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的圈子特别小,很快就有当事人的同学、朋友、邻居纷纷出来分享、评论他们所了解的情况。然后女婿也发贴提供了更多信息。具体细节比如女儿为何没有留钱给父母?女婿是否口头承诺过照顾好老人?女婿是否很快闪婚?现任太太何时怀孕?老人为何愤怒到要用豆浆机砸人?女婿为何报警驱赶老人?这些细节以及网络众说纷纭的真伪,我无从考证、更无权评判。只能说,人在做、天在看,各个当事人的良心问题就交由因果定律了,暂且不表。 我们就来谈谈这则热议引发的法律问题。不少人提出老人的女儿、女婿都在加州科技大公司工作,都有很不错的资产和收入,为何两位老人还会陷入今天的窘迫?这引发了大家的热议。话题自然也围绕着遗嘱、遗产、配偶再婚、未成年人监护权等牵动着每个家庭,特别是女性的焦点展开。 作为华人律师,我发现由于两国文化和法律的差异,很多人对美国的遗产继承,规划都没有完整和正确的认识。也难怪,现代社会高度社会分工,美国法律和税务的复杂性和精准性,让非专业人士往往云里雾里,茫然不知所措。今天我就来大概澄清几个基本误解。 当然可以。你的财产你做主!只是首先我们要确定哪些是你可以自由支配、安排的身后财产。 这一块稍微有点烧脑,因为要适用州法,而不是统一的联邦法,所以请紧跟我的思路不要掉队。 首先,如果你有个人财产,比如婚前财产、父母的赠与等等,从来没有和婚内财产混在一起,那么这并不属于婚内财产,而是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你有完全的支配和处置权。即便结婚了,如果你有婚前财产协议或者婚后财产协议的,那么也可以改变法律的适用,可以自由界定财产的属性和范围,所以自由支配的财产范围就以双方当时的约定为主。 其次,再来谈谈在没有婚前、婚中财产协议的情况下,婚内财产是怎么个分法。美国50个州各有自己适用的婚姻、财产和继承法。但是大体上有两种财产制度。50个州中有9个州 (加利福尼亚州、德克萨斯州、华盛顿州、威斯康星州、亚利桑那州、爱达荷州、路易斯安那州、内华达州、新墨西哥州)已婚人士的婚内财产,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所有财产,都被归类为共同财产(由配偶共同拥有),夫妻各占50%。 举例:比如马功(化名)结婚后在谷歌工作,第一年挣50万,那么哪怕50万全部放在他个人的银行账号里,他老婆也可以主张25万。所以马功如果想做遗产规划,对于婚内财产,他有25万的自由处置权。 除了9个州以外的州,比如纽约州、新泽西州,这些州对于婚内财产的认定和划分,即便离婚也是遵循衡平原则(equitable distribution)。在立遗嘱的时候,能个人自由支配和处理的财产就更广泛了,甚至不必遵循婚内财产就必须要给配偶一半的原则,而是另受一条法律原则“不能一分不留配偶”的约束。什么意识呢?就是法律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不希望你把遗产都给了配偶以外的其他人而导致配偶要吃救济金,成功公共负担,所以有一个配偶的最低保障权 (spousal elective share),也就是说在配偶没有抗议的情况下,你名下所有遗产的至少三分之一得给配偶,作为最低保障。如果你在遗嘱或者信托里没有这么做,配偶可以去法院抗议,要行使他(她)1/3的权利。如果不抗议,法院也不会管。但是余下的钱,除了法定要给配偶的份额,亲们,那都是可以自由支配、想留给谁就留给谁的呀! 另外,一般签署婚前或者婚中财产协议的时候都会顺带加入要求双方放弃法定继承权这块。你对我好了,我想留多少给你都是我的自由,不用适用法律设计的统一兜底保障条款,这不更香吗? 当然不是!有很多种方法可以将财产留给想给的人而无需通过遗嘱信托,比如将父母列为保险的受益人。和父母联合银行账户或者列为POD/TOD受益人等,这些资产都无需经过遗嘱、信托的安排,可以在去世后,第一时间就能提取,无需经过法院程序的等待。当然联名也有联名的其他弊端,但总的来说,留点钱给父母救急的话,还是不错的选择。 当然不是!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新闻中的女婿自己爆料说家里是有“family trust”的,只是老人不是受益人而已。每一种规划设计都有其达到的目标和效果,每一种设计也都有利有弊。必须在专业人士的具体分析下才能决定哪一种规划是最符合您和您家庭的具体情况的。并不是越贵越好,信托也不是包治百病的,信托文件里也不能决定小孩的人身监护权给谁。信托还有税务上的问题要予以考虑。 如果当事人不能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真正弄明白,自己有哪些权利义务,有哪些选择,各种选择各有什么利弊,可以达到什么效果,那么即使用上最贵的信托,最复杂的设计也无济于事。 所以想要通过遗产规划来保护自己最亲爱的家人的正确打开方式,不是跑去一个律师那里,张口就说,我要做信托。而是应该告诉律师你想达到什么目标,目前家里是什么情况,你有什么顾虑等等,然后在律师提供相关的法律和税务规划的情况下,再做出一个最适合自己的决定(informed and educated decision)。 美国纽约熙承律师事务所提供如下法律业务: 遗产信托规划 · 遗嘱 · 指定未成年人监护权 · 授权委托书,医疗决定授权书,和生命意愿书 · 生前信托 · 家族信托(dynasty trust) · 保单信托 (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 · 特殊需求信托(special needs trust) · 白卡信托 (Medicaid Trust) · 资产保护信托 (asset protection trust) · 税务优化相关信托 · 婚前、婚中财产协议 中小企业法务 · 公司设立 · 资本融资 · 日常法务 · 员工合同 美国纽约熙承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史敏律师,南京大学法学本硕,弗吉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Virginia) 法学博士(JD),纽约州和新泽西州的执业律师,并通过中国的司法考试,熟悉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 曾供职于美国著名大型律所Latham & Watkins(瑞生)和Bloomberg(彭博)纽约总部法务部。 主要执业领域:中小企业法务、公司法、商法、家族财富传承。 本文仅为普法随笔,公益性质的信息分享,不构成具体的法律建议。每个企业和个人的情况都千差万别,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需要精准的法律服务,欢迎给后台发消息。根据纽约州律师职业道德准则,本文可能被视为包含法律服务广告。本文图片来源网络. 本文版权属于史敏律师事务所,转发请注明出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