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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政策的通知》

 半刀博客 2022-03-21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有机更新工作的深入开展,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安置产权调换比例较高,安置小区及安置房建设体量过大,存在安置过渡期较长、村民规模化集聚、小区后期管理难、安置房冲击商品房销售等问题。为切实解决中央和省委巡视反馈“重拆迁轻安置”问题,减轻安置房管理包袱,推进农民市民化,着力打通商品房和安置房通道,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市有机更新,在《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通知>(舟建发[2020]61号)》的基础上,对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政策作进一步补充完善。

二、起草过程

6月30日对我市推进货币化安置的5个项目进行了调查,核查去年7月以来我市舟建发[2020]61号文件规定的货币化安置执行和推进情况,核实相关项目总体上达到了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7月6日,我局组织两区两委及市资规局分管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召开我市货币化安置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完善中心城区货币化安置政策,会议初步达成适度提高货币化安置比率及加强“1+X”安置方式等意见。我局着手拟定《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政策的通知》,经充分讨论与完善,于7月15日会同市资规局修改后形成初稿,7月18日报市政府同意后征求各地意见,共收到10条意见,其中采纳、部分采纳的有6条,不采纳的有4条,经整理汇总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是提高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比率。我市房屋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由原来的“原则上不低于50%”,调整为征收项目的征收户数(或征收建筑面积)货币安置比例不得低于总征收户数(或总征收建筑面积)的60%。

二是实行房屋征收两种安置方式。我市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安置和“1+X”安置两种方式。货币化安置,即被征收人全部选择货币或房票安置;“1+X”安置,即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每户最多只能选择一套住房安置,其余征收面积实行货币或房票安置。

三是加强货币化安置方案和预判评估报告审查。要求各地充分做好前期市场调研和趋势预判,制定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方案和预判评估报告,并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用性质,分别报市住建局和市资源规划局审查。着力督促货币化安置滞后的项目落实整改,整改期间市资源规划局对相关地块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土地审批手续。

四是明确货币化安置政策实施范围和时间。相关政策的实施范围为我市中心城区的9个街道(城东街道、环南街道、昌国街道、盐仓街道、沈家门街道、东港街道、临城街道、千岛街道、朱家尖街道)。同时明确了实施时间。

各(区、功能区)、市属有关部门关于货币化安置文件完善反馈意见

我局向全市9家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共有收到9家单位修改意见,5家反馈无意见。经整理10条意见,其中采纳、部分采纳的有6条,不采纳的有4条。

序号

部门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修改情况及说明

原文

建议修改

1

普陀区旧改办

一、提高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比率

全市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由原来的“原则上不低于50%”,调整为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60%,即要求征收项目的征收户数(或征收建筑面积)货币安置比例不得低于总征收户数(或总征收建筑面积)的60%。

二、实行房屋征收两种安置方式.我市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安置和“1+X”安置两种方式。货币化安置,即被征收人全部选择货币或房票安置;“1+X”安置,即被征收人每户最多只能选择一套住房安置,其余征收面积实行货币或房票安置。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后不得进行分户。

三、加强货币化安置方案和预判评估报告审查.各地要充分做好前期市场调研和趋势预判,在制定征收方案时,要加强对货币化安置比例的预判评估。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方案和预判评估报告应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用性质,分别报市住建局和市资源规划局审查。市住建局和市资源规划局加大指导和督查力度,对于货币化安置工作推进滞后的项目予以通报,并督促属地政府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市资源规划局对相关地块不得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四、明确货币化安置政策实施范围和时间.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政策调整的实施范围为我市中心城区的9个街道(城东街道、环南街道、昌国街道、盐仓街道、沈家门街道、东港街道、临城街道、千岛街道、朱家尖街道)。2020年7月1前已公示实施的征收项目,按原房屋征收补偿公示内容实施;2020年7月至本文件下发之日已公示实施的征收项目,仍按舟建发[2020]61号文件执行;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新公示实施的征收项目,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1、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的目的是减少被征收户选择安置房面积(实物安置),鼓励其选择货币补偿或到市场上购买商品房。在征收项目中有许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大大减少了实物安置面积,也达到了提高货币化补偿的目的。因此建议货币化安置比例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货币化比例为参照依据。

采纳。要求征收项目的征收户数(或征收建筑面积)货币安置比例不得低于总征收户数(或总征收建筑面积)的60%。相关文件已包含征收建筑面积。

2

2、征收补偿法规有明确的补偿安置方式,不建议在文件中明确我市只能实行货币化安置和1+X安置两种方式,只要达到货币化安置比例及1+X要求即可。

不采纳。目前我市除货币化安置外,凡是选择实物安置的,均应实施“1+X”安置方式,即被征收人每户最多只能选择一套住房安置,其余征收面积实行货币或房票安置。

3

3、由于普陀区一直以来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环节对分户严格把控,父母必须与一个儿子合为1户进行安置,已成为广大被征收户的共识,这与定海区父子分户及安置政策有很大区别。普陀与定海同样的家庭人口面临征收,如果普陀不能参照定海做法以视同分户为前提,则 “'1+X’的政策要求有失公允,且不符合大户家庭的客观安置实际。如果在征收方案公示前同意被征收户分户,则会改变普陀长期以来成熟的征迁安置政策,造成更大的显失公正,也不符合上级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初衷。因此建议市里统筹考虑定海、普陀两区不同分户政策的实际,在核定征迁项目货币安置比例时,将父母与儿子合并户作为2户计入被征收户数,以达到市内两区政策平衡。

