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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农产品安全监测、风险监测、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执法抽检

 农业A执法 2022-03-25
01安全监测、风险监测、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的关系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安全监测,包括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包括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安全监测,由农业农村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

风险监测,是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风险监测包括: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注意,法律没有规定风险监测的结果公开。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需要说明,“不能作为执法依据”,意味着不能根据监测结果作出查封扣押决定。

监督抽查,是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02监督抽查与执法抽检的区别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农办政函〔2006〕22号)明确: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所称的“监督抽查”是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种子法》规定,根据全国监督抽查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的有计划的种子质量监督活动,不包括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对涉嫌违规种子的检验和查处活动。”

这个复函的内容,可以作为理解农产品监督抽查与执法抽检之区别的参考。监督抽查,是从上而下统一组织安排的,或者本级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种子法》的规定具体实施的。“上”,包括在上级的统一组织下实施,也包括本级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组织。而执法抽检,是基于个案需要。

具体案件中的执法抽检,属于抽样取证。《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应当符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第一,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抽样取证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抽样取证情况。

第二,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抽样送检的,应当将抽样检测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

第三,非从生产单位直接抽样取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向产品标注生产单位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对涉案产品是否为其生产的产品进行确认,并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实务中,能否委托检测机构的人员协助开展抽样取证?笔者认为可以。

03监督抽查实施主体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监督抽查由农业农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检测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负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要求,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注意,上述办法的规定明确了抽检分离的原则,即抽样单位与检测单位原则上要“分离”,具体来说,抽样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或执法机构负责(检测机构可以协助),检测工作由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负责。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2020)进一步明确:抽样工作由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抽样人员应具备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2人。根据抽样工作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这个文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具体实施要求,进一步明确监地方督抽查中的抽样工作,由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而且抽样人员要有执法证。

市监执法领域,市监总局《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也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这个规定与农业领域的上述规定,内容基本是一致的:无论是自行抽样还是委托检测机构抽样,必须要有2名监管人员(执法人员)参与现场参与,而且都要求2名监管(执法人员)必须在抽样单上签字。

但是也要看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中的监督抽查是指农业部依法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处理和发布信息的活动)规定,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受农业部委托,承担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以下简称抽样单位);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受农业部委托,承担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也就是说,农业农村部监督抽查中,抽样工作和检测工作都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完成。

04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的样本对象

法律没有规定风险监测的样本对象。

监督抽查的样本对象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三条: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产地、企业或市场上的待销产品。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生产者的法定义务主要是三个方面:第一,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第二,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第三,依法开展售前检测。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

因此,对监督抽查来说,确定样本对象时,除非安全监测工作需要,执法人员可主动回避未进入上市期或待销状态的农产品;否则,检测结果只能作为后续监管的信息来掌握。一旦抽到了未进入上市期或待销状态的产品,即使检测结果不合格,也无法对其生产行为进行处罚。这些产品距离进入上市期还有一段时间,因此也不能根据检测结果对进入上市期后的销售行为进行处罚。

参考 | 汇总·监督抽查取样、初检和复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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