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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范畴理论

 云端之巫 2022-03-24
钱广华
作者简介:钱广华(1930-),男,安徽省巢县人,安徽大学哲学系教授.安徽大学 哲学系,安徽 合肥 230039
人大复印:《外国哲学》2001 年 08 期
原发期刊:《《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 年第 03 期 第 1-7 页
关键词: 范畴/ 先验演绎/ 知性的“综合”/ 我思/ 条件同一/ 判断表/ 范畴表/ 先验逻辑/
摘要:康德的范畴学说是康德知识论的核心内容,也是康德哲学体系的理论支架。本文简要论述了康德范畴学说的基本立场与观点以及康德探讨范畴问题的方法。从范畴的定义、来源及其客观有效性等层面阐述了康德范畴学说的理论要点。

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一书是对于人类天赋的认识(知识)能力的“解剖”,其任务是在于发现认识(知识)的基本要素和原理,以此来说明人类认识(知识)所以可能的先天条件,进而阐明这种认识(知识)的先天条件对于人类精神的重大意义(从知识论到形上学)。

人类天赋的认识(知识)能力,就是康德所说的“理性”(广义的);这(广义的)理性包含有三个环节,即感性、知性与理性(狭义的)。(狭义的)理性是人类认识(知识)能力的三个组成部分之一,它是最高的认识(知识)能力。

这里,我所说的“解剖”一词是从动物学或解剖学借用的,其意思是说,就象动物学家或解剖学家那样解剖或分解动物或人体的各个组织或器官,以察知它们的功能和作用规律。康德对“理性”所作的批判考察,也是分析、分解“理性”的功能,以便察知它的构成要素及其作用规律,在此基础上,又综合地阐明“理性”作为完整机能的运作规律,从而为理解人类的精神生活提供逻辑的和形上的根由。

由此,康德分析出人类认识的先天条件:在感性,有先天的直观形式,即空间与时间,这是获得感性认识的先天条件;在知性,有范畴,即知性的先天概念,这是建构科学知识的先天条件;在理性(狭义的),有理念,此为理性的必然概念,这是追求理想或形上学的逻辑根由。

要注意的是,康德所说的“先天的”(a priori),不是从生物学上说的“天生的”或“与生俱来的”意思,也不是笛卡尔理性派所说的“清楚明白”或上帝“印入心灵中的”等等。康德既反对理性派的独断,又反对经验派的僭妄。康德在总结理性派与经验派争论的基础上,作了有原则的“折中”而创立了他的“先验唯心论”或“批判的唯心论”。这是理解康德的知识论(包括范畴理论)的基本背景。

康德认为,所谓“先天的”,其特征乃是“必然性与严格普遍性”。范畴就具有这种“先天性”的特征。康德的范畴理论就是对这种先天概念(范畴)的来源、作用与应用领域作出的哲学认识论的阐明,并从而厘清人类理性自身的困惑。

一、什么是范畴?初步的界定

1987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1)第200页上“范畴”条目是这样写的:范畴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人类理性思维的逻辑形式。”这是中国当代哲学家的观点。但是,康德的范畴理论与此不尽相同,就是说,似乎有一些共见,但分岐却是更为根本、更为深刻的。康德认为,范畴是知性的纯粹概念,它对于经验认识具有“必然性与普遍有效性”,它的功能是“综合”,即把一个统一的意识带给感性杂多,以形成科学知识或康德所说的“经验”。因此,今人对于范畴的理解,即认为范畴具有普遍联系的作用以及范畴是理性思维的逻辑形式,这种看法似乎与康德有共同之处,但是若要进一步追问,范畴是从哪里来的以及为何具有这样的功能,那末深刻的分歧就立刻表现出来了。这种深刻的分歧就是康德的“先验唯心论”与现代反映论的根本分歧。今人是以反映论来回答问题的。今人的范畴理论是以反映论为哲学基础的。

