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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家庭信托

 昵称37789027 201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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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一对典型的中产阶级的家庭,希望子女继承自己的遗产而不至于顷刻挥霍一空,而最有效的方法是利用信托机制。尽管设立该项信托即复杂又有风险,可大笔的钱让子女常常不到三五年就花的所剩无几,再刨去定额的遗产税及所得税,如果父母不好好策划,岂不是把花了一辈子的时间积攒下来的血汗钱付水东流?父母对遗产最大的担心还在于成年子女婚姻就业频频变化,如果作风挥金如土,难保子女不受破产、官司的连累。而一旦受到债权人逼债,父母的遗产也将在劫难逃。难怪美国家庭父母处心积虑,再麻烦也要建立一个信托来保护个人遗产不受子女的负债影响。

设立信托来保护留给继承人的遗产不受外界负债、官司甚至遗产税的困扰是美国家庭最常见的做法。这类信托可以拟定不可撤销信托作为遗产的收益人,然后再拟定子女作为信托的受益人。然而这种信托的缺点在于一旦设立,不能再更改。

由此可见,无所不能、无处不在的信托在美国难免有其局限性。

中国历来就是一个具有深入的家庭观念、子承父业、传承子孙的传统文化国度。

然而由于历史及经济发展等多种因素,利用信托来安排老一辈遗产的观念及做法却往往得不到广泛应用。然而,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国际化接轨,随着个人财富的急剧膨胀,以私人信托来制定财产的分配也越来越呈现出其不可取代的地位。

研究美国信托制度的优缺点对中国的信托业发展尤其具有拿来主义的重要意义。

一、美国家庭信托的现状

美国的家庭信托是由委托人,在美国被称为信托赠与者(Grantor)、创建者

Creator)或设立者(Settlor),所建立的一种信任委托安排;在信托中,委托人可以是个人、公司或组织,对所委托的财产拥有法定的所有权。受托人持有并管信托业务与市场理着在技术上称为信托本金的财产,而信托受益人通常是在委托人过世后获得信托利益的亲属、后代或委托人指定的一方。

美国信托业源于英国,开始主要由个人承办执行遗嘱及管理财产等事务。美国原来并没有信托法,而是由各州独立立法监管信托业务。正是由于各州信托法律四分五异,而且内容极为单薄国家统一州法委员会(NCCUSL)决定研制一部统一的信托法。直到 2000 年,研制了 6 年才出台了第一部全面、详细、容易理解的信托纲要,称为《统一信托条例》(Uniform Trust Code)。在接下来的几年中,陆续被许多州接受运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承办的民事信托己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

要求,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大量出现为现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目前,美国家庭及个人财产委托信托业务的比例近 80%,美国知名家族,如洛克斐勒家族的资产便是运用信托方式,使得家族资产得以延续和传承。

据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2005 年信托报告 ,截至 2005 年底,信托机构持有个人及机构客户的信托资产超过 20 兆美元 . 而商业银行和存款机构持有托管和代管资产 37 兆美元,非存款公司持有托管和代管资产31 兆美元 .  2005  , 银行、存款机构和信托公司受托账户 1500 万元,低于 2004 年的 2000 万元。2005  , 信托机构履行受托资产投资分配 4.9 兆美元,约 27%。其中 , 约一半为退休账户资产其次为公司信托和抵押共同基金信托 , 各占 14%  11%

家庭及个人财产规划,从理财、节税到整体财产分配及继承,多由专业财税顾问结合会计师及律师共同规划,并将保险放入规划的一环。富有的家庭常常在生前就为子女或孙子女设立不可撤销信托,用来将所有财产通过信托传承子女,以降低联邦赠予税和遗产税。美国的遗产税可高达 55%(即 2001 年税率),税法规定每人一生的赠与或继承免税额总计为 67.5 万美元,2009 年提升至 350 万美元。由于国会立法未定性,2010 年遗产税为零,而 2011 年又重新回到 100 万美元。

个人信托的设立,就成为美国人的遗产规划中不可欠缺的重要一环,其中又以生前信托为主。

二、美国家庭信托的种类与作用

美国是个人信托业务最发达的国家。最常见的家庭信托包括一份遗嘱,即在委托人死后生效。全面的个人信托规划包括投资、保险、税务、退休和遗产规划等几大方面,涵盖一个人的生、老、病、死。一般来讲,设立个人信托的多是经济上较富裕的人.他们对理财传承也看得更重。

(一)美国家庭信托的种类美国信托可说是种类繁多,品种齐全。大致来说可以分为两种: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通常所说的家庭信托及个人信托均指生前信托。生前信托又分为可撤销信托 (Revocable) 和不可撤销信托 (Irrevocable)

可撤销信托可以随时更改、撤销、自由变动,但并不避免遗产税;而不可撤销信托直接将资产转让给受益人,没有受益人的同意,设立人没有权利再做更改,同时,信托资产无须缴纳遗产税。

