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按《说文》:“灋 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 (廌,解廌兽也 似牛一角 古者决讼 令触不直 象形) 法,今文省 灋,古文 据我个人的意见看来 大概古时有两个法字 一个作“佱”: 从亼从正 是模范之法 一个作灋: 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 是刑罚之法 两个意义都很古 比较看来,似乎 模范的“佱”更古 《尚书·吕刑》: 苗民弗用灵,制以 惟作五虐之,曰法 如此说可信,是罚刑的“灋”字 乃是后来才从苗民输入中国本部的 灋字从廌从去, 用廌兽断狱, 大似初民状态, 或本是苗民的风俗, 也未可知 大概古人用法字 起初多含模范之义 《易·蒙》初六云: 发蒙利用 人,用说 (句)桎梏以往,吝 象曰:利用 人,以正法也 明说,“用人” 即是,“用正法” 范 “法”是模范 “以”即用 古人把“用说桎梏以往”六字连读 把言说的说解作脱字,便错了 又《系辞传》: 见乃谓之象, 形乃谓之器, 制而用之谓之法 法字正作模范解 (孔颖达《正义》: 垂为模范,故云谓之法) 又如《墨子·法仪》篇云: 天下从事者, 不可以无法仪 虽至百工从事者 亦皆有法。 百工 为方以矩, 为圆以规, 直以绳, 正以县。 无巧工不巧工, 皆以此四者为法。 这是标准模范的“法” 墨家的后辈 “法”字的意义 讲得更明白了 《墨辩·经上》: 法,所若而然也 佴,所然也 《经说》: 佴所然 民若法 佴字,贰也 郭注:佴次为副贰 《周礼》: 掌邦之 六典八法 八则之贰 郑注:贰,副也 我们 叫钞本 做“副本”, 即是此意 譬如 摹拓碑帖, 原碑是“法”, 拓本是“佴”, 是“副” 墨家论法,有三种意义: (一)一切模范都是法 (二) 物事的共相,可用 物事的类名作代表的 也是法 (三) 国家所用来 齐一百姓的 法度也是法 如上文所引《墨辩》 佴所然也者,民若法也 便是指这一种 齐一百姓的法度 荀子说: 墨子 有见于齐 无见于畸 墨子的“尚同主义” 要“壹同天下之义” 使 上之所是,必皆是之 上之所非,必皆非之 齐畸: 类音反义 故荀子说他 偏重“齐”字 却忘“畸”字 畸即是不齐 “别墨”论“法”字 要依法做去的人 都有一致的行动 如同 一块碑上 摹下来的 拓本一般 要使守法的百姓 都如同法的“佴” 这种观念 正与墨子的 尚同主义相同 不过 墨子的尚同主义 含有,宗教性质 别墨论法 便即没有 这种迷信 上文 所引《墨辩》论“法”字 已把“法”的意义推广 灋佱两个字 合成一个字 《易经》: 先王以明罚饬法 法与刑罚 还是两事 大概到了“别墨”时代 (四世纪中叶以后) 法字,方才包括: 模范标准的意义 和刑律的意义 《尹文子》说: 法有四呈: 一曰不变之法,君臣上下是也 二曰齐俗之法,能鄙同异是也 三曰治众之法,庆赏刑罚是也 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权衡是也 《尹文子》的法理学 很受儒家的影响 故他的 第一种“法” 即不变之法 近于 儒家所谓 天经地义 第二种“齐俗之法” 指一切经验所得 或科学研究所得 的通则,如: “火必热”、“员无直” (皆见《墨辩》)等 第三种是 刑赏的法律 后人用“法”字 单指这第三种 (佛家所谓法 〔达摩〕不在此例) 第四种 “平准之法”乃佱字本义 无论儒家、墨家、道家 都早承认这种标准的法 当时的 法理学家所主张的“法” 乃是第三种“治众之法” 他们意思只是 要使刑赏之法 也要有律度权衡那样的 公正无私、明确有效 故《韩非子·定法》: 法者 宪令著于官府 刑罚必于民心 赏存乎慎法 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韩非子·难三》: 法者 编著之图籍 设之于官府 而布之于 百姓者也 又《慎子》佚文说: 法者 故齐天下之动 至公大定之制 这几条界说 讲“法”字 最明白 当时所谓“法” 有这几种性质: (一)是成文的(编著之图籍) (二)是公布的(布之于百姓) (三)是一致的 (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 (四)是有刑赏 辅助施行的功效的 (刑罚必于民心 赏存乎慎法 而罚加于奸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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