》確作“外爲隈”,而不作“外爲鞠”,篇末也無“六畜”二字,可證嚴元照所說不誤。無獨有偶,邵晉涵所謂的“宋本”,也和《唐石經》一樣有真實性存疑的問題。首先,從文本上來說,以嚴元照所舉爲例,各家云作“鞠”之處實際上有很多,如《釋文》隈作鞠;邢昺疏云:“隈當作鞠,傳寫誤也。”孔穎達《毛詩正義·公劉篇》引李巡說也作鞠。但偏偏傳世的宋刊十行本、影宋蜀大字本、宋監本《爾雅》皆作隈,不作鞠,和邵氏所云不符。其次,從歷史上的版本留存情況來看,宋本《爾雅》的經注本直到晚清方廣爲人知,邵晉涵彼時不可能目驗真正的宋本。綜上所述,邵晉涵所謂“從宋本改”的真相,從邏輯上推斷,只有兩種可能:一是邵晉涵只是參考了如邢昺疏、孔穎達《毛詩正義》這類二手資料,然後根據自己的經驗來推斷宋本的面目,自己其實並沒有見過宋本;二是邵晉涵以後世的一種翻刻本作為參校本而謂之為“宋本”,該翻刻本很有可能是當時已經有一定流傳的明刊本。考慮到邵晉涵在《爾雅正義》中言之鑿鑿地大量引用“宋本”校勘的實際情況,第二種方式的可能性較高,但不排除間用第一種方式校勘而謂之“宋本”的情況,上述“外為隈”改“外爲鞠”,即其實例。至於邵晉涵爲什麽將明本視作宋本,這其實和當時學者對《爾雅》存世版本的態度息息相關。大藏書家李盛鐸《木犀軒藏書題記》於明刻《爾雅》題云:“《爾雅》自東洋景蜀大字本未入中國,絕少善槧,則此本不得不與宋本同珍也。”[25]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在影宋蜀大字本傳入中國之前,在學者們的認識裏,明刊本《爾雅》的珍貴程度是不亞於宋本的,可以作爲宋本的代替品。因此,邵晉涵將明本視爲宋本,應該是一種無奈之舉,有當時客觀的歷史原因。那麼,這個稱作“宋刻”,實際上很有可能為明刻的翻刻本,其真實面貌究竟如何呢?不同於《唐石經》在《爾雅正義》中的寥寥數條引文,所謂“宋本”在邵晉涵的校語中大量出現,讓我們有了通過比勘他本異文進行分類探究的資料基礎。下面將《爾雅正義》中所有有關“宋本”的校語摘出,并和傳世的宋刊十行本、影宋蜀大字本及宋監本進行比對,有異文者標出,全同者則不標:1.《釋詁第一》:“此亦相待。”《正義》云:“監本作止亦相待也,宋本無也字。”2.《釋詁第一》:“書傳不見。”《正義》云:“監本作書傳少見,今從宋本。”3.《釋詁第一》:“行而向值即見。”《正義》云:“宋本無是字,今從宋本。” 按宋刊十行本同,蜀大字本、宋監本作“行而相值即是見”。4.《釋詁第一》:“按抑暜廢皆止住也。”宋刊十行本、蜀大字本、宋監本皆作“按按也暜廢皆止住也”。下《正義》云:“監本衍按也二字,今據宋本刪。”5.《釋詁第一》:“皆稽久。”下《正義》云:“監本作'皆稽久也’,宋本無也字。”6.《釋詁第一》:“蠢動作。”下《正義》云:“監本作'蠢動作也’,宋本無也字。”7.《釋詁第一》:“音兔罝。”下《正義》云:“監本作'音兔罝之罝’,宋本無之,'之罝’二字後人所增,今從宋本。”8.《釋言第二》:“纛,翳也。”《正義》云:“宋本翿作彫。”9.《釋訓第三》:“皆寬緩也至盡重語。”下《正義》云:“監本郭注多脫誤,或所見非善本也,今據宋本補正二十三字。”10.《釋訓第三》:“謂牽挽。”下《正義》云:“宋本挽作拕。”按宋十行本作拕,同于邵氏所敘,宋監本、蜀大字本作柁。11.《釋訓第三》:“所以結好援。”下《正義》云:“好援,本或作好媛,今從宋本。”按宋刊十行本、蜀大字本、宋監本皆作援,不作媛。12.《釋宮第五》:“臺上起屋。”下《正義》云:“監本誤作'臺上起土’,今從宋本改正。”13.《釋丘第十》:“頂上汚下者。”下《正義》云:“監本作汙,今從宋本改正。”14.《釋水第十二》:“自俓涏。”下《正義》云:“宋本作'徑涏’。”15.《釋水第十二》:“水中可居者往往有狀如覆釜。”