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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预包装食品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答复思路

 米走6696 2022-08-30 发布于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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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的香辛料未实施全国统一的食品生产许可的行政复议答复思路

案情简述:

       某举报人称以干制的整的“香叶”、 干制的整的“干辣椒”为原料,预包装的“香叶”、“干辣椒”标示执行标准为GB/T 15691,且未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上述经营行为违法。监管部门未支持其主张,遂申请行政复议。

一、答复人认定整的“香叶”、 整的“干辣椒”为食用农产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一)经答辩人核查,申请人所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预包装“香叶”、预包装“干辣椒”的原料属于干制的整的香叶”、 干制的整的“干辣椒”,属于未改变干制的整的香叶”、 干制的整的“干辣椒”的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食用农产品。

(二)认定整的“香叶”、 整的“干辣椒”为食用农产品的的依据。

1. 香叶是月桂叶的俗称,首次发布的现行国家标准《月桂叶》(GB/T 30387-2013)将月桂叶分为整的、碎叶。首次发布的现行国家标准《辣椒》(GB/T 30382-2013)将辣椒分为整的、粉状。

2.现行国家标准《天然香辛料 分类》(GB/T 21725-2017)第2.1条将“天然香辛料”定义为“可直接使用的具有赋香、调香、调味功能的植物果实、种子、花根、茎、叶、皮或整植株等天然植物性产品。”月桂叶属于GB/T 21725-2017表3中编号E3规定的“淡香型天然香辛料”,辣椒属于GB/T 21725-2017表2中编号P18规定的“辛辣型天然香辛料”。

3.现行国家标准《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T 12729.1-2008)规定了68种(根据GB/T 21725-2017的规定,现应为67种)我国常用食品调味、能产生香气和滋味的香辛料植物性产品。月桂叶、辣椒分别属于该标准表1中序号40、序号21的所列的香辛料植物性产品。

4.现行国家标准《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5691-2008)规定了单一型、复合型的粉状、颗粒状(包括整的)香辛料调味品的术语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等内容。整的月桂叶、整的辣椒香辛料植物性产品属于该标准的适用范围。

5.现行《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关于“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的规定、现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的规定,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关于“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由上所述,申请人所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预包装“香叶”、预包装“干辣椒”的原料是干制的整的香叶”、 干制的整的“干辣椒”, ××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仅通过拣选、分装而未改变干制食用农产品的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

二、国家鼓励食用农产品预包装

(一)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对“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之外的其他农产品,未禁止其包装或者附加标识。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要求“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要求“以粮食、油料、薯类、果品、蔬菜、茶叶、菌类和中药材等为重点,……,促进商品化处理,减少产后损失。”“鼓励企业打造全产业链。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前端延伸带动农户建设原料基地,向后端延伸建设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与上下游各类市场主体组建产业联盟,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订单和契约关系,以'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为主要形式,构建让农民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的利益联结机制。”

(四)现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四)现行国家标准《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GB/T 32950-2016)第1章“范围”规定“本标准适用于鲜活农产品的标签标识,包括预包装、散装、裸装、储运包装以及现制现售的可食用鲜活农产品和非食用鲜活农产品的标签标识。”

由上所述,国家鼓励投放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预包装并附加标识。

三、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一)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未规定其第二十八条所称的“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在从事香辛料农产品收购时应取得行政许可。

(二)现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现行《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0305调味料”的“3.固体调味料”中规定:实行食品生产许可的香辛料调味品仅包含“香辛料调味粉”。

(四)现行调味料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是2006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附件5)。该审查细则第一条“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中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未包括干制的整的香叶”、 干制的整的“干辣椒”。

由上所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预包装“香叶”、预包装“干辣椒”,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四、申请人所述同类产品有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系各地依法的自选动作,全国并未统一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的规定,部分地方将“净菜”“干制蔬菜”“干制的整的香辛料”纳入食品生产许可发证范围,是各地依据上述规定的自选动作,全国尚未统一实施此类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

五、现行国家标准《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5691-2008)的技术内容,与现行食品质量国家标准清理原则有冲突,依法应及时修订并与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提〔2019〕87号”函件所规定的原则保持一致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要求“在标准范围上,合理界定各层级、各领域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范围,……。”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205号(商贸旅游类079号)提案答复的函》(国市监提〔2019〕87号)中明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国家标准清理的原则“一是根据《食品安全法》,明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国家标准不涉及食品安全内容和指标;二是根据《标准化法》,明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国家标准的制定重点为基础通用和技术引领的标准。”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标委发〔2021〕7号)第10条要求“积极推进食品质量国家标准体系建设,……。”

(二)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和食品相关标准清理整合结论的函》(国卫办食品函〔2017〕697号)的附件4“不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的标准名单”的规定,现行国家标准《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5691-2008)不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三)现行国家标准《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5691-2008)是依据《标准化法(1988年版)》制订并公布的推荐性标准,适用于粉状、颗粒状(包括整的)香辛料调味品,既包括现行的农业的初级产品、也包括经过生产加工的香辛料调味粉,适合当时的《食品卫生法》和经济社会发展、技术进步的需要。当时国家未实行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没有“食用农产品”的法定定义;GB/T 15691-2008当时所规范引用的条文强制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版本,未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现行《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是食用农产品,明确了国家实行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现行《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0号)规定了“食用农产品”的法定定义。由此可见,现行法律、规章和行政规范文件对“食用农产品”已经作出新的界定,GB/T 15691-2008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已不符合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的“国市监提〔2019〕87号”函件中关于“根据《食品安全法》,明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国家标准不涉及食品安全内容和指标”的要求,应当依法及时修订。

(四)答辩人已委托成都市标准化协会的专家依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的“国市监提〔2019〕87号”函件,在国家标准委网站的“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栏目”,反馈“建议GB/T 15691-2008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的'国市监提〔2019〕87号’函件中关于'根据《食品安全法》,明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国家标准不涉及食品安全内容和指标’,及时修订该标准”的建议。

六、现行国家标准《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5691-2008)规范性引用GB 7718,并未改变GB/T 15691-2008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属性

(一)现行国家标准《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5691-2008)规范性引用GB 7718,并未改变GB/T 15691-2008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属性。按照现行《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预包装“香叶”、预包装“干辣椒”,不符合GB/T 15691-2008第6章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和食品相关标准清理整合结论的函》(国卫办食品函〔2017〕697号)的附件4关于不将现行国家标准《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5691-2008)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的规定,答辩人不支持申请人的主张,程序合法,事实认定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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