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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有多大?这个案子告诉你答案

 skysun000001 2022-03-17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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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中,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点名”一批小案件,这些案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出司法断案弘扬真善美、鞭笞假恶丑的正能量。从今天开始,我们将陆续推出报告中提到的小案件。本期为您带来的是文身店给未成年人文身案。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1日以来,被告章某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某街道经营文身馆期间,先后为史某、陈某、宋某等40余名不特定未成年人文身,文身图案为“一生苏北”“二郎神”等。被告章某在从事上述文身经营活动时,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也未告知他们的父母。同时被告章某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李某、戈某、孙某等7名未成年人清除文身。据调查,部分未成年人因文身导致就学、就业受阻。经检测,章某文身使用的颜料存在游离甲醛超标情形。

未成年人王某说:“第一次文身的时候,我才15岁,那时候看起来很小,但文身店人也没有问我的年龄。”宋某说:“文身的时候对方明知我是未成年人,文身没有协议,叫我不要瞎说,因为我是未成年人来文身,之前好像有未成年人家长来找过。”章某在法庭上也承认,因为给未成年人文身,2020年下半年确实曾有家长带人找到他的店里,还动手打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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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照片

根据出庭专业辅助人陈述和相关资料显示,文身是一种有创行为,不能完全清除。常用的激光清除法,清除过程中存在明显痛感,累计需要清除4-5次,每次间隔3个月,总体清除周期在1年以上。未成年人文身后,易遭受社会排斥,被动形成自我认同,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创伤。文身行为还会在未成年人群体产生模仿效果,容易互相效仿。

受理案件过程中,宿迁中院从700余名人民陪审员中抽选了来自教育、卫生、基层社会治理等行业领域的4名人民陪审员,由宿迁中院院长金飚担任审判长,率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案件审理全程直播。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

章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消费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双重保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文身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带来社会公众负面评价,对其心理健康亦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使其入学、参军、就业受阻,影响其成长和发展。章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发展权、参与权。

章某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消费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章某的文身经营具有开放性,任何接触到其经营场所的未成年人都属于潜在顾客,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权利侵害行为涉及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时,该行为就不再单纯属于个人利益范畴,而具备公共利益属性,章某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章某应当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章某仍在从事文身经营活动,为防止再次出现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需要人民法院以禁止性裁判的方式对其经营行为予以规制。章某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一公共利益,破坏了正常、有序、安全的消费环境和消费秩序,给社会公众造成精神伤害,应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据此,判决:被告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被告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多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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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周辉 合议庭成员、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司法裁判对社会具有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功能。本案系适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判决的首例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案件。从法律层面看,希望通过该案的判决,推动形成不为未成年人文身的共识,促使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从社会层面看,未成年人权益与民族和国家命运紧密关联,未成年人的发展决定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希望通过该案的判决,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浓厚氛围,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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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肖建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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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适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审结的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一次有益尝试,具有多重开创和示范意义,展现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新作为新担当。

在事实查明层面,法官精准归纳争议焦点,平等保障当事人的攻击防御方法手段,并通过援引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进行说理,提升了裁判的说服力与公信力;在法律适用层面,在现有法律规范对未成年人文身合法性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突破成文法的局限性,正确解释和适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价值取向与规范目的,将较为抽象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具体化,认定被告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侵犯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该行为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由此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请求,为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社会效果层面,该案判决贯彻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的理念,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形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文身的共识。该案裁判结果树立了正面的司法导向,对同类型案件的裁判具有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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