下《正義》云:“監本郭注作'水中可居而有狀如覆釜’,今從宋本。”16.《釋草第十三》:“孟,狼尾巴。”下《正義》云:“監本作盂,今從宋本。”17.《釋草第十三》:“亦呼爲莕,音杏。”下《正義》云:“監本作亦呼爲莕,無'爲’字及'音莕’二字,今從宋本增。”18.《釋草第十三》:“江東呼爲堇,音靳。”下《正義》云:“監本脫'音靳’二字,今從宋本增。”19.《釋草第十三》:“荂即其實,音俘。”下《正義》云:“監本作'即其實也’,無'音俘’二字,今從宋本。”20.《釋草第十三》:“今南方越人采以爲蓆.”下《正義》云:“監本無'方’字,今從宋本。”21.《釋草第十三》:“似藡而細。”下《正義》云:“監本無'藡’字,今從宋本。”按十行本、蜀大字本、宋監本皆作萑,不作藡。22.《釋草第十三》:“江東呼爲烏蓲,音丘。”下《正義》云:“監本無'音丘’二字,今從宋本。”23.《釋木第十四》:“言亦扶疏茂盛。”下《正義》云:“監本脫'亦’字,今從宋本。”24.《釋木第十四》:“白熟。”下《正義》云:“監本作'白乃熟’,今從宋本。”25.《釋鳥第十七》:“其高六尺許。”下《正義》云:“監本脫'其’字,今從宋本。”按宋刊十行本同,蜀大字本、宋監本無“其”字。26.《釋畜第十九》:“駵白駁黃白騜。”下《正義》云:“監本兩'百’字俱訛作曰,今據石經及宋本改正。”按哈佛燕京圖書館及日本國立公文館藏明監本《爾雅注疏》均作白,未訛作曰。27.《釋畜第十九》:“彤白雜毛騢 。”下《正義》云:“監本'彤白’訛作'形白’,今據宋本改正。”按監本作彤白,不誤。將這二十七個例子的文本特徵進行分類歸納,可以很清楚得分成三類:第一類,包括第1、2、5、6、7、8、9、11、12、13、14、15、16、17、18、19、20、22、23、24、26、27等二十一例,其特點是文本信息和宋刊十行本、影宋蜀大字本、宋監本保持一致;第二類,包括第3、10、25等三例,其特點是文本信息與宋刊十行本相同,而不同於宋監本、影宋蜀大字本。第三類,包括第4、21例,其特點是文本信息與宋刊十行本、影宋蜀大字本、宋監本皆不同。《爾雅注》的文本系統,學界一般公認有兩種,一套是以宋監本爲源頭的八行本系統,一套即是以十行本爲源頭的十行本系統。[26]我們分析以上所說的三類例子的特點可以發現,邵氏校語中所呈現出的“宋本”的文本信息,有兩個系統共有的,有兩個系統皆不具備的,也有符合十行本系統而與八行本系統相背的,卻偏偏沒有符合八行本系統而不合與十行本系統的。這就給我們提供了一條重要的信息:邵晉涵所說的“宋本”,其版本應屬於十行本系統。知道該“宋本”的版本屬於十行本系統後,就可以將後世覆刻宋本的文本特徵一一與之核對。若該覆刻本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即:②文本信息不與宋監本、蜀大字本及十行本相同之處與上文所說的第三類相符合。則該覆刻本幾乎可以確定是邵氏所用之“宋本”。筆者認爲,邵晉涵所用作參校本的“宋本”,很有可能就是明吳元恭翻刻本,因為該本是《爾雅》傳世經注本中最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版本。首先,吳元恭本款式古雅,前人皆以爲其忠實得翻錄了宋刻本的真貌,“間有一二小誤,絕無私意篡改處”,阮元著錄甚至稱其爲“仿宋刻本”。[27]郭立暄先生在《顧廣圻刻〈爾雅〉的版本問題》一文中說道:吳元恭本與宋刻十行本的文字雖略有異同,但關係極爲密切。凡宋刻十行本與宋刻八行十六字本文字違異處,吳元恭本多從宋刻十行本。宋刻十行本避諱至“慎”字,當刻在孝宗朝;吳元恭本宋諱避至“郭”字,如果吳元恭刊刻時完全忠實于原本,于避諱缺筆處沒有擅改,那麼其所據宋本也避諱至“郭”,當刻在寧宗朝,其文字與宋刻十行本接近,當與宋刻十行本屬於同一文本系統。