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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钱,就不能用电梯!”家住广州某小区20层的张大妈每天步行上

 lixj1028 2022-03-20
“不交钱,就不能用电梯!”家住广州某小区20层的张大妈每天步行上下楼,走得腰酸背痛。每次她想使用新电梯,都被以孙大爷为首的小区义工团人员阻止。

起因是,209户业主有4户业主没有缴纳改建费用,其中就包括了张大妈。

张大妈认为,改建费用的分摊有问题,孙大爷凭啥不交费?她以侵犯公共设施使用权为由,把孙某告上法庭。

不料,一审法院裁定属于业主自治事项,不予受理。孙大爷在小区公共栏粘贴“喜讯”,宣传裁判内容,更加热情高涨地阻拦张大妈使用电梯。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本案中更换两台电梯的楼房,是一栋90年代修建的29层住宅楼,共有209户。

该楼2台电梯已经使用了20多年,多次出现故障,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于是,在孙大爷等热心业主的牵头下,有205户业主集资上百万元,更换了2台新电梯。

孙大爷等人组织了义工团,阻拦张大妈等未缴费的4户人家使用电梯。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和冲突,居委会、民警介入调解,都没有解决问题。

2.张大妈决心选择诉讼渠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判决结果让她大失所望。

张大妈认为,本案的电梯更换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因此阻挠自己使用该电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建重建的方案必须经过业主大会,以全体业主会议的形式,并结合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通过。

本案中,小区业委会没有依法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讨论和决定。

虽然209户业主中,有205户交纳了更换电梯的费用,但是并不等于205户业主已经表决同意了电梯的更换方案。

有部分业主是被门骗或者逼迫的。被告孙某等人组织了“义工团”,采用类似黑社会追债方式,追讨分摊费用。

直到电梯更换完毕投入使用,仍然有11户业主未交费。当时已缴纳更换费用的业主产权面积只占到总面积的61.21%,没有得到法定的2/3的要求。

这是典型的先上马后审批,边建边整改。

不仅电梯更换不符合法定程序,而且总共209户业主只按照208户分摊费用,被告孙某不承担费用,明显不合理。

张大妈强调,自己并非不愿交费,也已缴纳了一部分费用。只要权威部门给出经得起核算的收费通知单,自己可以立马缴足费用。

张大妈认为,自己住在20层,电梯是必备的交通设备。原有的电梯被非法更换,被告又阻挠使用新电梯,侵犯了自己的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权。

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自己房屋价值减损费1890元。这笔损失是按照每天30元,共被阻拦使用电梯63天计算出来的。

3.被告孙大爷针对原告的辩护理由,提出了针锋相对的答辩意见。

首先,本案的小区业委会正准备换届改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属地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

电梯更换的所有程序是在居委会的指导下完成的。

其次,根据有关规定,业主有权采取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决定更换电梯事项。

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案两台电梯属于该栋209户业主的共有设施设备,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截止目前205户业主缴纳了全额费用。费用的分摊和收缴情况已进行公开公示。

4. 本案看似简单,却历经了一审、二审和省高院的再审程序。张大妈连续碰了三次壁,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法院的裁定理由有点出人意料。法院认为,两台电梯的更换和使用属于该栋全体业主的自治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张大好主张被告侵犯其物业使用权,但是并没有提供其对新电梯享有合法物业使用权的有效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简单的说,属于业主自治范畴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司法权就不予介入。

因此,省高院最终裁定,驳回张大妈的再审请求,维持了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裁定。

看来,要想解决电梯使用的问题,张大妈只有两个选项,要么不用每天步行上下楼梯,要么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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