二、范畴的来源(范畴是从哪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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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判断的质来说,传统逻辑把判断划分为肯定的和否定的两种。康德认为,在传统逻辑中,一切先天的判断分类都是依据二分法,然而这是不完善的。康德依据上述的同样理由,在肯定的与否定的两种判断之外,加上了不定的(或译无限的)判断。什么是不定的判断?可用下述判断来例示:如“灵魂不是有死的”,将这个否定判断表述为不定判断则为“灵魂是不死的(不朽的)。”在康德看来,这个判断不仅不同于“灵魂是有死的”这个肯定判断,也不同于“灵魂不是有死的”这个否定判断。前者只是肯定“灵魂”是“什么什么”,后者只是否定“灵魂”不是“什么什么”。但是,“灵魂是不死的”这个不定的判断,则是既肯定又否定,就是说,它肯定“灵魂”是“什么什么”又否定是“什么什么”。在“灵魂是不死的”这个不定判断中,它一方面否定了“灵魂”属于“有死的”这个类,同时另一方面它又肯定了“灵魂”是属于“不死的”这个类。可见,一个不定的判断其特征是:它把认识对象从一个类中排除出来,又立即置放于另一个对立的类之中,它是前两种判断的合题。这里也表现出,康德的先验逻辑是要以“三分法”来改进传统逻辑的“二分法”。康德认为,从认识的内容来说,不定判断有其独立的意义。

(3)在传统逻辑中,关系判断划分为三种,即直言的、假言的和选言的。康德认为,这种划分符合他的要求,因而就加以利用作为他的范畴分类的依据。

(4)在传统逻辑中没有样式判断。康德提出了样式判断,因为,康德是把逻辑与认识论、逻辑与形上学联系起来考察。康德提出样式判断,是着眼于从最一般的关系来考察认识问题。这有三种情况:第一,表象对于主体的关系;第二,表象对于作为现象的客体的关系;第三,表象对于作为一般思维客体的关系。这表明,康德实际上是引入了主体与客体的最一般的关系来讨论现象的逻辑联系。这样,就把纯粹理性的逻辑形式的演绎提高到世界观的高度,从而把知识可能性的逻辑演绎与形上学的理性思辨结合起来,从讨论知识的可能条件深化到批判形上学的存在根据。

总而言之,在判断分类问题上,表现了康德的先验逻辑与传统逻辑之不同。传统的形式逻辑抽去了一切内容,只是考察思维的纯粹形式,但是,康德的先验逻辑只是抽去一切经验的内容,并不抽去纯直观的内容。这种纯直观的内容其特征,康德已在先验感性论中作了论述,它是由空间时间的规定性构成的,先验逻辑要受到纯直观内容的限制。这就是康德说的,“在它面前摆着先天感性的复杂内容。”亦即,先验逻辑只及于现象界而与自在之物无关。

从以上所述,可见康德是参照并改进了传统逻辑,在此基础上,康德提出了他的先验逻辑的判断分类,进而由此推导出他的范畴分类。现在列表如下:

1.判断的量 全称的、特称的、单称的

2.判断的质 肯定的、否定的、不定的

3.判断的关系 直言的、假言的、选言的

4.判断的样式 或然的、实然的、必然的

由此,康德推导的范畴表如下:

1.量的范畴 统一性、多数性、全体性

2.质的范畴 实在性、否定性、限制性

3.关系范畴 实体与属性、原因与结果、作用与反作用的相互作用

4.样式范畴 可能性——不可能性、存在性——不存在性、必然性——偶然性

若是对范畴表作进一步的观察,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

第一点,康德把这四类范畴分为两组,分别称之为数学的范畴与质的范畴。数学的范畴包括量的范畴与力学的范畴。数学的范畴是与“直观的对象”关联,它们是把各种要素综合为个别的整体而表述经验对象的最初的结构。直观要素就它们自身来说,只是杂多。通过思维凭借量的范畴的综合活动,它们就被结合在这些范畴之下,于是就产生了一个单一的对象性的意识。例如,以纯直观为例来说,统一性的范畴把直观要素规定为统一的单元,多数性范畴把直观规定为杂多的,全体性范畴把直观规定为一个整体。康德认为,只是全体性范畴,才构成经验的对象,其它两个范畴只不过是全体性范畴的低级层次。例如,一条线要能成为思维的对象,首先,线的诸部分或直观要素必须一个跟着一个给予我们,凭借想象力表象为一个整体,并被思维结合为一条单一的线的意识。康德说数学的范畴是关涉到直观的对象,其意在此。第二组是力学的范畴。它包括关系与样式两类,它们不是处理单个对象、单一的联系或关系。例如,关系范畴至少是考察两个对象的关系或对象的两个层面的关系;而样式范畴则更为复杂,它们不是处理仅就客观存在上来说的相互依存的对象的关系,而是上升到考察对象对于认识它们的主体的关系。因此,力学的范畴不仅是关涉到作为相互关系的对象的存在,更是关涉到作为对知性(认识主体)的关系的对象的存在。关系范畴是考察相互有关联的对象,而样式范畴则是考察与知性的关系。

