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0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架设GOIP设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经查,被告人梁某瑜、陈某昌、何某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网络犯罪活动,仍与上家合作,利用上家提供的GOIP设备与SIM手机卡,以每天收取约4000元人民币的报酬,分工负责安装运行维护GOIP设备。
他们将设备接入互联网给网络犯罪分子提供手机信号源,其上家犯罪分子通过该设备向全国各地不特定的人群拨打电话实施信息网络诈骗活动,规避公安机关对网络犯罪分子的侦查打击。
事后,梁某瑜、何某辉各得7500元,陈某昌得5000元。
被告人梁某瑜、陈某昌、何某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