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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霸占别墅18年,反骂户主抢他房产,叫嚣:我住了18年就是我的

 蓝色天空309 2022-03-17
原创2022-02-23 19:49·王彪律师

法律上的产权是指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则又表现为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房屋产权即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在一套烂尾楼中住了长达18年,也不意味着房子就是属于居住者的,而是属于拥有产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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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如果居住者是名蛮横的老人,真正的业主只能妥协吗?的确,在部分民事活动中,年龄是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比如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老人自然是成年人,如果神志清楚,智力健全,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过人终究是有老去的一天,上了年龄则意味着在许多事情上已经开始表现得力不从心,需要有人照顾,即养老问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便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而制定的法律。

所以在该起事件中,拥有产权的“五星养老院”是有苦难言,他们希望能够收回房子,但面对的是名老人,又该如何美满的解决这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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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居住在广西南宁良庆区大沙田的老人李某(化名)向有关部门投诉,有人要抢他的房子,有关部门对此事相当重视,然而经过调查,真相却是令人大跌眼镜。

李某所居住的别墅是某公司所建,结果成了烂尾楼,18年来无人管理,不过这18年间,该幢别墅的产权却是经过了多次的转手,最终由五星养老院按照正规手续买下,结果养老院的人过来看房子,却发现里面居住着一名老人,便是李某。

李某便不拥有产权,也没有任何的购房合同,只是在18年前看到这幢房子无人问津,没有人居住,于是便理所当然地住了下来,原本李某也没有长期霸占的意思,但李某住了一段时间后,发现没有人来驱赶他,因此李某便心安理得的住下了。

住了18年,李某便是把这幢别墅当成了自己的房子,因此看到养老院的人过来,要求收回房子,他自然是不同意的,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即使养老院拿出了不动产转让合同、电子汇款单,明确表示自己通过正规途径买了这栋房子,拥有房子的所有权,有权让李某搬出,可李某觉得自己住了18年,一直都好好的,并不肯搬出,甚至认为对方“抢”他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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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便采取了一些手段,强制要求李某搬出,围墙被拆、果蔬被砍掉,别墅内的桌椅等东西也是一片狼藉……李某便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可李某才是那个抢房子的人,李某不用出一分钱便在别墅中住了18年,可以说非常幸运了,但他并不能理直气壮的表示,他住了18年的房子就是他的了。

然而养老院软硬皆失都不管用,即使院方愿意给予李某一笔钱,让他搬走,可李某并不同意,依然赖在房子里。

值得一提的是,对此,院方并不能采取一些极端的措施,否则可能涉嫌违反犯罪,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养老院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无权居住人搬出,让程序合法合理。如果李某有孩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李某可要求自己的子女承担义务;如果李某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可以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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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并不能以住了18年为由强行霸占产权人的房子,而产权人则是可以通过走法律途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过该别墅的产权人也有自己的顾虑,毕竟他们是养老院,在对待老人的问题上更应该精神,如果贸然将李某赶走,又是否会影响到自己的社会评价?

(注:本文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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