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夫论》卷16述赦诗解2圣制刑法威奸惩恶赦非常用因时制宜 题文诗: 谨慎之民,用天之道,分地之利,择莫犯土, 谨身节用,积累纤微,以致小过,质良善民, 惟国之基.轻薄恶子,不道凶民,思彼奸邪, 起作盗贼,竟以财色,杀人父母,戮人之子, 灭人之门,取人之贿,及谄谀官,贪残不轨, 凶恶弊吏,掠杀不辜,侵冤小民,小民皆望, 圣帝当为,诛恶治冤,以解蓄怨.一门赦之, 反令恶人,高会夸诧,老盗服臧,而过门也, 孝子见雠,而不得讨,失主见物,而不得取, 痛莫甚焉.故将赦而,先暴寒者,以多冤结, 悲恨之人.养稊稗者,伤禾稼也,惠奸宄者, 贼良民也.尚书有曰:文王作罚,刑兹无赦. 是故先王,制刑法也,非好伤人,肌肤断人, 寿命乃以,威奸惩恶,除民害也.天下以民, 不能相治,故为立王,以统治之.天子在于, 奉天威命,共行赏罚.故尚书称:天命有德, 五服五章;天罚有罪,五刑五用.诗经刺曰: 彼宜有罪,汝反脱之.古者惟始,受命之君, 承大乱极,被前王恶,其民也乃,并为敌雠, 罔不相互,寇贼鸱义,奸宄夺攘,以致汤武, 革命受祚,为之父母,故得一赦.继体以下, 则无违焉.乃由人君,配天而仁,顺育万物, 以成大功,非以养奸,活罪为仁,放纵天贼, 以为贤也.赦以适情,赦非常用,因时制宜. 【原文】 〔1〕句有误字,程本“土”作“法”。○孙诒让曰:'案此当作“捽草杷土”。汉书贡禹传云:“农夫父子,暴露中野,不避寒暑,捽■(颜注云:“■,古草字也。”)杷土,手足胼胝。”即王节信所本。今本上三字皆形近讹易,惟“土”字未讹,而程荣又臆改为“法”,缪之甚也!’○铎按:孙校至确。班禄篇:“莫不被德”,类聚作“草木被德”,亦草、莫二字相涉之证。 〔2〕汉书翟方进传云:“丞相宣以一不道贼”,如淳曰:“律,杀不辜一家三人为不道。”萧望之传云:“诸盗及杀人犯不道者,百姓所疾苦也。” 〔3〕汉书王尊传云:“五官掾张辅贪污不轨。” 〔4〕汉书魏相传云:“人有告相贼杀不辜。”谷永传云:“多系无辜,掠立迫恐。”后汉书章帝纪元和元年诏曰:“律云:掠者惟得榜笞立。又令丙,棰长短有数。自往者大狱已来,掠考多酷,钻钻之属,惨苦无极。念其痛毒,怵然动心。” 〔5〕注见考绩篇。 〔6〕汉书胡建传云:“诛恶以禁邪。” 〔7〕楚语云:“蓄怨滋厚。” 〔8〕汉书高帝纪云:“置酒高会”,服虔曰:“大会也。”○沈钦韩曰:'下云:“洛阳有主谐合杀人者,谓之会任之家,受人十万,谢客数千。”此所谓“恶人高会而夸诧”也。’ 〔9〕“臧”旧作“藏”,据传改。臧,谓所窃物也。盐铁论刑德篇云:“盗有臧者罚。”周礼司厉注:'郑司农云:“今时盗贼臧,加责,没入县官。”’ 〔10〕哀十三年左传云:'越子伐吴,吴王孙弥庸见姑蔑之旗曰:“吾父之旗也。不可以见雠而弗杀也。”’ 〔11〕汉书于定国传云:“或盗贼发,吏不亟追,而反系亡家。”颜师古注:“不急追贼,反系失物之家。”“亡主”犹“亡家”。○铎按:今言“失主”。 〔12〕汉书于定国传云:“民多冤结。”○铎按:广雅释诂二:“暴,猝也。” 【原文】 夫养稊稗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民〔1〕。书曰:“文王作罚,刑兹无赦〔2〕。”是故先王之制刑法也,非好伤人肌肤〔3〕,断人寿命者也〔4〕,乃以威奸惩恶除民害也〔5〕。天下本以民不能相治,故为立王者以统治之〔6〕。天子在于奉天威命,共行赏罚〔7〕。故经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天罚有罪,五刑五用〔8〕。”诗刺“彼宜有罪,汝反脱之〔9〕。”古者惟始受命之君,承大乱之极,被前王之恶,其民乃并为敌雠〔10〕,罔不寇贼消义奸宄夺攘〔11〕,以革命受祚〔12〕,为之父母〔13〕,故得一赦。继体以下,则无违焉〔14〕。何者?人君配干(天)而仁,顺育万物以成大功〔15〕,非得以养奸活罪为仁,放纵天贼为贤□也〔16〕。 【注释】 〔1〕韩非子难一云:“夫惜草茅者耗禾穗,惠盗贼者伤良民。今缓刑罚,行宽惠,是利奸邪而害善人也。”按韩子语本管子明法解。后汉书梁统传云:“刑轻之作,反生大患,惠加奸轨,而害及良善也。” 〔14〕“违”当作“遵”。崔实政论云:“大赦之造,乃圣王受命而兴,讨乱除残,诛其鲸鲵,赦其臣民,渐染□化者耳。及战国之时,犯罪者辄亡奔邻国,遂赦之,以诱还其逋逃之民。汉承秦制、遵而不越。”荀悦汉纪云:“夫赦者,权时之直,非常典也。汉兴,承秦兵革之后,大过之世,比屋可刑,故设三章之法、大赦之令,荡涤秽流,与民更始,时势然也。后世承业,袭而不革,失时宜矣。”“大过”二字,今本汉纪缺,据初学记廿补。 〔16〕汉书宣帝纪黄龙元年诏曰:“今吏或以不禁奸邪为宽大,纵释有罪为不苛;或以酷恶为贤,皆失其中。”“天贼”即忠贵篇所云“天以为贼”。或云:当作“大贼”,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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