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间介绍人能否认定为从犯

 何观舒律师 2022-03-2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间介绍人能否认定为从犯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四种行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

介绍虚开是指行为人作为中间介绍人,在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扮演着沟通、联系、撮合、媒介的角色,积极地促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介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帮助行为,此条款将介绍他人虚开规定为虚开的行为之一,与其他虚开行为予以相同的刑法评价,属于一种独立的行为,不与其他虚开行为区分主从犯。

那么,是否存在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即认定为主犯呢?介绍他人虚开能否认定为从犯呢?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那么,如何判断介绍行为是否属于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呢?

在2015年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中,对毒品犯罪当中的居间介绍行为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纪要》规定:“居间介绍者实施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在交易中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的被告人,可以认定为主犯”。那么,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当中,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人在何种情况下认定为从犯呢?以下是何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相关案例,仅供参考。

一、介绍他人虚开不能认定从犯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积极主动,促成双方完成交易的,系主犯

1.1.案例一:甄某、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7刑初292号

1.3.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唐山某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甄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孙某、周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甄某、孙某、周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甄某、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均具有自首情节,且唐山某商贸有限公司退缴了全部抵扣税款及滞纳金,可依法和酌情对被告人甄某、孙某、周某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结合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评估意见,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甄某、孙某、周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三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已依法认定并采纳,但对被告人周某辩护人提出的周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观点,经查,被告人周某系介绍他人虚开,在共同犯罪中各有分工、积极主动,不符合认定从犯的法定要件,故对该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孙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

2.1.案例二: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刑终439号

2.3.裁判要旨: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相关企业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积极勾连、促合双方完成交易,系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犯。辩护人提出王某某系从犯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规则:居中传递虚开信息,负责资金的流转,负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转交等,积极参与,主要作用明显的,系主犯

3.1.案例三: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3.2.案号: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8)鄂1083刑初270号

3.3.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赵敬林发表的该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木某某是否认定为从犯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将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特别规定为实行犯,且被告人木某某在以A公司为中心的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除介绍B纱厂等八家单位接受A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外,还代为转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票单位,并用自己及家人的多个个人账户流转虚开的货款金额6000多万元,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与其他同案犯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赵敬林关于被告人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是从犯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考虑到被告人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获利相对较少,本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1.案例四: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皖08刑初16号

4.3.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某在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虽有其他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在案证据能证实,张某某在实施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主动联系他人虚开发票,设立微信群专门用于虚开发票,对受票企业信息的提供、票面空转资金回流账户及资金的掌控、虚开的发票及虚假合同的转交等行为均积极参与,主要作用明显,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张某某的辩护人此节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5.1.案例五: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刑终150号

5.3.裁判要旨:二、关于上诉人庄某某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有证人涂某、郑某、孟某的证言证实中某禾(天津)等公司通过庄某某介绍从国某、万某、瑞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1辨认笔录证实庄某某是国某公司下游销售客户“高经理”,涂某的辩认笔录证实庄某某就是向其出售发票的山东“庄某3”、高某4证实听说庄某某以其名义在外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活动,庄某某、高某4、胡某等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均可以证实庄某某为赚取开票费,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故意。

原审根据中某禾(天津)、中某阳(天津)公司与庄某某控制的账户的交易明细,相关企业认证、抵扣明细逐一进行比对,从而确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另外涂某、郑某、孟某均证实按照发票金额支付开票费,开票费的具体点数不影响对庄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的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庄某某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私刻涂某实际控制公司的合同章,制作虚假合同流、资金流,积极参与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虽表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但二审审理期间亦未能缴纳,且拒不认罪,依法不予从轻处罚。

二、介绍他人虚开认定从犯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虽存在介绍行为,但未参与具体虚开发票行为的,系从犯

1.1.案例一:徐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0刑初62号

1.3.裁判要旨:根据被告人徐某某以及同案犯尹某某、卢某某和王某某的供述以及证人陆某、魏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徐某某并未参与此后的具体虚开发票行为,且就现有在案证据,徐某某是否从中获利亦难以认定。故被告人徐某某在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某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规则:虽存在介绍行为,且提供相应的帮助,但未参与商定开票事宜,系从犯

2.1.案例二: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浙09刑终60号

2.3.裁判要旨:在案证据证实,黄某某应丁某某、项某某的要求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家,为资金回流提供部分银行转账帮助,其未参与丁某某、项某某和受票方商定开票费事宜,且从中获利仅2万元。因此,本案中黄某某系帮助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相关抗诉意见及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应予采纳。

裁判规则:介绍行为表现出从属性、被动性,系从犯

3.1.案例三:唐某某、康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06刑终592号

3.3.裁判要旨:关于是否认定原审被告人康某某、何某某为从犯的问题。经查,康某某、何某某分别应A公司、B公司的要求为其寻找上家,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的对合行为之间充当居间介绍、沟通撮合的角色,从而使对合行为得以发生、完成,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因二人在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方面都明显表现出从属性、被动性,从尊重客观事实与刑事处罚的效果上考虑,可认定康某某、何某某与受票单位共同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成立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共同犯罪。其中,A公司、B公司是主犯,康某某、何某某是从犯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介绍他人虚开  从犯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