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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案件如何处罚?

 见喜图书馆 2022-03-16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打击失火违法犯罪活动,提升全民森林防火意识,编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执法办案实践,撰写《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案件如何处罚》一文,供各位网友工作学习参考。

对于森林失火行为,根据过火面积和损失大小,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处罚方式:以失火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消防法》行政拘留处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以擅自野外用火予以行政处罚。分述如下:

一、以失火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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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过火有林地面不足二公顷,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不足四公顷的,不构成刑事案件。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将上述面积不足的两者相加合并在一起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照《消防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处罚
(一)依照消防法行政拘留问题
实践中,有的地方对失火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依照消防法第64条对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笔者认为此举不妥。因为《消防法》第四条明确:“行政法规对森林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就是关于森林消防工作的行政法规,其对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有明确规定,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处理野外用火违法行为。如果对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都依照《消防法》去给予更重的治安拘留,那么还要森林防火条例何用?
(二)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问题
实践中,还有很多地方对于失火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行为人予以治安拘留。一直以来,这种做法的是与非和对与错,网络议论也是此起彼伏。在裁判文书网上也可以找到由此引起的行政诉讼,尽管人民法院维持了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笔者还是认为这样的做法不妥,也并不是法院判决的案子都是对的,理由:一是森林防火条例对此类行为处罚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并未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戒严命令的,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二是“紧急状态”是法律专用术语,宪法规定“紧急状态”的决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均无权发布“紧急状态”。三是每年进入森林防火期之后,很多地方政府都会按照惯例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并且规定的时间跨度至少3个月,甚至更长时间,试想每年有三、五个月,全国有林区的多地都进入紧急状态了,都被戒严了,那我们的生活应该是什么样的一种情形。因此,笔者认为,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这是一种惯例,也是体现一种态度,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对某个行政区域戒严或者紧急状态。
笔者认为,目前对此行为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拘留:一是省区市发布的森林防火地方性法规,明确了这种行为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二是尽快修订森林防火条例,对此问题予以明确。
三、依照《森林防火条例》以擅自野外用火予以行政处罚
(一)《森林防火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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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对野外用火过失烧毁森林,不构成犯罪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的规定,对行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查处擅自野外用火行为行政案件,是森林防火条例赋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能,不是公安机关尤其是森林公安机构的法定职责,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不能推诿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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