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管理人登记 |法律意见书相关热点问题问答

 江涛的note 2022-03-24

厚募汇总多年服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摘取其中经常遇到的部分给大家分享。

问:法律意见书应当对哪些事项发表意见?

答:法律意见书应按照《法律意见书指引》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问:对“商业计划书”的要求?

答:根据《登记材料清单》的要求,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商业计划书应当详述申请机构展业计划并加盖公章,如投资团队介绍,投资方向,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并详细说明贵机构基金产品交易结构、资金来源及投资策略,详述公司未来发展方向、运作规划及当前业务需求等内容。

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商业计划书应详述申请机构展业计划,内容应包括投资类型、投资标的、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并详细说明基金产品的交易结构、资金来源及投出方式,并列出首只基金的产品要素表。

问:登记承诺函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登记承诺函的内容要求:(1)在AMBERS系统中下载使用最新模板。(2)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均需完整准确填写,登记承诺函与工商登记和系统填报保持一致。

签章要求:(1)落款处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2)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问:申请机构在申请登记过程中,发生重大股权结构变更(如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如何处理?

答:申请机构在申请登记过程中,发生重大股权结构变更如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请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上述内容发表法律意见,根据协会反馈的其他意见一并整改,并根据实际股权结构情况更新系统信息填报。

问:《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措辞有什么要求?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可否发表保留意见?

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问:“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律师尽调底稿”是否必须上传?签章的要求?

答:律师可自愿选择上传对于申请机构尽职调查的相关材料。签章要求:律师尽调底稿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号码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出具日期应清晰明确。

问:《法律意见书》退回补正后,可否换律所或换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原法律意见书是否需要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起打包上传?

答:申请机构可以更换律所或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如在登记过程中出现更换律所或律师等情况的,应如实、主动披露变更事项及缘由,并请变更后的律所或律师声明对之前已发表的法律意见是否有异议,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也可按照《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一至十四条,重新出具全套法律意见书。所有的法律意见书均需上传至AMBERS系统,切勿删减、漏传之前已上传过的任何材料。

问:《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几名执业律师签名,是否要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对签署日期的要求?如《法律意见书》退回补正后,可否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还是要重新出具完整的《法律意见书》?

答: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退回补正后,需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问: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及律师的尽责要求?对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什么要求?

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瞒报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以及对有关事实、法律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法律意见书的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涉指代主体名称、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应具体明确。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AMBERS系统及从业人员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AMBERS系统及从业人员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

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符合哪些资质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是否一定要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答: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按照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自愿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1)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2)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五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3)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4)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协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参与出具法律意见书:(1)最近三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2)最近三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3)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作为基金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成为协会会员,但协会未就律师事务所入会作出强制性要求。

问:若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出具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结论为肯定性结论的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如何处理?

答:在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制度基础上,协会将进一步公示不予登记申请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并建立以下工作机制:

(一)协会将定期对外公示不予登记的申请机构名称及不予登记原因,同时公示为该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名单。

(二)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为一家被不予登记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的,协会将通过电话沟通、现场约谈等多种途径及时提醒该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相关业务的尽职、合规要求。

(三)律师事务所的经办律师累计为两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记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的,出于审慎考虑,自其服务的第二家被不予登记机构公示之日起三年内,协会将要求由该经办律师正在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的申请机构,提交现聘律师事务所的其他执业律师就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出具的复核意见;该申请机构也可以另行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协会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经办律师任职的律师事务所。

(四)律师事务所累计为三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记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的,出于审慎考虑,自其服务的第三家被不予登记机构公示之日起三年内,协会将要求由该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的申请机构,重新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另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协会将有关情况通报所涉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入会法律意见书或者其他专项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的,参照第(二)、(三)、(四)条原则处理。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为申请机构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为否定性结论意见,但申请机构拒绝向协会提供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可以将否定性结论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申请机构,同时抄送至协会邮箱:pflegal@amac.org.cn(邮件以“申请机构名称-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否定性结论意见”命名)。针对此种情形,相关机构经认定属于不予登记情形的,协会将对外公示该机构信息,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发表了否定性结论意见。此种情形,不计入前述公示机制的累计案例次数。

问:机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可以在哪里查看?

答:机构查看途径有两个:一是登录AMBERS系统查看;二是到管理人在AMBERS系统中提供的邮箱内查看。

问:机构在系统注册成功之后,若长期没有填写信息,会注销吗?如果五次退回补正机会用完了,锁定三个月后,还有几次机会?

答:机构在系统注册成功之后,若一个月内没有填写信息,该账号将被自动注销。如果五次退回补正机次数用完了,锁定三个月后可以再次提交,并新增5次机会。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