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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研究29:当事人可以再次申请延期缴纳罚款吗?

 隐遁B 2023-04-03 发布于广东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有执法人员问:202131日,当事人因违法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0万,并因经济困难申请延期2年缴纳。如今延期期满,当事人还是没钱,能否再申请延期2年?
《行政处罚法》第66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2款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这里有一个隐含的条件,即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因为《行政处罚法》66条第2款是承接第1款而来的,第1款是第2款的前提,也就是说,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当事人要么缴纳罚款,要么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否则就违反了法定义务,构成了“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等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关于这一隐含条件,有的部门规章中作了明确规定,如《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64条第1款规定:“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书面申请”。
遗憾的是,《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号令)未作这样的明确规定,只是在第71条第1款中重述了《行政处罚法》第66条第1款,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申请,应是《行政处罚法》第66条第1款和2号令第71条第1款的应有之义。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是多久?《行政处罚法》第67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也即是说,当事人,如果要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从次日起算)起15日内提出申请。
另外,《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这条并未规定延期到期后可以再次延期,反而规定了延期到期后,开始计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如果行政机关批准再次延期,则可能因超过期限而失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权,进而可能因造成国家损失而被追究玩忽职守的责任。
可见,《行政处罚法》并未授权行政机关可以再次批准当事人延期缴纳罚款,原因可能是为了防止罚款久拖不决。
综上,如果当事人再次申请延期,第一,延期申请提出的时间不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66条之规定;第二,延期期满后,市场监管部门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批准再次延期,则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2款之规定。所以,当事人不能再次申请延期缴纳罚款,行政机关也无权再次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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