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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创业的股东「吃里扒外」?别手软,2招让他咎由自取

 前沿讲座频道 2022-03-19
生意场上明争暗斗,同行之间恶意竞争,相信老板对这些行为都不陌生,因为这些都是企业发展必须要经历的过程,所以大部分人都能保持一颗平常心,但是总有些恶意不是来自于外部,而是来自于那些明明当初一起创业合伙时很好的朋友。

包启宏《绝对不能出错的30个股权问题》课程节选

在我15年服务企业的过程当中,碰到过无数个股权合伙之间的股权纠纷问题。

比如吃里扒外的股东如何让他咎由自取?

举个例子:

有一个人叫a,还一个人叫b,两个人合伙做生意,做生意的过程中,a投了70万,b投了30万。

没想到这个生意还不错,第一年投的100万,除了本钱赚回来之后,两个人还赚了100万。

正常情况下,a投了70万,占70%,b投30万,占30%,也就是a赚回去70万,b赚回去30万。

但是出现一个问题:

b这个家伙不是个好鸟,他发现他俩合伙做的那个生意太好挣钱了,投100万,一年下来不仅回本了,还额外赚了100万。

他就想,既然这么好赚,我为什么要和a一起做?

如果继续和a一起做,那永远就是他拿70,我拿30,与其如此不如我自己重起锅灶,在外面再经营一个这样的事业。

于是他就瞒着a,偷偷的在外面又经营了一份相同的事业。

但是企业要经营的好,一定得有客户,可是他客户哪里来呢?

当然从他们合伙的那家企业里来。

于是b开始挖原来老公司的墙角。

最后这件事被a知道了,a就找b聊天说:兄弟你看,咱俩好歹也是兄弟一场,你不能这么干啊?

现在给你两个选择:

第一个选择,你把你外面的公司关掉,咱哥俩还是好兄弟一起干,现在这家公司还是我70,你30,你要觉得嫌少,我再给点你也行。

第二个选择,你把这边30的股份按照原价卖给我,你自己干脆出去做你自己的公司,咱们井水不犯河水,我也不追究你任何责任了。

可是聊完之后,发现b这个家伙软硬不吃,他说哪条也不选,就是要第一条和第二条同时走。

当然,他也找了个理由,他说:外面这家公司不是我开的,是我老婆坚持要开的,她要有她的事业,我也不能拦着呀。

a说:那如果你这样做的话,那没有办法,我就只能起诉你了。

假设a把b起诉到法院去,请问a以什么罪名告b呢?

常见的两个:同业竞争罪或者竞业禁止罪。

如果以这两个罪名告b,a能不能告赢b呢?

最后的答案一般来讲是不行的,为什么?

因为实际上来说,b只是公司的一个股东,股东层面一般来讲不一定有同业竞争或者竞业禁止的限制。

那么a应该如何对付b这样的股东?

我相信很多的企业家都会碰到类似的现象。

有的小股东既在你这边吃着碗里的,又在外面看着他自己锅里的,而且两家还有竞争关系。

那么这种问题怎么来解决?

公司股权比例当中,有三条非常重要的线:

第一条线,34%(精准描述:33.4%),超过1/3的这条线,叫做否决性控股权。

第二条线,51%(精准描述:50.1%),超过1/2的这条线,叫做绝对控制权。

第三条线,67%(精准描述:66.7%),超过2/3的这条线,叫做完全控股权。

当然这三条线有不同的叫法,但是意思都一样。

那么这三条线的差别在哪里?

回到这个案例来讲,a如何来对付b这个吃里扒外的家伙?

第一,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

现在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万,a持有70万,b持有30万,把公司的注册资本扩大到200万。

增加的100万,正常情况下是股东同比例增值。

但是因为b吃里爬外,所以a为了惩罚b,这100万不要b出,个人出。

但是b一定是反对的,他会说:股东之间增资扩股,我有权利要求同比例增资扩股。

a说:你没有权利。

于是两个人打到了法院,请问法官支持a还是支持b?

最后的结论是支持a。

只要a和b之间没有其他的特殊协议,只是签了普通的章程和合伙协议,一般来讲法官他肯定是判a赢,为什么?

因为a的股权在70%,已经超过了最上限,叫做完全控股权67%这条线,而67%就等于是已经超过了2/3的股东。

在有限公司的公司法里面明确规定:

除非股东之间有其他的特别约定,否则只要达到2/3以上股东同意,公司几乎可以做出任何的重大决策。

包括我们刚才说的增资扩股,也包括比如公司要倒闭或者是破产清算等等。

那么a占了70%,已然超过2/3这条线,也就意味着,实际上a已经掌控了公司的完全控股权,他可以做出任何重大决策。

所以a可以单方面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扩大到200万。

在整个200万注册资金里边,a前面投了70万,后面又投了100万,相当于占170万,而b还是30万。

所以增资扩股以后,a占了股分85%,b占股15%,那么明年如果公司再赚100万的时候,那a能获得85万,b获得15万。

可能有人会觉得,这种情况下像b这种人应该把他一脚踢出才对,有没有办法让他再少分一点?

那我相信聪明的你,一定已经有办法了,那就是继续不断的增资扩股。

原则上来讲,可以把b的股权稀释到无限接近于0,从而逼对方主动离开。

这个方法我们叫做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来对付这些吃里扒外的股东。

第二,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

修改章程同样需要有67%的股东同意,那么a可以在章程里面修改什么?

修改内容:一旦发现股东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外从事竞争性的行业,其在公司的股权分配比例将直线下降。

比如b有30%的股权,我直接可以约定只给你分配5%,甚至只分配3%。

这个时候b虽然可以反对,但是他的反对是无效的。

所以当有限公司层面上,你的股权占到67%以上的时候,某种意义上来讲,你就类似于获得了一种叫做任意宰割小股东的权利。

当然这种权利大股东是不能任意剥夺的,一定是大家讲道理的情况下来剥夺。

对b采用这种手段是因为b有错在先,他吃里爬外了,我才采用这种非常的手段来对付他,不然如果大股东就纯粹蛮横不讲理的操作这种手法,实际上是没有人愿意跟你来合伙合作的。

那么反过来,如果你是b,你最好把股权控制在34%这条否决性控股权以上。

这条线的核心作用在哪里呢?

就好像我们中国参加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一样,可能我们不能决定这个世界往哪里走,但是我能决定一件事情,叫做我不往哪里走。

当他占到34%的股权之后,他不能决定公司往哪个方向发展,但是他能决定公司不往哪个方向发展。

要修改章程也好,要增资扩股也好,只要我有34%的股权,我就可以投反对票。

所以第二条线也非常重要,叫否决性控股线。

第三条线也是我们企业家们经常关注的一条线。

一般来讲,51%决定的是公司日常经营过程当中碰到的一些决策性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只要51%以上的股东同意就可以决定了。

比如请谁当总经理,谁当财务总监,公司要经营哪个产品,要放弃哪个产品。

但是,凡是涉及到公司章程变更,或者要到工商局注册变更这些重大决策,那就必须要百分之67%的人同意。

最后的话

如何通过我们几道控股权的方式,来解决那些吃里扒外的股东,让他们咎由自取,你会了吗?

以上内容为课程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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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启宏

中国知名股权实操专家

国内首位“五融八篇”

股权系统倡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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