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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合规风险分析与控制(二)

 卜范涛讲风险 2022-03-25

合规资讯服务平台 2021-07-26 19:00

银团贷款主要法律规则

(1)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 1997]415号) ,对国内银团贷款业务作了原则性规范,对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培育企业集团,起到了积极作用。

(2)2007年中国银监会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 ]68号)并于2011年进行了修订,该指引对银团货款成员、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协议的主要条款、银团贷款管理和银团贷款收费做出了全面规定。

《业务指引》主要内容

与《暂行办法》相比,《业务指引)有了较大的突破与改进,主要表现为两项放宽、两项规范、两项调整和两项完善。

(1)两项放宽。

一是银团贷款的定义。《业务指引》将银团贷款由《暂行办法》的“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扩大到“向借款人提供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更加适应现代企业融资多元化的趋势,也为银团贷款业务创新留下空间。二是银团贷款的对象。银团贷款不再限于《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人国家计划的重点项目”,还可以是任何“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或是符合“单一企业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或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等条件的融资。

(2)两项调整。

一是收费制。《暂行办法》规定“除利息外,银团贷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银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代理行承担,或由银团成员协商解决。”即银行不得收取中间费用。《业务指引》删除该禁止性规定,规定银团贷款收费体现了金融服务的附加值,属于中间业务收费,不属于政府指导的范围;收费的种类和金额应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期同类中间业务收费水平。

二是担保方式。《业务指引》删除了《暂行办法》中“银团贷款必须实行担保”的规定。银行可以自主评审,更加独立地依据市场规则评判借款人风险并选择合适的货款方式。

(3)两项规范。

一是银团贷款二级市场。允许银团贷款成员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转让银团贷款,以促进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同时规定,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必须经借款人同意的,应事先征得借款人同意”,以维护借款人利益。二是牵头行的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规定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低于银团总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4)两项完善。

一是从可操作性和市场化原则出发,《业务指引》用较大篇幅具体地规范了银团成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及违约条款。

二是《业务指引》明确了贷款评审方式,鼓励牵头行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出具评审意见。

银团贷款法律合规风险分析与防控

(1)合规风险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商业银行应注意遵循相关监管要求和自律承诺,规范开展业务,避免无序竞争。

(2)借款人违约风险

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中面临的重要风险。除加强贷款贷前调查和审查,审慎评估各种风险,设定有效贷款担保外,完善贷款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借款人违约情形及银团有权采取的救济措施是应对借款人违约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

银团贷款中常见的违约事件包括:

(1)未付款(2)虚假陈述(3)破产事件(4)损失和破坏(5)不履行项目合同(6)融资文件无效(7)股权转让(8)保险(9)违反其他义务

一旦出现违约事件,贷款银行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救济手段,避免利益受到更大损害。

常见的救济手段: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利息;暂时中止或取消继续提供贷款的承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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