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创业投资法律手册》选载: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定程序是否有效?

 杨春宝一级律师 2022-03-21

杨律师,您好!

我们园区C公司有两个自然人股东吴先生和阮先生,他们分别持有C公司40%和60%的股权。C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C公司成立时,选举吴先生为执行董事,阮先生为监事,聘任吴先生为经理。以上职务任期均为3年。

2009年3月23日,阮先生通过速递方式向吴先生邮寄临时股东会通知。通知内容为:C公司定于2009年3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题为“关于保障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及公司资产管理办法”。吴先生签收该通知后,提议将会议召开时间推迟到3月29日并得到阮先生的同意。

2009年3月29日,C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阮先生和吴先生参加了会议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字。会议由C公司出纳孙小姐负责记录,由阮先生主持,讨论了“关于保障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及公司资产管理办法”的议题,并临时增加了人事任免的议题。会议记录上记载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为:“从即日起免去吴先生执行董事及经理职务,暂由阮先生管理公司一切业务”。阮先生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吴先生没有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吴先生对阮先生搞突然袭击非常气愤,拒绝接受这份所谓的股东会决议,而阮先生认为决议经过半数通过(他本人是大股东),合法有效。请问,C公司的这份股东会决议究竟是否合法有效?吴先生是否应当执行?

顺祝商祺!

                                     张闯

张经理,你好!

关于C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取决于其决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要考查这份股东会决议是否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指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C公司这份股东会决议对公司的人事任免事项作出决议,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就决议内容而言,它是有效的。

但是,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仅应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还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股东会决议还必须符合程序性要求,如果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吴先生作为C公司股东可以考虑申请撤销这份股东会决议,申请撤销可以从程序违法入手。

一、关于阮先生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就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根据该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顺序依次为执行董事、监事、股东。监事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会议的前提是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的职责。如果执行董事履行了该项职责,就排除了监事的相应权利。

此外,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监事具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即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召开临时股东会。由上述规定可知,监事可以向执行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如果执行董事予以拒绝、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职责,监事才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本案中,阮先生如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其应当就此问题向吴先生提议,并由吴先生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只有在吴先生未响应阮先生的提议,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职责的前提下,阮先生才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而实际情况是,阮先生在无证据表明吴先生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作为C公司执行董事前述职责的情形下,擅自自行召集了临时股东会并担任了该次临时股东会的主持人。阮先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该次临时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是可撤销的。吴先生作为C公司股东可以据此申请撤销这份股东会决议。

二、关于临时股东会召开过程中临时增加议题。

C公司临时股东会通知的会议议题为“关于保障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及公司资产管理办法”。但会议除讨论上述议题外,还临时增加了人事任免议题。

公司法仅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议题为必须通知的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召开过程中是否可以临时增加议题,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必须通知会议审议的事项。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不禁止会议期间临时增加议题和对增加的议题进行表决。

综上所述,C公司的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即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违反了公司法的程序性规定,这份股东会决议是可撤销的,吴先生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这份股东会决议。

祝好!

杨春宝律师

友情提醒: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