如果郭立暄先生所述無誤,那麼吳元恭本已滿足條件①。其次,通過覈查吳元恭本中與上述第三類文本信息對應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到,《釋詁》篇“按”字下增“抑”字,與所謂“宋本”面貌相符;但是《釋草》篇仍作“似萑”,不作“似藡”,與宋監本、蜀大字本及十行本同。這是否說明吳元恭本不滿足條件②?其實不然。前揭已述,邵晉涵存在以非直接性資料斟酌改字而謂之宋本的情況。此處之“藡”,傳世諸版本皆無作此字者,其性質應該與參考《釋文》《邢疏》改“隈”作“鞠”相同,乃是邵晉涵參考注文“江東呼為蒹藡”或其他相關文本擅改的結果,並不能作為吳元恭本滿足條件②的反證。綜上所述,吳元恭本同時滿足條件①與條件②,其為邵氏所謂“宋本”的可能性,無疑是相當大的。另外,今可見傳世元、明版本中,單疏本不含經注,雪牎本獨立與兩大系統之外,巾箱本又藏於鐵琴銅劍樓,邵晉涵斷無可能一矚。除非邵晉涵另有屬於十行本系統且不為今人所知的隱秘版本可據,否則他所謂的“宋本”只能是當時相對易得的吳元恭本。此為吳元恭本即所謂“宋本”在傳世版本上的證據。 三、《爾雅正義》經注部分所用底本真實面貌的重新探索正如我們前面所論述的,邵晉涵的校勘原則具有一定的主觀傾向,他據以參校的具體文本也有真實性存疑的問題。但《爾雅正義》的校勘之所以爲人詬病,主要還是因爲他以通行俗本爲經注部分的底本,且保留了大量俗本之譌。嚴元照在他的《書〈爾雅正義〉後》中就曾痛批邵晉涵校勘之荒疏,[28]并將《爾雅正義》中沿襲俗本之處歸納爲兩點:一、俗本中脫漏的音注,在《正義》本中繼續闕如,雖然偶有補訂,但寥寥無幾。如:1.《釋言第二》:“今江東呼母爲恀。”宋刊十行本、蜀大字本、宋監本下有“音是”二字,阮本同。《校勘記》云:“雪牎本同,注疏本刪下二字。”2.《釋水第十二》:“呼水中沙堆爲渾。”閩本、監本、毛本同。宋刊十行本、蜀大字本、宋監本下有“音徂”二字。3.《釋天第八》:“使凍雨兮麗塵是也。”閩本、監本、毛本同。宋刊十行本、蜀大字本、宋監本下有“凍音東西之東”六字。二、繼承了大量俗本中的譌字。雖然用他本校改過一部分,但正如前揭所述,無論是“宋本”還是《唐石經》,或多或少都有真實性存疑的問題,其校訂範圍也不廣,漏校之處極多。如:1.《釋詁第一上》;“詩曰慎爾優游。”游,阮校同。宋刊十行本、蜀大字本、宋監本作遊。《校勘記》云:“單疏本、雪牎本同。注疏本遊改游。”2.《釋山第十一》:“豄無所通。”豄,阮校同。宋刊十行本、蜀大字本、宋監本皆作雖。《校勘記》云:“單疏本、雪牎本、元本同。注疏本雖誤豄。”3.《釋木第十四》:“檖蘿。”蘿,阮校同。宋刊十行本、蜀大字本、宋監本作羅。《校勘記》云:“單疏本、雪牎本、元本同。注疏本羅改蘿”。(按:阮元《校勘記》中所說的注疏本,可以視爲閩本、毛本、監本這三種同出一源的經書版本的合稱。)此處的俗本究竟爲何本,需要做一番探討。我們從上揭所引的邵晉涵有關“宋本”的校語可以看出,其每用“宋本”校勘處,都有“監本作某,今據宋本改”的字樣,可見邵晉涵認爲自己所用之底本應是監本;李嘉翼討論《爾雅正義》的著述體例,也認爲邵氏據宋本、《唐石經》校正的是“明監本脫誤”,對邵晉涵本人的說法深信不疑。[29]或許是因爲邵晉涵本身就是《爾雅正義》的作者,且上述一些明顯的誤字和闕漏也確實符合監本的實際情況,所謂“監本”的真實面貌並沒有引起學者普遍的關注。但這些特徵,閩本和毛本也都具備,從邏輯上來說,這些誤字和闕漏只能認爲是一個版本系統內的特徵,并不能作爲判斷該底本即爲監本的充分條件。通過對《爾雅正義》經注部分的全面校勘,我們可以發現,邵晉涵所謂之監本,其真實面貌是相當複雜的。現移錄筆者自撰《校勘記》的部分內容,作爲討論的依據:1.