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影视圈或影视项目投资的朋友在签订影视项目《联合投资拍摄协议》时,可能会遇到“联合出品方”、“联合投资方”、“参与投资方”等行业术语,有时会傻傻分不清,乱用一气。这个其实是很危险的,影视项目《联合投资拍摄协议》基本是一个影视项目最重要、最基础的合同了。 除了剧本版权合同,作为影视剧的投资方,你的所有权利基本都是构架在这个《联合投资拍摄协议》基础上的。如果地基打不牢固,后面就难免发生问题了。 那么,应该如何区分影视项目的“联合出品方”、“联合投资方”、“参与投资方”呢?且听影视律师张春杰帮你来辨明。 1、什么是影视项目的联合出品方、联合投资方? 联合出品方,即参与出品的一方,一般是公司,个人的话会署名“出品人、制片人、联合出品人、联合制片人”等。既然是联合出品方,就不是项目的主控方,不是第一出品方或者说不是项目重要的出品方。 联合投资方,或者是参与投资方,指的的参与影视剧投资的主体,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个人。 2、联合出品方是联合投资方吗? 一般情况下,联合出品方也会出资的,但这个也是不一定的,有的出品方未必会直接进行出资的。比如有的是出资源的,就未必会出资;或者是出品方向某些合作方、赞助方致谢而为其署名联合出品方的。 3、联合投资方是联合出品方吗? 这个也是不一定的,有的小投资方或者参加影视投资众筹的投资方,一般在影片中没有署名,或署名为“鸣谢”等,未必能取得联合出品方的署名权机会。 4、二者是否都需要在投资合同中注明? 在影片及宣传海报中,要注意署名问题,如果是联合出品方应在合同中特别注明,否则出品方可能真不给你署名“联合出品方”哦。 如果是联合投资方,就不需要在合同中特别注明了。如果参与了投资,你的投资数额、投资比例、收益比例等都会写明在合同中了。 5、联合出品方、联合投资方是影视剧的版权方吗? 这个还真不一定,联合出品方和联合投资方都有可能分得影视剧的版权,也可能都分不到影视剧的版权。 是不是版权方,要看具体的合同约定,一切以合同约定为准。 6、联合出品方、联合投资方都与项目主控方签协议? 联合出品方一般是与项目的版权方/主控方/出品方直接签署合作协议,项目的参与投资方未必能与项目的版权方/主控方/出品方直接签署合作协议,可能是与项目的其他出品方或联合出品方签署合作协议的。 无论哪种方式都要尽可能确认与你签约的对方主体是否有相应的版权、签约权、权利处分权。 7、联合出品方和联合投资方有什么区别? 二者的角度不同,一个是从是否是出品方的角度来讲,一个是从是否参与投资的角度来讲的。 二者可能会存在重合的情况,即某家公司既是影视项目的联合出品方,又是项目的联合投资方。也可能会存在互不相干的情况,毕竟影视剧的投资关系实在是太复杂了。 写到这里,不知道你看晕了没有,看晕了也没关系,关注下,一起交流进步吧。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本文作者:影视娱乐法张春杰律师! 1. 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它一方面对原作品进行了改编/整理,另一方面又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对原作品做了形式上的变动。 ✔ 理解重点1:对演绎作品的保护不得损害原作作者的权利。 ✔ 理解重点2: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得原作作者与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 演绎作品的作者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对被演绎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且无权阻止他人对同一原作进行演绎。 2. 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汇编作品有两类,一类是对于已发表的或已经完成的作品进行选择、编排而形成的作品,如选集、期刊、百科全书等;二是对不构成作品的材料的内容进行选择或者编排而形成的独创性作品。 与演绎作品一样需要注意的是,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 电影作品也就是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包括影视作品、录像作品、载有音像节目的激光视盘等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这两类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的合同获得报酬。 ✔ 理解重点1: 演员不能成为作者。 ✔ 理解重点2: 这些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4. 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美术作品涉及的权利有两类,一类是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对于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美术作品原件的权利;另一类是美术作品创作人对于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 理解重点1: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画家把画卖给甲,甲只享有该幅画的所有权,但不享有该画的著作权。 ✔ 理解重点2: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说明就算创作人自己想要展览美术作品原件,也应取得原件所有人的许可。 二、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是著作权制度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它通常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我们主要讲一下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 1. 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moral rights)在大陆法系国家通通常称为作者人格权,英美法系国家称为精神权利,我国称为作者享有的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比如我国著作权法就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 理解重点:在无继承人的情况下,由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保护作者的人身权不受侵犯。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a. 发表权= 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 发表权只能行使1次。一旦以合法方式公之于众即构成已发表作品。 b. 署名权= 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是署真名还是假名,以及署名的顺序等。 署名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署名权依然受到保护。 c. 修改权= 作者增删作品的内容,对错、漏部分进行必要的更正和补充。只有作者才有权修改其作品。 但是,报纸、杂志社对作品做文字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对内容的修改应该经过作者许可。 修改权不可以对抗物权,需要征得物主同意。 d.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内容完整,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 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它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a. 复制权= 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b. 表演权= 口头表演,借助放映机、录像机、录音机等机械设备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等。 c. 广播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摄制权、出租权、放映权。 d. 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敲黑板总结一下! ★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 著作财产权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信息传播权等权利。 下节课我们会开始讲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 下期预告: 2018汤马斯爱迪生创新学会(二)——知识产权问题研究方法论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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