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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执法涉嫌刑事犯罪1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见喜图书馆 2022-03-21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移送标准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注:1、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2、“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二、刑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三、行政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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