第二点,康德的范畴表的四类范畴中,每一类都是三个范畴。传统逻辑是以二分法来划分概念,而康德的先验逻辑则是以三分法来划分概念。这在前面已有所论述。这里要再为强调的是,康德认为,每一类范畴由三个范畴组成,这三个范畴构成一个有机的统一,在各类范畴中,第三个范畴都是前两个范畴的综合,这些想法在康德的范畴理论中尚处在潜在的萌芽状态,但是,后来都为康德的后继者费希特和黑格尔所继承,以更为系统的方式和更为明确的意识加以发展。实际上,在这里已经表露出构成黑格尔逻辑学全部基础原则的萌芽状态。黑格尔正是在此基础上发现了“三一律”原则,以此原则把每类范畴表述为对立的统一。而且黑格尔认为,这一原则乃是生命力的原则,黑格尔以此原则作为推动力创造了从最简单的到最复杂的范畴的运动进展。可见,康德关于思维功能之完全而系统的说明,其理想是被黑格尔以更为一致更为彻底的方式实现了。但是,这对于康德哲学来说,究竟是好还是不好,这个问题尚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三、范畴的先验演绎(如何证明范畴应用的客观有效性?)

证明范畴应用的客观有效性,康德称之为范畴的“先验演绎”。为什么会产生这个问题?因为,按照康德,范畴是知性的先天纯概念,它们不来自经验,而且独立于经验,那末,范畴如何能够客观有效地应用于经验?亦即是范畴怎样能对经验有客观的效准呢?这就是康德的范畴的先验演绎所要解决的问题。

所谓“演绎”,亦即辨明或证明自身的正当性或合法性。康德指出,法学家在谈到权利与要求时,区别了“权利问题”与“事实问题”,“法学家把对于权利或合法要求的权利问题的证明,称之为演绎”(《纯粹理性批判》,A84/B117)。康德把“演绎”这个名词移用到他的范畴理论中来,康德的问题是:范畴不来自经验怎样能用于经验?怎样能同经验对象发生必然的联系呢?其根据何在?合法性何在?这需要证明,亦即需要进行“演绎”。但是,对于范畴不能作经验证明或经验演绎,因为,前面已经指出,范畴不是经验概念。经验演绎是以经验为根据,对经验进行归纳思考而获得概念的过程,以此来说明概念的产生,这讲的是事实问题。而康德所说的“先验演绎”则与此根本不同。范畴用于经验,范畴具有客观的经验有效性,这已经是事实,现在是要寻求它的根据,要从人的理性中寻找根据,寻找它的合法性,这不是经验演绎所能说明的,它要求“先验演绎”。

康德说:先验的“指的并不是什么超出一切经验的东西,它指的固然是经验之先的(先天的),但是限定了不过是使经验知识可能而已”(《导论·附录》)。康德的范畴是先天概念,说明范畴何以使经验知识可能,因而是“先验演绎”。康德对于范畴的“先验演绎”,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第一版(又称A版)与第二版(又称B版)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第一版侧重于从“主观的”方面去说明问题,而第二版则侧重从“客观的”方面去说明问题。这两版的不同,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说明的,我们应该结合起来加以理解。

康德自己认为,范畴的先验演绎是最困难的问题,也不易为人理解,因而,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的第二版中作了改写。可是,康德对于这个问题的行文和论述,仍然是十分艰难晦涩的。为了对这个问题的要旨能有所把握,我们要寻找一个较好的切入点。

