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合同到期后能否续签引发的诉讼案件。运营方希望依据《公建民营合同》续签,而委托方主张根据政府规定必须重新通过招标选定运营方。由此引发争议。 ![]()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18日,原、被告之间就某福利中心实行“公办民营”,被告委托原告管理等相关事宜,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管理期为3年,至2017年7月17日止。原告接受委托管理的3年作为“公办民营”示范点创建期,创建期满,创建示范点经民政及相关部门验收评估合格后,原、被告双方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可重新续签经营管理协议,经营期再延长7年。2017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做好账目审计的通知》,告知原告《合作协议书》已期满,需对财政下拨资金部分进行审计。2017年7月1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一份《关于某福利中心公办民营续期签订协议的请示》,主要内容为原告接受委托经营管理某福利中心的3年作为“公办民营”示范点创建期已满,现已经民政及相关资质部门验收评估合格。根据原协议的第一条规定,原告现申请续签经营管理协议,经营期再延长7年即从2017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17日。2018年2月27日、3月6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发出一份关于不续签《合作协议书》的通知,告知原告涉案《合作协议书》已于2017年7月17日协议期满,该项目必须进行政府采购,不能与原告续签原协议。 2018年4月16日,某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作出一份《关于某敬老院管理情况反映》,主要内容:在原告管理期间存在以下问题,经常收到老人家属的投诉,环境卫生较差,鼠患多,院内陆面垃圾较多,护工少等,政府财政下拨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混乱,镇委、镇会计中心多次要求提供审计资料,无法提供,导致镇会计中心无法审计。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在2014年7月18日签订的《某福利中心实行“公办民营”暨示范点创建合作协议书》,即判令被告与原告关于某福利中心“公办民营”合作再续签7年期的合作协议。 ![]()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涉案《合作协议书》已于2017年7月17日期满,关于原告诉请被告与其续签7年期经营管理协议是否应予支持。 1.依据涉案《合作协议书》第十四条的约定,双方在签订《合作协议书》时,已提前对协议期满且不续签协议的情形下原告应承担的义务及原告在营运期间投入资产的归属进行了约定。依据《合作协议书》第一条的约定,合同期满后,创建示范点经民政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双方可重新续签7年期经营管理协议。故创建示范点经验收评估合格,是续签7年期经营管理协议的必备条件而非唯一条件,续签协议并非被告必须履行的义务。 2.依据涉案《合作协议书》第五条、第十条的约定,原告在经营管理期间,应接受被告及各行政主管或者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及时改正不正当的行为。原告应严格履行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责,做好消防及其他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依据某镇会计核算中心出具的《关于民政办下拨专款到某中心的说明》,某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某敬老院管理情况反映》及录制的五保老人座谈会的视频,原告在经营管理期间,存在未按相关职能部门审计工作要求提供财政拨款的财务账目和原始凭证,未按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配置适当的人员、护工配备不足等问题,违约了合同约定。 3.依据某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1年7月25日发布的《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养老服务属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范围,原则上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服务供应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核发程序需经过招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涉案某镇敬老院服务社会化运营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 案例评析 从常理来说,如果运营方经营养老服务设施尚可,能按约履行《公建民营合同》,委托方大都会希望合同续签。但是在客观操作来说,能否续签合同会受制于公建民营政策的规定,有可能即便委托方希望续签,也无法实现。所以对于运营方来说,提前确定能否续签,如果获悉不能续签,则须了解委托方无法续签的真正原因,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是上策,选择与委托方硬力对抗并非明智之举。 基于上述客观情况,运营方在《公建民营合同》期限届满前,一方面要考虑争取续签,同时做好不能续签的打算,需要考虑如下事项: 1.依据《公建民营合同》做好资产清算,理清资产清单,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施工合同、发票等等,收集资产投入的证据; 2.做好财务清算的准备,理好帐册、财务凭证等财务资料; 3.做好员工的安置,依法处理劳动关系; 4.制定服务对象的安置方案,并向当地民政局备案; 5.筹划运营主体的清算注销。 ![]() 来源:养老法律资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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