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格纳认为,税收的主要目的是为国家及其他公共团体筹集所需要的经费。 四端九项原则: 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平原则、税务行政原则。 阿道夫·瓦格纳(1835~1917)。他的代表作为《政治经济学原理》和《财政学》。 其所著《财政学》的最大特色,就是以社会政策思想为立论,而主张确立社会政策的财政制度。 19世纪下半叶,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产阶级为了缓和因私有制和财富分配不公导致的阶级矛盾,在强调税收财政作用的同时,开始注重税收的社会政策意义。 以A.H.G.瓦格纳为代表的德国社会政策学派提出了"财政收入、国民经济、社会正义和税务行政"四个方面九项税收原则。 斯密和瓦格纳的税收原则不仅对当时,而且对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税制和税收政策都曾经并继续产生重大影响。20世纪70年代后,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及其财政学者适应本国政治、经济及税收职能变化的要求提出的税收原则,主要有公平、效率、简明和有利于经济增长等方面的内容。 财政政策原则 也称财政收入原则。因此,必须有充分的收入来源作为保证。同时,如果政府的需要增加或政府除税收以外的收入减少时,税收能够依据法律增加或自然增加,以适应这种收支的变化,因此,他又具体提出了充分和弹性两条具体原则。 (1)充分原则,即税收收入必须能充分满足财政的需要。 (2)弹性原则,即税收收入必须能充分适应财政收支的变化。 国民经济原则 国民经济原则就是税收如何保证国民经济正常发展的原则,他认为税收不可危及税源,在可能的范围内,应尽量促进资本的形成,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他又具体提出了税源选择原则和税种选择原则。 (1)税源选择原则,即税源选择必须适当,一般而言,可以作为税源的有所得、资本和财产三项,但以所得作为税源最为适当,如以资本或财产作为税源,则不免损及税本,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 (2)税种选择原则,即税种的选择必须考虑税负转嫁问题,应将税负的归宿点落在应该承担税负的人身上,因为谁负担税收,要比谁缴纳税收更为重要,所以,税种最好选择不易转嫁的所得税。 社会公平原则 社会公平原则或称社会正义原则,它具体分为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 (1)普遍原则,即对一切有收入的国民,都要普遍征税,不能因身份或社会地位特殊而例外,要做到不偏不倚,根据瓦格纳的社会政策观点,税收的普遍性并不等于说每人都应交纳相同的税,征税应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对劳动所得或收入较少可减免税收,但这并不违背那会岁的原则。 (2)平等原则,即不承认收入和财富的自然分配状态是合理的,应根据纳税能力的大小课税。为了适应各种不同的负担能力而平等课税,应采取累进税率,收入多的多纳税,收入少得少纳税,没有收入的免税,对财产所得和不劳所得加以重课,此谓平等,以符合社会政策的目的。 税务行政原则 税务行政原则又称课征技术原则,此原则又具体分为确实原则、便利原则、征税费用节约原则。 (1)确实原则,即税收法令必须简明确实,在解释上不容有置疑的余地;税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当的技术知识,以免征税时查定不实;纳税时间、地点及方式都应明确告知纳税人,使纳税人有所遵循。 (2)便利原则,即政府征税应为纳税人的方便考虑,纳税的时间、地点和缴纳方式等都应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出发。 (3)征税费用节约原则,即征收管理所开支的费用,应力求节省,以增加国库的实际收入;同时,征管费用不单纯指征税的费用,纳税人因交税而直接或间接负担的费用也包括在内,所以,如果纳税人直接或间接的负担或损失过重,也是不符合这一原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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