其他较复杂的信托还有许多种,视情况有不同的需要。

信用保护信托,又叫迂回信托或家庭信托,因为遗产税是定在一定金额之上才能征收,设立人可将超额部分转入信托,从此信托资产再也无须受税收影响。这是传承家属或子女常用的遗嘱规划。

子女赠予信托,专门为子女设立的财产信托,由指定的受托人持有并管理信托财产,满足孩子的教育和其他重要费用支出。美国税务局为鼓励父母设立子女信托,还给予信托赠与行为每年 1.1 万美元的特定免税额。子女信托的好处在于受益人子女虽然可以享受财产但不能对财产进行自由支配,因此有助于防止子女在自理能力不足时浪费财产。

离婚赡养信托,专门以离异配偶为受益人的信托,目的在于为弱势离异配偶支付赡养费。离异配偶按信托规定定期收到赡养费却不能动用全部财产。另一个目的是可以防止居心不良的人利用婚姻骗取巨额财产。

人寿保险信托,人寿本身就是一种对后代的保障,被保人可以将人寿保险的受益权直接作为信托的受益人,从而避过遗产税的范围。但为规避美国税法中的三年规定(Three-year Rule),移转既存之保险单倘若被保险人三年内死亡仍必须课征遗产税,因其涉嫌故意避税。由于美国保险业的发达,人寿保险信托也非常流行,据学者统计,美国的人寿保险约有 3%  4% 交付信托管理。

(二)美国家庭信托的作用

信托在美国的普遍运用具有对子女、家族财产重要的保护作用。如果没有信托的保护,父母留下的财产、房产将无法顺利传承给子孙后代或其所意愿望的继承人,而是由法庭通过遗嘱认证Probate)予以分配其遗产,而当中的法庭费用耗资、时间拖延将使得遗产数量大打折扣。如果遇到富有的家族遗产,则可能上缴高达 40% 50% 的遗产税。其结果将使子孙不但不能收益,反而可能负债累累。因而,家庭信托对于资产的传承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1.对子女的经济保护

对于未成年子女,即未满 18 周岁,法律规定不能参与独立经济决定。除非设有信托能够指定监护人代为管理资产,法庭有权代为行使。因此,不仅是富裕家庭,普通家庭年轻父母也常常设立信托确保年幼子女能够得到合适的资产分配。最常用的信托是将家庭资产放入一项专门管理的信托账户里,由受托人向受益子女按需要拨款,如教育学费等,直到所有的孩子全部完成学业,再平均分配给每一个子女,设立分户。

一些信托常常将子女受益的年龄拖长至成年后,例如委托受托人将信托

资产的三分之一在子女 25 岁时分配一次,30 岁时分配另外三分之一,35 岁时分配最后的资产。

2.对配偶的经济保护

信托也是对遗孀经济的一种保护,利用专业信托管理的优势,防止遗孀的理财不善,或对未来婚嫁的不确定性予以防患。由于非常高的离婚率,美国家庭常常由多次婚姻、多个继子女混合的家庭组成。委托人更关心自己的子女的继承权问题。信托则可保证遗产留给委托人的亲生子女,而不是继子女。

3.家族传承信托

包括像洛克菲勒及比特科恩等大财阀常常运用信托将家族的财富代代相传,不至于由于二代、三代的经营不善而导致断了香火。这类信托将家族的企业委托给信托,家族成员拥有股份,目的即为了家族控制权的代代延续。财富 500 强公司里不少是由家族股份为大股东。

1)沃尔玛连锁超市,沃尔玛家族持股 38%

2)福特汽车,福特家族持股 40%

3Samsung,李家族持股 22%

4LG 集团,库和胡家族持股 59%

5)家乐福集团,家族持股 29%

6)菲亚特集团,艾乃力持股 30%

7)宝马汽车,匡特家族持股 47%

像沃尔玛和福特这样的大企业也是由家庭信托来拥有股份的,目的就是为了更顺利地在困难时期将家族利益从上一代向下一代传承。

4.信托的避税作用

信托最广泛的运用便是充分利用联邦税法的避税条例规避高昂的遗产税。这些信托包括普通的婚姻信托,免税房地产信托,免税自住房产信托 ( 即自住房屋可在委托人生前转让无须缴纳房产增值税 ),委托人年金信托(即将投资资产转让到信托中无须缴纳遗产税,所产生的利息作为收入所得税上缴),免税的隔代信托,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即人寿保险的受益转入信托可免除遗产税),未成年子女信托(可免除赠予税)等。

总之,在美国,信托对于财产的管理、继承和保护,包括家族企业的代代相传具有相当的意义。而各州信托法对于信托的成立和财产管理具有鼓励的作用,而不限制信托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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