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应建面积计算:主要是根据“建筑所在城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分类”、“建筑性质”、“楼层及基础埋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面积”来判断与计算。 太原市应建面积的组成 在太原市修建的民用建筑,应建面积包括A+B+C: A大于10层的按首层面积计算; B除10层以上的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计算; C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地下总建筑面积的15%计算。 应建面积示意图 举例: 某项目地面建筑8栋,首层总建筑面积7600㎡;裙房商铺3层,地面总建筑面积17000㎡;地下车库2层,地下总建筑面积18000㎡。 应建面积为:7600+17000*5%+18000*15%=11150㎡ 区别: 太原市条例中规定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建设地下总建筑面积的15%,省条例中未要求。 “一法两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中的要求,修建人防工程。 《人防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山西省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至5%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三)在开发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至5%集中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控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不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B级的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控重点城市危房拆除重建住宅项目,按照不少于重建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B级的防空地下室。 第二、三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修建;其他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按照2%修建。 《太原市条例》第八条规定: 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不低于地面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修建防护级别为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太原市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工程项目,按照不低于地下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修建防护级别为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关于人防面积指标计算的相关方法 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计算方法: (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 (2)九层以下(含九层),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 (3)九层以下(含九层),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 (4)单建工程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如一栋建筑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注:防空地下室的室外直接出口,应算作多层,从地下室竖向分割出来。) 2、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上述项目与其他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摘录: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人防工程 7.3.1. 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人防工程的建设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地面建筑规模和本市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空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布局、平战功能和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 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1、建设指标 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层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此规定核定新建项目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指标。 2、设计要求 (1)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标准、规定设计人民防空工程。 (2) 小区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应以居民掩蔽为主。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应配套齐全。包括:人员掩蔽工程、指挥工程、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物资储备库、汽车库、区域备用电源、水源、连接通道等。 a.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公建等应相应做人防规划设计。人防工程建设指标、位置及防护等级等需经市人防办专项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备案;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b.人员掩蔽工程应设在居民居住地点适中的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 c.医疗救护工程应结合地面医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修建。 d.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应选择交通便利位置设置。(小虫注:专业队掩蔽部应沿街设置) (3) 人防室外出口应设管理用房,室外出入口的面积为应建人防面积的5%左右;室外出口应与主体和周围景观协调一致,并尽量远离主体,无条件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 (4) 小区中相邻的人防工程之间相互连通。 (5) 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整合连通。 (6) 小区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下配套建设1部防空警报器,50万平方米以上至1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2部防空警报器,100万平方米以上至2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3部防空警报器,200万平方米以上至3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6部防空警报器。 (7) 人防工程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可作为小区平时的配套工程使用,如:社区活动站、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库房等,设计时应满足上述使用功能的要求,充分利用人防工程,为城市建设提供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