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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最有味道的曝光!老坛酸菜竟是土坑腌制,相关企业被查处

 得一策APP 2022-03-16
每年315大家都会期待着有何企业、品牌、事件“榜上提名”,晚会浩浩荡荡的大名单就像年初学年联考一样考验着企业和当事人的责任和良知,曝光的诸多问题,几乎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碰雷踩坑,而一则带有溢出屏幕味道的曝光真的让我们踩坑,并且真可谓老坛工艺,“时发酵,酸爽过瘾,踩进土坑。


鱼香肉丝没有鱼,老坛酸菜竟真没有坛

315晚会曝光的“土坑酸菜”,标题用了四个大字触目惊心,部分老坛酸菜包竟是在土坑腌制而来,制作过程也真的是酸爽到底,现场工人有的穿着拖鞋,有的光着脚,原材料不清洗,枯萎发黄不做处理,边抽烟边干活,抽完的烟头直接扔酸菜里,2-10倍的超量添加防腐剂等。收购后并没有对其生产卫生指标进行检测,而是直接拿来切碎使用。老坛酸菜的口号:“老坛工艺,足时发酵”,在真实的新闻曝光下,尤其的讽刺。
曝光了三家涉事生产企业,分别为:插旗菜业、雅园酱菜食品厂、坛坛俏食品公司。统一、康师傅、肯德基等多家企业品牌就“土坑酸菜”发布声明抛开关系或致歉或取消与涉事企业合作。

根据得一策app涉诉调查报告可知,插旗菜业目前涉诉情况如下: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暗访中发现生产企业存在“双标”行为,为了能够应对国内外的标准,于是出口到国外的产品就采取了精细加工、高标准生产,而供给国内的就简单粗暴的“土坑酸菜”。


何为“土坑酸菜”?

“土坑酸菜”顾名思义,生产场地为土坑,没有厂房,生产方式为在路边挖坑,上面铺塑料布腌的酸菜,露天腌制,这种方法腌出的酸菜,没有标准,卫生堪忧,污染环境严重,添加剂超标,无安全保障,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绝命毒师的“土坑酸菜”

酸菜,是一种高盐发酵食品,里面含有不少亚硝酸盐等致癌物质,本来就含有一定的健康风险。不正规、不合格的土坑酸菜,防腐剂超2-10倍,简直是毒上加毒,长期食用,高血压、钙流失、心血管疾病、骨质疏松等疾病风险攀升,轻则中毒,重则死亡,可以说这个东西害人匪浅,害你没商量。


大家吃不好,小心自己吃不了兜着走

“大坑腌菜”不仅仅是因为今年315曝光才得到照顾,其实各地都有条文明令禁止,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曾连续下发了《关于秋菜上市期间加强宣传监管坚决防止大坑腌菜问题反弹的通知》、《关于坚决防止大坑腌菜问题反弹的紧急通知》,明令禁止用大坑腌菜,对大坑腌菜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大坑腌菜过程中,会大面积破坏耕地,大量腐败的盐水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及周围环境,违反《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企业收购酸菜时,并不对卫生指标进行检测,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中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最为重要的是,挖坑腌渍的“大坑酸菜”,存在亚硝酸盐、防腐剂超标等情况,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涉事企业和责任人要承担相应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首先,民事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作为直接受害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商家给予十倍商品价格的惩罚性赔偿。
时,消费者也可以积极拨打12315请求协助维权并向媒体曝光无良商家、厂家,向法院起诉,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
其次,行政处罚责任。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不同,《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篇规定在责令改正的同时,还可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最后,刑事处罚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现在人的生活方式已经由吃到饱到吃到好再到要吃出健康,而食品安全无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头等大事,相信那些让大家吃不好吃不健康的人,法律之手会让他们吃不了兜着走。

  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 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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