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第三十二条规定: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上述两部法律,要点如下: 一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是否采取扑杀染疫动物的措施,决定权在上一级政府,未经报请上级政府决定,地方管理部门擅自决定扑杀染疫动物,涉嫌滥用职权。 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不经上级决定,自主采取扑杀措施的前提条件是:发生了经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动物疫情,且扑杀等措施是必要的。如果这个前提不存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决定采取扑杀措施,亦为涉嫌滥用职权。 三,经上级决定采取扑杀措施的对象是染疫动物。也就是说,未染疫动物不在扑杀范围之内,除非发生了重大动物疫情。 四,“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权在省一级人民政府。 五,即使符合扑杀条件,地方政府也需要对扑杀的动物给予经济补偿,并且对采取扑杀措施的决定予以充分公告。 六,法律要求“必要”时才可扑杀,就是说,如有条件采取隔离喂养等替代措施,也不必扑杀。 依法行政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防疫不能成为公权力可以无视法律肆意妄为的借口。 在此呼吁:各地方政府在防疫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可渎职滥权。 宠物主人如果遇到地方管理部门不守法的行为,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也才能推动国家的法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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