我个人觉得,从以下三点出发比较可以适当便捷地切入康德的范畴理论。

第一,从休谟的因果概念的理论出发

休谟的经验论代表了经验论哲学发展的极端。休谟认为,我们所能把握的就是我们主观的观念,观念都是一些分离的、孤立的感觉表象。所谓因果联系,只不过是在习惯中形成的表象之间的经常性的主观上的联结,实际上,这种联结的客观性和必然性,我们是无法知道的。因此,在休谟看来,因果法则并不是先天概念,也并没有客观必然性。康德认为,休谟否定因果范畴以及其它一切范畴的客观必然性,这将导致否定全部科学知识,若是否定人类的科学知识,这将必然否定人类的社会文化,显然,这个结论与我们人类社会的生活实践是根本矛盾的、对立的。它受到了我们生活实践的批判和否定。因此,因果范畴和其它一切范畴的客观必然性是不能否定的。应该说康德的这种分析和批判是有力的、可以成立的。可是,康德又认为,休谟的因果理论中有一点是正确的,这就是休谟认为感觉表象中不存在客观的必然的联系,于是,康德就要解决这种“联系”是从哪里来的。

第二,从理性派的先天论出发

在思考“联系”的客观性和必然性的问题时,康德的目光转向了理性派的先天论。康德接受并改造了理性派的先天论,论述了因果等范畴都是知性的先天概念,只是经验可能性的逻辑条件,具有普遍性和绝对必然性。但是,康德批判了理性派的独断论立场,否定范畴超越经验的绝对的应用。康德认为,知性的先天概念只对感觉表象有效,不能用于非感觉表象的东西。

第三,从现象与自在之物的原则区别出发

把以上两点结合起来,形成了康德自己的哲学立场,这就是作为他的“批判的唯心论”体系之理论基础的“现象与自在之物”的原则区别。也正是以这条原则,康德才能把理性派与经验派的对立,从中调和起来。康德认为,我们所认知的世界不是在我们的意识之外独立存在的客观世界,而是依存于我们主体的,它是我们的感觉表象,康德统称之为“现象”或“现象界”,“自在之物”与“现象”根本不同,它超越于我们的感觉表象,是我们的认识不能达到的,因而不能成为我们的认识对象。范畴不能超越“现象界”而及于“自在之物”。

我们在理解康德的范畴理论时,把上述三点记在心中,这样,我们就能比较容易地把握康德的思路。

康德在第一版中所作的范畴的“主观演绎”,其基本思路可以概括如下:首先由“经验”的界定开始,什么是经验?经验不外乎是现象及其联结与统一,这可由经验在主体中建构的过程得到说明,即康德所分析的“三重综合”;由“三重综合”的分析,逻辑地推演出一个毕同的“我思”,而这“我思”与其所思维的表象是处在必然联系之中,康德说,“我思必定能够伴同我的一切表象,不然,在我之中被表象的东西就会根本没有被思想,那就等于说那表象或者是不可能,或者至少对我来说等于无”(B132/133)。由此继而分析出“我思”的功能就在于作判断和给予形式,即应用范畴。因此结论是:范畴为一切可能经验之先天的必然的条件。于是范畴的客观有效性得到说明,此正是范畴演绎的任务。

在1787年《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中,康德对于第一版中的范畴的“演绎”部分全部删除,重新改写。康德自己认为第二版的改写比第一版更好。他在第二版《序言》中写道:“关于这第二版,我认为做得很合适,就是抓住这个机会尽可能地对一些难于理解以及模糊不清的地方加以补救,因为,也许我不免要负责任,眼光敏锐的人们在评论本书时,可能正是从那些地方产生了好多误解”(B37/38)。

在第二版中,重新改写“产生了好多误解”的地方,正是范畴的“主观演绎”。在第一版中,范畴的演绎,其特点是侧重于主体;第二版是从“客体”入手,从客体的逻辑基础入手。其基本思路的要点可以概述如下:

第一,什么是客体(object)?或什么是对象?按照康德,客体是意指对于直观中的感性杂多之统一性的意识,其中包含有“联系”或“结合”(conjunction)。因此,必须追问这种联系是从哪里来的。显然它不能来自感性,它乃是知性的自发活动,这种活动就叫做知性的“综合”。正是这种知性的自发活动即“综合”,它在客体中建立起“联系”或“联结”。所以,知性的“综合”活动是任何对象性意识中绝对不可缺少的要素。

