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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营方式有利于调动农民积极性,从而稳定农业生产

 炫叶楓雪 2022-03-16

春秋战国时期,土地所有制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土地制度的变化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井田制遭到破坏,出现了公田不治的现象。一部分农民为了生存私自垦荒而获得小片土地。如齐桓公主张根据土地的收成来定夺赋税轻重,淡化公田、私田的界限,用实物地租代替以前的力役地租。

第二个阶段是战国时期,农民在授田制下成为土地私有者。一户五口人耕作百亩之田的现象很普遍。孟子每次论述到战国时期的农民时候,总是以百亩之田与八口之家相联系,自然也反映了授田制下的社会情况。

战国时期各国对新占领的土地,基本上不再采取授民授疆土的分封方式进行统治,而是通过设立郡县的方法,由国家直接控制,将土地分授给当地百姓,由一家一户的农民耕种经营,土地、人口和赋役则纳入国家官吏的直接掌管之下。

授田制下的农民采取小农经营方式,不仅可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还能使广大农民处于分散、孤立与极端弱势的地位,便于国家从经济上奴役、剥削,在政治上进行控制、统治。

各国也会推行一定的政策来稳定农业生产。商鞅推行为田开阡陌封疆,允许开垦荒地,允许土地自由买卖,重农抑商。商鞅还急耕战之赏,建立二十等爵制度以保护耕战制度,目的是实现兵农合一,奖励帮助个体小农,打击世袭贵族特权,实现富国强兵。

毫无疑问,这一系列土地改革削弱了宗法关系,国家掌握更多的土地和人民,凸显了集权国家的力量和个体家庭的地位。各种新兴优厚的政策加上生产力的发展,驱使着民众极力挣脱宗族、共同体的束缚,为了生存或功禄,逐渐成为一批新兴的地主和自耕农阶层。

这种自耕小农是国家控制之下,编入户籍的良民,可以享有国家授予耕田的权利,生产、生活自主权增大,除去必要的赋税徭役以外,生活都是自主的。

邻里之间只存在地域上联系,家族血缘关系逐渐疏远。一方面,这种独立满足了政权的需要,使得百姓无法形成全国性的政治组织,但另一方面,又给百姓自身带来了生产、生活的不稳定。

独立出来的个体小农家庭,以百亩之田为基本生产单位,精耕细作,在没有厚敛的外力条件下,勉强能维持家庭基本开销。但是小农经济,却有着与生俱来的脆弱性与不稳定性。农业经营规模狭小,不利于扩大再生产,抗风险能力弱,很容易遭到外界的影响。

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由于阶级属性的根本差异,所以两者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原本已经处于优势的统治阶层,为了自身私欲,变本加厉地搜刮民脂民膏,来保障其尊贵的处境,或者来保全其纸醉金迷的生活环境。

这种大肆横征暴敛,使得百姓生存步履维艰,沦为亟待拯救的群体。面对沉重赋税徭役的小农束手无策,很可能因谋生而出卖土地,成为“无置锥之地”的贫弱百姓。刚刚独立的个体小农家庭,虽然摆脱了宗法关系的束缚、家族的控制,获得了较大的人身自由和生产、生活自主权,但又陷入了国家苛捐杂税的盘剥。

此外,失去家族、村社这些风险屏障或集体力量,扶持的个体小农家庭,因不再有共同利益而变得感情日渐淡薄。原本成员之间的死徒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互助互爱的关系,也变得寡淡无味,个体小农的生产、生活的不稳定性大大提高。

春秋战国时期,基层家庭形态发生了全面变革,社会生活秩序已经处于全面崩溃之中。此时期的社会结构,已经不是宗族大家庭或者村社共同体。

人们为了躲避战乱、灾荒、虐政或因招贤政策的吸引,已经脱离原有组织,流离转徙,一部分成为了既无血缘枷锁又无地缘羁绊的自由人,一部分接受国家的授田,成为依附于土地之上的个体小农家庭。

总之,个体小家庭对宗族共同体、村社共同体的依附减弱,自主独立性增强,逐渐成为一个生产生活单位。但社会负担也全由战乱时期的个体小农家庭独立承担。

面对个体小农不幸的生存状态,一些有良知的政治家、思想家们深为忧虑。各派思想家也不同程度地提出了养民思想。如管子在齐国执政时,曾提出九惠之教,对于社会上弱势群体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救助,但管子提出的主要目的是缓解现世政治矛盾。

墨子提出的兼爱、非攻、节用等也是为了解决小农阶层的贫寒困苦,但却有着极强的理想性。孟子主张的王道、仁政,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也是为了解决农民的饥寒问题,其中儒家学派,基于仁爱恻隐之心提出的重视农业生产、轻徭薄赋的思想,最为珍贵深远。

儒家贵民,强烈的忧患意识,促使他们更愿意去保护弱者的利益,在对社会养民实践进行了系统整理与发挥的基础上,形成了独特的养民思想,并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春秋战国时期政治实践。儒家的养民思想,是对现世社会提出的解决措施,对利民性治理模式的一种美好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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