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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答复: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法律适用问题

 刘锡春律师 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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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2022-03-28

在各级食品监督抽检中,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数量较多(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超限量),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后处理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销售农产品的普通商超(企业性质)是否属于农安法第50条第二款所说的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农产品的食品摊贩按照农安法第50条第三款还是三小条例进行处罚?烦请总局领导答疑释惑!

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的,建议按照《食品安全法》开展处置工作。二、参照前款答复。三、地方有三小规定的按照三小处理,没有三小规定的按照食法处理。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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