《釋蟲第十五》:“蟷蜋,有斧蟲。”蟷,阮校同。宋刊十行本、蜀大字本、宋監本作螗。《校勘記》云:“雪牎本、元本同,閩本、監本、毛本螗作蟷。”2.《釋蟲第十五》:“齊人呼螘爲蛘。”,阮校同。宋刊十行本、蜀大字本、宋監本皆作“齊人呼蟻蟻蛘”。《校勘記》云:“陳本同,雪牎本、元本作'齊人呼蟻爲蛘’,閩本、監本、毛本改'齊人呼螘爲蛘’。”遞相轉訛。3.《釋鳥第十七》:“別䳺鶉鶵之名。”鶵,阮校同。宋刊十行本、蜀大字本、宋監本作雛。《校勘記》云:“雪牎本、元本同,閩本、監本、毛本雛改鶵。”4.《釋丘第十》:“其邊若堂室之牆。”室,阮校同。宋刊十行本、蜀大字本、宋監本無室字。《校勘記》云:“雪牎本同,閩本堂下剜擠室字,監本、毛本排入。按:疏云:'其邊之厓如堂室之牆。’蓋因疏語誤衍矣。”5.《釋天第八》:“雷之急擊者。”擊,宋刊十行本、蜀大字本、宋監本俱作激。阮校作擊。《校勘記》云:“雪牎本同。《釋文》:'激,古厤反。’單疏本、監本、毛本'激’誤'擊’,閩本'激’字空闕。”6.《釋草第十三》:“赤莧,一名蕢莧菜之赤莖者。”阮校同。宋刊十行本、蜀大字本、宋監本皆作“今之莧赤莖者”。《校勘記》云:“雪牎本同。元本、閩本作'赤莧,一名蕢,今莧菜之赤莖者也’,監本、毛本無也字。”愚按:此係邢疏語誤入郭注也。7.《釋宮第五》:“窗東戶西也。”窗,阮校同。宋刊十行本、蜀大字本、宋監本作䆫。《校勘記》云:“雪牎本同。單疏本作䆫,閩本、監本䆫改窻,毛本改窗。”8.《釋宮第五》:“閎閧頭門。”閧,阮校同。宋刊十行本、蜀大字本、宋監本作衖。《校勘記》云:“雪牎本、元本、閩本、監本同,毛本作閧。”9.《釋地第九》:“謂多野牛筋骨。”骨,阮校同。宋刊十行本、蜀大字本、宋監本作角。校勘記云:“雪牎本、正德本、閩本、監本同,毛本'角’誤'骨’。”其中,第1、2、3例的《正義》本之誤,閩、監、毛本皆同;第4、5、6例,監本、毛本與《正義》本同誤,閩本不誤;第7、8、9例,毛本與《正義》本同誤,監本、閩本不誤。可見,若是將這三類誤字視作三個集合,那麼毛本就是這三個集合共同的交集。如果依據邵晉涵本人所言,認爲《爾雅正義》的底本是監本,我們就不能解釋第7、8、9例所呈現出來的現象;反之,將其視作毛本,就更具解釋力。經過上述分析,我們似乎已經揭露了真相:邵晉涵用作《爾雅正義》底本的俗本,其本來面貌應是毛晉汲古閣本,而不是邵氏所云的監本。但將底本視作毛本,同樣無法解釋一些饒有趣味的現象。《釋畜第十九》:“駵白駁黃白騜。”下《正義》云:“監本兩百字俱訛作曰,今據石經及宋本改正。”但哈佛燕京圖書館及日本國立公文館藏明監本《爾雅注疏》均作白,未訛作曰。又《釋畜第十九》:“彤白雜毛騢。”下《正義》云:“監本彤白訛作形白,今據宋本改正。”但今監本作彤白,并不誤。訛白作曰,訛彤作形,這兩處誤字也不見于流傳至今的毛本。而邵晉涵信誓旦旦得說“監本”作此字,讓人無法懷疑這是邵氏個人的轉寫之誤。如此看來,“底本爲毛本”這個說法,實際上是不能坐實的。由於缺乏更進一步探索的資料,我們只能做出這樣的推測:邵晉涵所說的“監本”,一定不復北監本的原貌,其很可能是一種在康雍乾三朝經過幾次修版的遞修本。在其遞修的過程中,不僅沿襲了原本承自閩本、監本的誤字,而且還增入了毛本的誤字以及新誤字。只是邵晉涵作爲四庫館編修,應當有能力親見殿本《爾雅注疏》,不知爲何轉從如此俗本,令人費解。這個推測或許可以得到一些間接證據的支持。《爾雅正義》中有一些不見于閩、監、毛三本的誤字,如:1.《釋魚第十六》:“今江東呼水中輊蟲入肉者爲蟣。”輊,阮本、閩本、毛本、監本同。宋刊十行本、蜀大字本、宋監本作蛭。按:《太平御覽》卷第九百五十、《一切經音義》卷第十四引郭注并作蛭。又《說文》無輊字。《毛詩·六月》:“戎車即輊。”孔穎達《正義》云:“輊,摯佶正也。”《文選注》引《毛詩》云:“輊與䡹同。”