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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缴纳罚款的暂缓期限和暂缓次数应如何确定?

 笑看人生YAT 2022-03-25

问    题

你好,法岸环境律师。我们在环境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中,会遇到暂缓缴纳罚款的情况。实践中,关于当事人暂缓缴纳罚款的暂缓期限和可暂缓次数等问题不是非常清楚,请予以解疑释惑。

【解答】

关于这个问题,据了解,在环境行政执法当中经常会遇到。目前,可以说并没有统一的、取得共识的观点和实践做法。不过,我们还想贡献出关于此问题的思考。

关于暂缓缴纳罚款,在《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单单就此条的规定而言,并没有说明申请暂缓缴纳罚款的时间点和可申请暂缓缴纳的次数。

因此在具体的执行当中,我们认为,操作暂缓缴纳罚款时,生态环境部门需要注意和把握的要点有三个:

①申请暂缓缴纳罚款,意味着当事人同意罚款的决定,已经放弃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②申请暂缓缴纳罚款的时间,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六个月内。当事人在既不履行行政决定又不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6个月届满之后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申请暂缓交纳罚款的期限超过6个月申请暂缓执行会对案件的行政强制执行造成影响。

③不能多次申请暂缓缴纳罚款。如果允许多次申请,会导致当事人申请救济的期限和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形同虚设。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从此规定可知,暂缓缴纳罚款的申请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履行义务的期限。执法实践中,生态环境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惯常性表达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或持缴款码按照要求将罚款缴至某某市国库)。所以,《行政处罚法》实际上已将申请暂缓缴纳罚款的时间明确地限制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此处的十五日,在《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其实,2021年版《行政处罚法》修订之前,原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四条就作出了可具操作性的规定,基本同于新版的《行政处罚法》。

但是,短短十五日的暂缓缴纳申请期,不足以包含丰富多彩的社会现实。如果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打算寻求救济,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为60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六个月。在时限之内,假如当事人依法寻求了救济,尔后又撤回了寻求救济的申请或者起诉,此时当事人是否仍享有暂缓缴纳罚款的申请权。第一种观点认为,已经不能再申请暂缓缴纳,法律规定的是收到处罚决定书的15日;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申请暂缓缴纳,因为当事人是由于行使救济权,而耽误了申请暂缓缴纳罚款的时间。况且,暂缓缴纳罚款的设立目的也是为了照顾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最终使得罚款如期缴纳。同时,此举促进了社会和谐,减少了矛盾激化的可能。

我们认可第二种观点,所以前述关于缴纳罚款的三个要点,是可以结合案件事实,分析判断和采纳的。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当事人应申请延期或者分期交纳罚款并得到行政机关批准,即已经明确表示同意履行行政罚款决定。所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再需要等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届满。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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