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侵权责任法》三十八条和新的《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未成年人在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生活、学习发生意外伤害,由所在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承担管理防护等责任。受伤害的儿童本人的家长因将孩子交服给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不在发生地而从客观上失去监护条件,不负责任。如其他小孩做为第三者参与事故发生,如果不是恶意做作,孩子属无行为能力人,客观上对事故发生没有预见能力,属无意或善意,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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