於義皆不倫。是知作輊者誤矣。又按:皇清經解本《爾雅正義》作蛭,不誤。2.《釋魚第十六》:“名爲蛇虺。”蛇,阮本同。宋刊十行本、蜀大字本、宋監本作蝮。按:唐石經、單疏本、雪牎本、閩本、毛本、監本皆作“蝮”,《毛詩·斯干》孔疏引郭注亦作“蝮”。作蛇者誤。3.《釋畜第十八》:“尾麆淺赤黃色。”尾,宋刊十行本、蜀大字本、宋監本、單疏本、閩本、監本、毛本、阮本俱作毛,陸璣《毛詩草木鳥獸蟲魚疏》引郭注亦作毛。作尾者誤。其中,第1例應該是邵晉涵轉寫之誤,已在後印的重校字本中改正。第2、3例的誤字,可以有兩種解釋,一種即認爲二者和第1例一樣,是邵晉涵轉寫之誤。但重校字本並未對它們做出改正,因此這種可能性并不大;另一種相對合理的解釋就是認爲二者沿襲了上文所述的遞修本裡的新誤字,故其不存于閩、監、毛三本中。有趣的是,關於第二例訛蝮作蛇的誤字,在董增齡的《國語正義》中同樣有所體現:《國語正義》卷十九引《爾雅》郭注云:“身廣三寸,頭大如人擘,指此自一種蛇,名爲蛇虺。”[30]和《爾雅正義》同誤。當然,董增齡在書中稱引邵氏《爾雅正義》者凡二十一條,可見董氏也曾親見《爾雅正義》,我們似乎不能排除董氏所引《爾雅》的內容是直接轉引《爾雅正義》的可能。但也應該看到,《國語正義》中尚有不少不見於《爾雅正義》的誤字:如《國語正義》引《釋水》云:“小運曰渚”,[31]《爾雅正義》作“小洲曰渚”;[32]《國語正義》引《釋鳥》云:“䲩鴳”,[33]《爾雅正義》作“鳸鴳”,[34]從戶,不從尸。可見董氏應該別有所據,很可能也是一種遞相修補的俗本,他引用的《爾雅》內容未必就出於《爾雅正義》。董氏所據本和邵氏所據本差異明顯,我們不能說董氏所據本就是邵氏用作底本的“監本”,但據此我們可以據此推出這樣一種可能:這種在閩本、監本、毛本基礎上增加了新誤字的注疏本類型,曾在相當一段長時間裡,在當時某些學者之間流通并使用。以上是我們通過對《爾雅正義》經注部分的全面校勘,比對邵晉涵散佈于《爾雅正義》中的校語,所得到的一些粗淺的認識。從前文的討論可知,邵晉遵循着一套頗具主觀傾向性的校勘原則,將《經典釋文》作爲他心目中理想文本的歷史依歸,故《爾雅正義》的經注文本中存在着大量直接因襲《經典釋文》的情況,將形聲字改爲相應的本字是其典型表現;在選擇的參校本方面,邵晉涵說自己參考過所謂的“宋本”,實際上宋本《爾雅》的經注本直到晚清方廣爲人知,邵晉涵彼時根本不可能目驗宋本,其性質應該是明代的翻刻宋本。通過對《爾雅正義》相關校語的排比歸類,可知其文本特徵屬於十行本系統。而明吳元恭翻刻宋本于當時素負盛名,被阮元稱作“仿宋本”,其文本信息又與“宋本”相符合,很可能即邵晉涵所云之“宋本”;邵晉涵選擇的底本同樣疑點重重,真實面貌非常複雜。該底本即保留了閩、監、毛三本的誤字,同時也增加了新的誤字,很可能是一種在康雍乾三朝經過幾次修版的遞修本。幾乎同時代的董增齡《國語正義》引《爾雅》的文本也有類似的情況,雖然和邵氏所據本並非同一文本,但間接證明了此類俗本注疏的存在。由此可見,《爾雅正義》的研究,關注點不應局限于條例的歸納和邵氏學術方法的探索,邵晉涵在撰作著作時的的校勘原則,以及邵氏個人觀念中的版本和實際版本面貌的差異,都有深入挖掘的價值。 [1]邵晉涵:《爾雅正義》序,清乾隆初印本,第3頁。[2]邵晉涵:《爾雅正義》序,清乾隆初印本,第4頁。[3]邵晉涵:《爾雅正義》序,清乾隆初印本,第7頁。[4]李元度:《國朝先正事略》卷三五,清同治刻本,第738頁。[5]錢大昕:《潛研堂文集》卷四三,清嘉慶十一年刻本,第430頁。[6]黃侃:《黃侃論學雜著》,中華書局,1964年,第392-393頁。[7]黃侃:《黃侃論學雜著》,中華書局,1964年,第392-393頁。[8]李嘉翼:《邵晉涵〈爾雅正義〉補郭謭論》,《杭州師範大學學報》2009年第6期,第64-68頁。