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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交强险按出险时间切换新旧条款!

 黑扭 2020-09-12

前几天,保保对新旧条款切换的赔偿提出了疑问,限额增加了,旧交强险该怎么赔?点击查看。

昨天,中国银保监会正式下发了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仼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对交强险限额变动、费率浮动变化、以及新旧条款切换规则进行了明确。

首先看看大家最关心的新旧条款切换的描述:

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翻译一下,就是按照出险时间来定,之前出险的按原限额,之后出险的按新限额,而不管什么时候买或什么时候起保的保险。

公告全文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

责仼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2020年第2号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调整方案,会同公安部确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的调整方案,现将有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 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二、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

(一)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修改如下:

1.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A:

2.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B:

3.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C:

4.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D:

5.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

 (二)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Ⅹ取ABCDE方案其中之一对应的值)。”

(三)将《暂行办法》第七条修改为:“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为X1至X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三、新方案实行时间

上述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特此公告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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