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9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实施车险综合改革,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公告调整新的责任限额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并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开始实行上述责任限额,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交强险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则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从改革后的新规来看,交强险的总责任限额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分项 |
有责 |
无责 |
改革前 |
改革后 |
改革前 |
改革后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
11万元 |
18万元 |
1.1万元 |
1.8万元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
1万元 |
1.8万元 |
1000元 |
1800元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
2000元 |
2000元 |
100元 |
100元 |
总计 |
12.2万元 |
20万元 |
1.21万元 |
1.99万元 |
在2020年9月19日的交强险新规定中,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区域浮动因子,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具体的费率调整方案如下:
1、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A:
浮动因素 |
浮动比率 |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A |
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30% |
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40% |
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50% |
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
0% |
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30% |
2、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B:
浮动因素 |
浮动比率 |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B |
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25% |
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35% |
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45% |
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
0% |
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30% |
3、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C:
浮动因素 |
浮动比率 |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C |
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20% |
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30% |
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40% |
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
0% |
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30% |
4、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D:
浮动因素 |
浮动比率 |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D |
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15% |
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25% |
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35% |
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
0% |
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30% |
5、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
浮动因素 |
浮动比率 |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E |
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10% |
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20% |
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30% |
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
0% |
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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