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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化54%的2.5亿存款不翼而飞, “内鬼”监守自盗! 银行却无责?

 丽莎律师行 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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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广西南宁有28位储户发现自己的大额存单无法兑现利息,不仅如此,就连他们高达2.53亿的存款本金也无法取出。然而,银行却称自己没有责任
 
这里到底发生了什么?谁应该承担责任?法院如何判决?
 
如果类似的事情发生在英国,英国法院会如何处理?英国的银行又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案件背景:
 
本案的主犯梁建红是广西省工商银行南宁分行的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负责南宁市的个人储蓄存款、理财和个人贷款业务。
 
作为市分行的领导,梁建红对银行系统的各项流程和规范可谓是了如指掌,这也让她发现了其中的漏洞,发现有机可乘,一个漫天过海的“诈骗计划”应运而生
 
梁建红凭借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的身份,伙同私人助理,以“响应落实国家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政策”为名义,对外兜售高利息的大额存单业务。一开始仅针对大储户,门槛为100万人民币。随着“业务”的进一步熟练,加之对金钱利益的渴望,两人将门槛降到了50万人民币。
 
面对年化收益高达54%的国有银行大额存单理财产品,梁建红身边的朋友和储户开始互相介绍这一“回报丰厚”的理财项目,甚至有人专程从北京来到南宁来存入大额现金。
 
最后,受害的28位储户存入的2.53亿人民币不翼而飞,而这项非法集资活动总共涉及48位参与者,吸收资金约35.6亿人民币

 
银行高管“移花接木”,大额存单“真假莫辨”
 
很多闻讯前来存款的被害人都是透过梁建红本人或是梁建红的朋友(中间人)得知这一“投资项目”。因此,他们对梁建红本人是非常信任的,也完全相信国有银行会有年化收益高达54%的大额存单理财项目。
 
不仅如此,他们对梁建红提出的要求也是深信不疑的。梁建红要求:除了正常的存款流程之外,办理这个所谓“给企业贷款融资”的高收益业务,还需要满足以下4点要求:
 
  1. 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为企业方指定的密码

  2. 存单必须要在和企业方代表、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三方需要在封口处签字

  3. 存单到期后,必须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

  4. 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企业方代表核实客户身份


满足了这四点要求,才能办理这项“高额回报的大额存单业务”。而实际上,这些要求都是在为梁建红未来的“移花接木”奠定基础,是实施诈骗的关键流程。
 

 
当受害人来到工商银行办理业务时,梁建红会按照VIP标准进行接待,让自己的助理扮演企业方代表的角色,根据上述四项要求办理业务。
 
当受害人的款项存入银行后,在存单封存之前,梁建红会和下属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之际,将假存单与真存单调换,这样假存单就被封存到信封当中了。
 
随后,假扮企业方代表的梁建红助理以核实客户身份的由头,拿着真实的存单、客户的身份证以及之前已经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的方式将真实的大额存单款项转存至梁建红控制的其他账户中
 
这一流程被梁建红及其助理运用得炉火纯青、屡试不爽。最快一次仅在49分钟内就把被害人的资金转移到指定账户,完成诈骗。


伪造350份存单,非法集资35.6亿
到底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梁建红在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伪造350份存单,非法集资35.6亿人民币,涉及48位集资参与人。其中,28人的存单被完全窃取,涉案金额高达2.53亿人民币,虽然在案发前已经返还部分款项,案发后仍有1.2亿未归还

纵观本案的行骗手法和作案方式,最具争议的就是梁建红的行为到底算“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根据受害人的说法,他们之所以相信梁建红,就是因为她本人的身份,并且完全是在工商银行内部进行业务办理,并非在任何第三方机构处办理业务,这理应属于梁建红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职务侵占
 
梁建红本人也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她在法院时解释称,受害人对她的个人生活、工作经历都非常清楚,也是因此同意了梁建红提出的4点要求,她也是通过其身份快速办理了大额存单的存储、转存。
 
如果真的认定为职务侵占,那么银行则有责任承担这些储户的损失
 
不过,广西南宁工商银行一再表示,这是员工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建议受害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且在社交媒体上公开回应:目前司法认定梁某某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
 

 
银行的态度已经表明,银行认定这一案件为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也就是说。受害人作为银行的储户,他们的存款在银行被偷了
 
