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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仅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明房屋的合法性

 tnj660630 2022-03-23

在农村,村委会是与我们联系最为密切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子里面大大小小的事情一般都需要村委会的参与,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可以说是“最懂村民”的组织。在村子里面大大小小的事情很多情况下都需要村委会的参与,需要村委会开各种证明。在征地拆迁中,有些村民为了证明房屋的合法性,会拿出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以此来证明房屋的合法性。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来看看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到底能不能证明房屋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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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在没有没有报批的情况下,在北海市海城区某村的土地上建了一层房屋。2016年,该房屋被强制拆除。卢某又在原地再次建造二层房屋之后,市国土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通知书,责令卢某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将土地恢复原貌。后该房屋被强制拆除。卢某不服,向法院起请求确认两次强拆违法,并赔偿其损失80万元。

一审认为强拆违法,但是未能提供证明房屋经过合法审批及损失80万元的证据,驳回赔偿80万损失的诉讼请求。卢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强拆违法,赔偿卢某损失3.5万元。卢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其中关于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最高院是这样认为的:

卢某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其中记载房屋是其所有,但是没有提供产权登记证书。对于房屋的合法性,一般应该在经过政府登记发证之后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仅仅是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是无法证明房屋是合法的经审批而建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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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村委会虽然是与村民联系最为密切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但是,村委会不是万能的,如果我们要在村子里面建房子的话,一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这样房子才能“名正言顺”,否则,仅仅是依靠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这个房子是合法的证明是不能够证明房子是合法的。而对于拆除违建,即使是违法的,一般也会对建筑材料本身进行赔偿,并不会对房屋价值本身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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