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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藏】人防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法律规定及相关裁判规则合辑

 wenxuefeng360 2020-10-04
  • 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 第四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八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设计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第五十一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单列。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防空地下室的概算、预算、结算,应当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概(预)算定额。

    第五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第五十九条  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 第二十五条 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 地方规定 


  • 第二十条(所有权)

    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

    民防工程的所有权登记,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 人民防空设施建设及开发利用,享受国家、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其所有权和收益归投资者。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出租或出售车位、车库前,应制定租售方案。租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如拟出租或出售的车位在人防工程范围内,还应当明示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及车位安置情况,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项。


  • 第三十六条 单建人防工程的权属,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其中,社会投资建设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投资者协商确定使用方式和使用期限,并签订书面合同。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属于投资者。

    第三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结建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租赁。


  • 第四条 人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战时服从人民政府统一调用。

 裁判规则 

  • 9、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一种现实存在形式,本质属性为国防战备设施,应当归国家所有。但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人防工程建设,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投资者可以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人防车位使用权。从程序上看,为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有效维护人防工程的战时防御功能,投资者应按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程序,才能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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