不采纳。“1+X”安置方式不影响家庭成员的实际安置分配,在1套不足安置的情况下,可以结合X(货币或房票)自主选择商品房安置。

4

4、鉴于实物安置的特殊需要,建议“'1+X’安置以全部被征收户为基数,以户均不得大于1套安置房的要求进行设置,或以年度完成征迁总量来综合平衡。

不采纳。“1+X”安置方式,只针对选择实物安置时的方式,全货币化安置不存在每户最多安置1套问题。

5

5、由于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包括了货币化安置措施,因此建议将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在公开征求意见前报市属部门审定,审查部门抓紧批复并提出意见,以利于征收项目后续工作推进。

采纳。相关审查制度将另行发文细化。

6

6、我区沈家门街道和东港街道行政管辖范围既有中心城区,也有局部区域为城郊区(村),如塘头村等,建议适用范围为舟山市中心城区。

部分采纳。本文件已经规定适用范围为舟山市中心城区,9个街道均在该范围内,且整体上有实施本文件的条件。

7

新城建设局

二、实行房屋征收两种安置方式.我市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安置和“1+X”安置两种方式。货币化安置,即被征收人全部选择货币或房票安置;“1+X”安置,即被征收人每户最多只能选择一套住房安置,其余征收面积实行货币或房票安置。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后不得进行分户。

1、第二段中"即被征收人全部选择货币或房票安置"修改为"即被征收人全部选择货币式房票安置"

不采纳。"货币化安置,即被征收人全部选择货币或房票安置"表达更清晰。

8

2、第二段最末句"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后不得进行分户。"建议删去

采纳。拟修改为“1+X安置,即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每户最多只能选择一套住房安置,其余征收面积实行货币或房票安置。”

9

新城土地与房屋征收中心

二、实行房屋征收两种安置方式.我市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安置和“1+X”安置两种方式。货币化安置,即被征收人全部选择货币或房票安置;“1+X”安置,即被征收人每户最多只能选择一套住房安置,其余征收面积实行货币或房票安置。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后不得进行分户。

按以往操作一般都是在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后才开始按照批地建房资格条件认定来进行有条件的分户。故我中心反馈认为这句话不是很合理。请予以考虑。

采纳。拟修改为“1+X安置,即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每户最多只能选择一套住房安置,其余征收面积实行货币或房票安置。”

10

市资规局

三、加强货币化安置方案和预判评估报告审查.各地要充分做好前期市场调研和趋势预判,在制定征收方案时,要加强对货币化安置比例的预判评估。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方案和预判评估报告应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用性质,分别报市住建局和市资源规划局审查。市住建局和市资源规划局加大指导和督查力度,对于货币化安置工作推进滞后的项目予以通报,并督促属地政府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市资源规划局对相关地块不得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整改期间市资源规划局对相关地块不得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修改为整改期间市资源规划局对相关地块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土地审批手续。

采纳。拟修改为“整改期间市资源规划局对相关地块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土地审批手续。”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政策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住建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定海区、普陀区旧城改造中心,新城、普朱功能区土地与房屋征收中心:

我市自2020年7月起推行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以来,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打通商品房和安置房通道,切实解决中央和省委巡视反馈“重拆迁轻安置”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在《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通知>(舟建发[2020]61号)》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比率

全市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由原来的“原则上不低于50%”,调整为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60%,即要求征收项目的征收户数(或征收建筑面积)货币安置比例不得低于总征收户数(或总征收建筑面积)的60%。

二、实行房屋征收两种安置方式

我市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安置和“1+X”安置两种方式。货币化安置,即被征收人全部选择货币或房票安置;“1+X”安置,即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每户最多只能选择一套住房安置,其余征收面积实行货币或房票安置。

三、加强货币化安置方案和预判评估报告审查

各地要充分做好前期市场调研和趋势预判,在制定征收方案时,要加强对货币化安置比例的预判评估。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方案和预判评估报告应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用性质,分别报市住建局和市资源规划局审查。市住建局和市资源规划局加大指导和督查力度,对于货币化安置工作推进滞后的项目予以通报,并督促属地政府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市资源规划局对相关地块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土地审批手续。

四、明确货币化安置政策实施范围和时间

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政策调整的实施范围为我市中心城区的9个街道(城东街道、环南街道、昌国街道、盐仓街道、沈家门街道、东港街道、临城街道、千岛街道、朱家尖街道)。2020年7月1前已公示实施的征收项目,按原房屋征收补偿公示内容实施;2020年7月至本文件下发之日已公示实施的征收项目,仍按舟建发[2020]61号文件执行;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新公示实施的征收项目,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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