第二,统觉之原始的综合统一性

这种综合的统一活动是包含在纯粹的自我意识之中。康德认为,凡是不能在一个单一的自我意识之统一性下面结合起来的东西,它们就不能进入到经验中来。因而,我们不但必须意识到各种各样的规定性,亦即不但必须意识到各种感性杂多的内容,而且还必须能够意识到这些规定性或杂多的内容同时伴有“我思维这些规定性”这个意识。这个意识就是“统觉之原始的综合统一性”,亦即“我思”。但是,“我思”不能是给予主体的东西,它必定是来自主体自身的自发活动,因为它是在任何对象性意识方式里必然被预先设定的普遍形式,它是第一性的条件,亦即原始的条件,没有它,就不可能有任何的自我意识,在我们的经验里也就没有统一性。在意识的每个形式里,“我思”是或隐或显地预先设定了它的位置。所以,“我思”是绝对先天的,因此,它有理由被称为自我意识的先验统一性,没有这种自我意识的先验统一性,就不可能建立先天综合判断,亦即不可能建构知识。可见,自我意识之绝对统一性是一切对象性意识的最高条件。

第三,自我意识之客观的统一性

自我意识的客观统一性与主观统一性是有区别的。自我意识的综合统一性是对象性意识的最高条件,这乃是客观的统一性。因为,所谓“对象”,不是指直观中各种各样的可变动的感性要素,而是指那些我们知性用来结合这些感性要素的固定方式或结构。如前所述,没有意识的综合统一性,就没有任何对象;因此,必须把意识的“客观的统一性”和“主观的统一性”加以区别。“客观的统一性”同直观要素在其特殊性质上的规定无关。不论在这些感性要素里有什么变动,按照知性的规则,思维把它们结合起来的种种方式,是不能变动的,这些方式是永远不变的,这就是自我意识之客观的统一性。

第四,统觉之客观的统一性通过一切判断的逻辑形式而得以实现

这个问题涉及康德的先验逻辑对于判断的特别理解。康德指出,传统逻辑通常把判断定义为“两个概念的关系的意识”,这个定义未能触及知识的真理。显然,它不能概括所有的判断,比如,假言判断或选言判断,就不是两个概念的关系,而是判断之间的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它没有揭示联系词“是”的实质。在传统逻辑的判断定义中,主词与宾词是“未完全决定的”,它们的位置是可以调换的。然而,在先验逻辑中,判断是表象统属于统觉之客观统一性的方式。换言之,判断就是表象在一个自我意识里被结合起来的方式,这就是判断的联系词“是”所真正表达的含义。这种判断是要表达现实对象的性质,而不是个人心中表象的主观联结,只有这样的判断才是经验判断或知识判断。正是在这样的判断中才实现了统觉之客观的统一性。所谓“人给自然界立法”,仅是此意。

第五,一切感性表象都从属于范畴,而范畴亦只能用于经验对象

感性直观的各种因素必须服从统觉之原始的综合统一性,否则不能有一个对象的意识,要实现这一点,有赖于判断的运作,即作判断,而判断乃是范畴的功能,所以,要建立对象的意识,就必定从属于范畴。

而范畴亦只能应用于经验对象。范畴就其自身来说,它们只是思维形式,是综合统一的作用,只是一些以某种固定的思维结构把所予的感性要素结合起来的一种能力而已。范畴绝不能规定对象的特殊的感性的性质,一切对象的具体感性要素都是给予的,只是这些要素的综合才是服从于统觉之综合统一性的。这就是说,我们的认识对象不是自在之物,只是现象,范畴才能有先天的应用,只有在这个限界以内,我们才可以说,对象服从于自我意识的综合统一性。所谓“人给自然界立法”,仅是此意。

所以,康德说:“一般可能经验的先天条件,同时也是经验对象可能性的条件。现在我主张,范畴无非是一种可能经验中的思维条件,正如空间与时间是经验的直观条件一样。范畴是我们用来思维现象的一般对象的,所以,也就有其先天的客观有效性。这正是我们原来所想要证明的。”(A111/112)

我以为,这段引文,可以作为康德范畴理论的主旨和范畴演绎的最后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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