值得注意的是,梁建红于2019年5月被警方刑拘时,其罪名是涉嫌职务侵占罪,但在起诉阶段罪名变更为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
 

银行高管铤而走险是何动机?法院最后如何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梁建红表示,由于家庭变故,她在工作之余找到一些其他的投资渠道,想赚取更高的收入。早在2011年11月就开始向亲朋好友借钱,到了2018年,每月需要支付大约450万利息
 
此时,她的所有投资项目都处于亏损状态,无法筹集更多资金,便有了假借企业需要资金贷款为由,通过伪造大额存单,与下属配合移花接木,窃取被害人存款的动机。
 
2021年11月19日,南宁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梁建红因犯到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罚金320万人民币。其助理时某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8万人民币。
 
判决书明确表示:梁建红因对外借款需要支付利息、投资项目亏损的一系列原因制作了假存单替换受害人的真实存单,随后将储户的的存款取出作为己用。在主观上已经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梁建红和助手时某配合完成了盗窃存单的过程,符合盗窃罪要素
 
梁建红虽有银行高管身份,但也知道无法利用其职务便利,进而采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受害人的大额存款单,实现非法占有,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法院判决:1.2亿人民币的未归还款项由梁建红和助理时某共同赔付
 
梁建红随即提起上诉,目前此案的二审仍在进行当中。

 
受害人损失无处索赔,储户集体向银行提起诉讼
 
在南宁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法院明确:梁建红所属单位工商银行并非赔退存单的责任主体
 
面对法院这样的裁决,作为受害人的储户们并不认可,毕竟梁建红和助理时某无力偿还高达1.2亿人民币的欠款。他们认为梁建红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计划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部分储户的代理律师周兆称律师表示:如果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等人侵占的是银行的存款,那么受害人的存款就是安全的,直接凭存款单向银行主张权利即可
 
此外,被告人梁建红系银行的工作人员,受害储户们将手中的现金和身份证等提交给银行的工作人员,相当于提交给银行,这属于客户与银行办理业务的职务行为
 
梁建红虽然现在涉及刑事责任,但是作为其雇主,涉案的工商银行也有相应的责任
 
毕竟在近一年的时间内,银行的工作人员将众多存入银行的大额存在在未到期的情况下转存,并立即销户,频繁的操作并没有触发银行的警戒,银行在培训和风险管控上面存在重大的过错


丽莎写在最后:
 
纵观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发现这一案件的的焦点是梁建红违法事实的定性问题
 
如果是职务侵占,那么银行就要负起相应的责任,帮助受害人追回本属于他们的存款,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如果是盗窃,那么需要罪犯梁建红及其同伙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思考的是,梁建红作为银行的员工,除了受害储户的粗心大意,被收益冲昏了头脑。不论梁建红及其同伙是以什么罪行判决,整个案件的发生过程就在银行内部,难道银行没有一丝责任吗?
 
其实,在英国生活的莎粉也多多少少有所耳闻甚至经历过欺诈的案件,不论是何种诈骗方式,银行大多能够帮助受害人追回款项
 
这是因为银行按照法律规定,是需要承担一项谨慎义务(Quincecare Duty),这项义务最早源自30年前的一项判决(Barclays Bank v Quincecare Ltd)中首次成立。法院认为银行与其客户之间的关系是代理人和委托人的关系,因此银行在执行客户的指示时,银行(代表银行的工作人员)需要有合理的职业技能并且谨慎行事,这是银行与客户之间合同的隐含条款。
 
银行如果有合理的理由(不一定有证据)相信客户的付款指令是企图非法挪用资金,则可以不执行付款指令,这就是谨慎义务(Quincecare Duty)最关键的核心内容。
 
这是银行对于客户的一项保证。在面对欺诈时,银行的反欺诈行动关乎到银行的法律责任和声誉
 
而在上述案件中,虽然双方的说法不同,但是有一点却是不可否认的,那就是当事人的钱是存到银行去的,然后从银行丢失的。关键问题是,银行在审查当事人的身份时,是否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责任。

当然,中英之间银行的业务和制度有所不同,不过这件事情如果是发生在英国的话,但如果发生了类似的事情,那么客户是可以利用法律的手段,仅仅是通过谨慎义务(Quincecare Duty)便可追回自己的存款

假若银行表示自己没有责任,那恐怕银行将会失去信誉,日后很难继续发展业务,这对银行的损失是更加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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