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三轮汽车及四轮电动车销售管理的通告 为汲取莆田市荔城区“11.27”重大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三轮摩托车、三轮汽车及四轮电动车销售管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对全区三轮摩托车、三轮汽车及四轮电动车销售市场加强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照从事三轮摩托车、三轮汽车及四轮电动车销售行为。 二、严禁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未进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三轮摩托车、三轮汽车及四轮电动车。 三、严禁销售非法拼改装、跨区域带牌销售、为车厢配置座位的三轮摩托车、三轮汽车及四轮电动车。 四、严禁三轮车经销商以“不需要上牌、不需要驾照,也不需要购买保险”为噱头,虚假宣传,引诱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购买使用。经销商必须明确告知购买者,驾驶三轮车(含电动、燃油)必须持有对应车型驾驶证。 五、对销售三轮摩托车、三轮汽车及四轮电动车的虚假宣传,私自增加座椅、增加车篷等违法行为,一律从重顶格处罚。对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三轮摩托车、三轮汽车及四轮电动车,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轮摩托车、三轮汽车及四轮电动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的,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予以查处。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对情节严重的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同时处罚信息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等平台上予以公示。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请广大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各类违法违规乱象和不文明行为,共同营造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 莆田市秀屿区交通运输局 2020年12月17日 更多资讯 END 点击播放 GIF 0.0M 秀屿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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