[9]李嘉翼:《論邵晉涵因聲求義的訓詁成就》,《江西社會科學》2008年第4期,第214-217頁。[10]李嘉翼:《論邵晉涵〈爾雅正義〉中的金石證》,《江西社會科學》2010年第11期,第199-202頁。[11]龍鐘飛:《〈爾雅正義〉音訓材料的整理與研究》,浙江師範大學,2012年。[12]張西焱:《邵晉涵〈爾雅正義〉研究》,南昌大學,2013年。[13]邵晉涵:《爾雅正義》卷一三,清乾隆初刻本,第823頁。[14]邵晉涵:《爾雅正義》卷一〇,清乾隆初刻本,第635頁。[15]邵晉涵:《爾雅正義》卷一一,清乾隆初刻本,第655-656頁。[16]邵晉涵:《爾雅正義》卷一四,清乾隆初刻本,第753頁。[17]邵晉涵:《南江詩文鈔》卷八,清道光七年胡敬刻本,第106頁。[18]陸德明:《經典釋文》卷二九,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623頁。[19]陸德明:《經典釋文》卷二九,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628頁。[20]陸德明:《經典釋文》卷三〇,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652頁。[21]段玉裁:《經韻樓集》卷一一《二名不徧諱說》,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273頁。[22]陸德明:《經典釋文》卷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第3頁。[23]邵晉涵:《爾雅正義》序,清乾隆初印本,第4頁。[24]嚴元照:《悔蓭學文》卷六,《湖州叢書》本,第327-328頁。按:此處“釋水”當作“釋丘”,大概是嚴氏誤記。[25]李盛鐸:《木犀軒藏書題記及書錄》,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5年,第4頁。[26]郭立暄:《顧廣圻刻〈爾雅〉的版本問題》,《圖書館雜志》2008年第9期,第75頁。[27]阮元:《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2565頁。[28]嚴元照:《悔蓭學文》卷六,《湖州叢書》本,第324-329頁。[29]李嘉翼:《邵晉涵〈爾雅正義〉評介》,《杭州師範大學學報》2014年第3期,第97頁。[30]董增齡:《國語正義》卷一九,清光緒章氏訓堂刻本,第455頁。[31]董增齡:《國語正義》卷二一,清光緒章氏訓堂刻本,第489頁。[32]邵晉涵《爾雅正義》卷一三,清乾隆初印本,第727頁。[33]董增齡《國語正義》卷一四,清光緒章氏訓堂刻本,第358頁。[34]邵晉涵:《爾雅正義》卷一八,清乾隆初印本,第1020頁。章昱帆,1997年生,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汉语言文字学专业硕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文献语言学、方言学、句法学。 “书目文献”约稿:凡已经公开发表有关文献学、古代文史相关文章,古籍新书介绍、文史期刊目录摘要等均可。来稿敬请编辑为word格式,可以以文件夹压缩方式配图(含个人介绍),发到邮箱njt724@163.com。感谢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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